和解金分期對方賴帳?加速條款保障與追討全攻略
好不容易與對方達成和解,約定分期給付和解金,正當您以為事情告一段落時,對方卻開始遲繳、甚至直接拒繳!面對這種情況,您一定感到憤怒又無助。別擔心,在法律上,您並非只能逐期等待或無止盡地催促。只要您的和解契約中包含一個「關鍵條款」,就能讓您立即追討全部餘款。
這個關鍵條款,就是我們常說的「加速條款」。
1. 您的自保核心:加速條款的效力與應用
加速條款通常會約定:「如有一期未付,則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稱為「喪失期限利益」。
為什麼加速條款如此重要?
分期給付的每一筆款項都有確定的清償期限。如果契約中沒有加速條款,一旦對方遲繳,您只能針對已經到期的那一期款項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對於未來尚未到期的款項,您只能繼續等待。這無疑會拖延您的權益實現。
【實務提醒】:
臺灣曾有判決指出,若分期和解契約中沒有約定加速條款,債權人就不能因為對方遲繳其中一期,而要求對方清償全部剩餘款項。您只能逐期請求已到期的部分,非常不利!
因此,加速條款一旦啟動,其法律效果就是讓原先未到期的剩餘債務立即全部到期,您便可以一次性請求全部清償,省去漫長的等待。
法院裁量的分期與遲延加速
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加速條款,如果是法院基於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依據《民法》規定允許分期給付,一樣有類似的加速效果:
《民法》第318條:「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無論是契約約定還是法院裁定,只要對方遲延給付其中一期,您就有權利要求他立刻還清所有欠款。
2. 違約後的兩大權益:利息與追討範圍
當對方違約時,除了請求全部餘款外,您還有權利要求遲延利息,並須釐清債權總額的範圍。
權益一:請求遲延利息
對方一旦超過約定的清償日未付款,就應負遲延責任,您有權請求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法定利率:目前年息為5%。
- 約定利率:如果您在和解契約中約定更高的利率(例如年息10%或16%),則從其約定。但請注意,依據《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無效。
權益二:和解金總額的確定性
這是被害人常遇到的爭議點。假設對方原本欠您1700萬元,和解時您同意減讓至900萬元。若對方違約,您可否要求回復到原來的1700萬元?
根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具有「創設」與「消滅」的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來說,一旦和解成立,您就拋棄了900萬元以外的債權(即800萬元),您的債權總額就確定為900萬元。因此,即使加速條款啟動,您通常也只能請求900萬元範圍內的餘額。
【重要提醒】:如果您當初的目的是「若對方違約,就要回復到原債權金額」,則必須在和解契約中明確且清楚地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則回復原債權(1700萬元)及其利息」。若契約文字不夠明確,法院通常會限縮在和解金的金額內。
3. 實務自保指南:簽約與違約時的行動
簽訂和解契約時
- 加速條款必須寫入:確保契約載明「一期未付,全部到期」,這是您快速追討的依據。
- 考慮連帶保證人:若有連帶保證人,請務必讓保證人書面同意分期清償的約定。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同意分期給付形同「允許延期清償」,若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能因此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 約定違約金:可約定違約金,作為對方不履行時的懲罰。但請注意,如果違約金過高,法院仍有權力依職權酌減。
對方違約時的行動
若對方已經遲延給付:
- 發函催告:正式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告知對方已啟動加速條款,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清償全部餘款及遲延利息。
- 準備強制執行或訴訟:若對方仍不履行,應立即依據和解契約(若有公證或法院筆錄)或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全部餘款。
結論:保障權益,從契約細節開始
分期給付的和解金雖然能讓您盡快拿到部分款項,但也潛藏著對方違約的風險。作為被害人,您必須確保和解契約中的「加速條款」及「違約金」約定完善,才能在對方違約的第一時間,運用法律工具,快速且有效地追討您應得的全部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事後又簽了新的減額協議(例如從900萬降到800萬),但後來又沒付,我該怎麼辦?
A: 實務上,這種新的減額協議通常被視為「附條件之新債清償」。如果新協議約定『款項兌現才生效』,而對方未履行新協議,則這個條件未成就,原先的和解契約(900萬元債務)並不會消滅。因此,您可以直接依據原和解契約,主張加速條款並請求900萬元範圍內的餘款,不受新協議影響。
Q: 和解契約中沒有約定遲延利息,我還能請求利息嗎?
A: 可以。即使契約中沒有約定,根據《民法》第233條,只要對方遲延給付金錢,您仍可依法定利率(目前年息5%)請求遲延利息。但若有約定,且約定利率高於法定利率(不超過16%),則從高約定利率計算。
Q: 加速條款啟動後,我需要給對方寬限期嗎?
A: 加速條款是契約約定的效果,一旦對方未依約清償任一期款項,該條款即自動啟動,剩餘債務立即到期。您通常不需要再給予寬限期,可以直接發函請求全部清償。但為了確保證據完整性,建議仍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催告證明。
Q: 如果對方是向法院聲請分期給付,遲延一期後,我該如何要求全部清償?
A: 如果是法院依《民法》第318條裁量許可的分期,當債務人遲延一期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全部餘額。因為法院的裁定本身就具備了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您無需再透過訴訟程序主張加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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