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沒公證會無效嗎?一般民眾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當我們與人發生糾紛,不論是車禍理賠、借貸還款,或是鄰里糾紛,通常會透過簽署「和解書」來終結爭議。然而,許多人心裡總有個疑問:這份私下簽訂的和解書,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答案是:原則上,有效!
公證並非和解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它卻是保障您權益的「超級武器」。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次搞懂和解書的法律本質,以及公證所帶來的關鍵差異。
1. 搞懂和解書的「基本效力」:簽了就有效
在法律上,和解契約是一種「非要式行為」。這表示它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如公證或書面)就能成立,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契約就生效了。
和解契約的定義與創設效力
根據《民法》第736條的規定,和解是指: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就會產生「創設效力」(《民法》第737條)。簡單來說,它會取代舊有的法律關係。例如,您原本主張對方欠您100萬,和解後約定只付80萬,那麼原本100萬的債權就消滅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新的80萬為準。
實務案例提醒:
小陳與建商針對房屋瑕疵爭議,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草案」,約定建商支付修繕費後雙方不再追究。事後小陳反悔,認為協議沒有公證,所以無效。但法院認定,和解契約是非要式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沒有公證,契約也已成立並生效,小陳不能再依舊爭議提起訴訟(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判決意旨)。
2. 公證的關鍵作用:賦予「強制執行力」
既然和解書私下簽訂就有效,那公證的價值到底在哪裡?
公證對於和解書而言,主要提供兩大功能:
(1) 強化證據力
經公證人認證的和解書,在訴訟上會被推定為「真正」,讓您在未來打官司時,不必再花時間證明這份文件的真實性。
(2) 取得「執行名義」(最重要功能)
這是公證最關鍵的功能。如果和解內容符合特定條件,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書就能直接成為執行名義,讓您無需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依據的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白話解釋: 只要您的和解書是關於「還錢」、「還特定物品」或「租約到期遷讓房屋」等事項,並在公證時寫明「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未來對方不履行時,您就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去法院查封、扣押財產,省下冗長的訴訟時間!
3.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何時一定要公證?
| 目的 | 和解內容 | 建議作法 | 法律效力 |
|---|---|---|---|
| 終止爭議 | 僅為釐清責任,不涉及未來金錢給付。 | 私下簽訂書面即可。 | 契約成立並具創設效力。 |
| 確保債權 | 涉及大筆金錢給付、分期付款、或房租返還。 | 強烈建議公證,並註明「逕受強制執行」。 | 具備執行名義,可直接強制執行。 |
| 不動產過戶 | 約定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對方。 | 建議公證,但仍須辦理登記才生效。 | 強化證據力,但無直接形成物權變動的效力。 |
重要提醒: 如果您希望公證成為和解書生效的條件,必須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本和解書自公證後生效」,否則公證僅是額外的保障,不影響契約的成立。
挑戰公證書執行力的預防措施
即使公證書具備強制執行力,債務人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例如,債務人可以主張:當初簽約是受到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2條)、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或和解契約根本無效等。
因此,簽署和解書時,務必確保雙方是在自由、真實的意願下簽訂,才能避免未來被對方撤銷的風險。
結論:公證是「省時」的投資
和解書是否需要公證,取決於您對未來風險的擔憂程度。
如果爭議金額龐大,或您擔心對方未來會賴帳,那麼辦理公證並取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絕對是一筆划算的「省時」投資。它能讓您在對方違約時,跳過訴訟環節,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大幅縮短您取回權益的時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公證後,還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A: 即使公證,如果能證明和解書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依《民法》第92條,當事人仍有權利撤銷意思表示。一旦撤銷成功,和解書將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債務人可以此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對抗強制執行。
Q: 公證的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A: 公證費用是依據和解契約的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向公證人公會繳納,有固定的收費標準。標的金額越高,費用越高。建議事先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查詢,確認預估費用。
Q: 如果和解內容包含「不動產過戶」,公證有用嗎?
A: 公證可以強化證據力,但無法直接賦予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形成效力。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仍必須依照《土地法》規定,經過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算完成。公證僅是證明雙方有過戶的「協議」,不能取代登記程序。
Q: 私下簽的和解書,如果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A: 由於私下和解書不具備「執行名義」,您必須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給付金錢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等判決確定後,才能拿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這就是公證書最大的優勢所在,它可以避免這個冗長的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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