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沒公證有效嗎?被害人必知「強制執行」關鍵
當您經歷傷害或糾紛後,好不容易與對方達成和解,簽下一紙和解書,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擔憂:這張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如果對方反悔不給錢,我該怎麼辦?
身為被害人,您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權益能確實實現。和解書是否需要「公證」,是決定您未來追討權益時,會走上快速道路還是漫長訴訟的關鍵。
1. 迷思破解:和解書「有效」不等於「可執行」
許多人誤以為和解書一定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力。事實上,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和解契約的成立:只要雙方同意就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契約是一種「不要式契約」。所謂不要式,就是不要求特定的形式(例如書面或公證)也能成立。只要您與對方針對爭議事項達成「互相讓步」的共識,這份和解書就已經有效成立了。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意味著,一旦和解成立,它就會取代或消滅舊的法律關係。您未來只能依據這份新的和解契約來主張權利,不得再回頭主張舊的權利。
為什麼公證仍然極為重要?
如果和解書沒公證也有效,那公證的意義在哪裡?
公證的真正價值在於賦予和解書「執行力」,讓它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和解內容(例如不付賠償金),未公證的和解書,您必須:
- 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
- 等待漫長的審理程序,取得確定判決。
- 持確定判決書,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果和解書經過公證,並且符合特定條件,您就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大幅節省時間和金錢!
2. 取得「執行名義」:公證法的關鍵保障
要讓和解書具備「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必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嚴格要求。
必須符合兩大要件才能直接執行
要件一:給付標的必須特定
並非所有和解內容都能公證後直接執行。《公證法》第13條明確限制,僅限於以下四類:
- 金錢給付: 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例如:約定賠償新臺幣100萬元)。
- 特定動產: 給付特定的動產(例如:返還特定的畫作、車輛)。
- 不動產返還: 租約或借用建築物、土地,約定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者。
請注意: 如果和解內容是要求對方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您,這不屬於上述範圍,無法逕受強制執行,仍須透過訴訟!
要件二:公證書須明確載明
在辦理公證時,您必須明確要求公證人於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少了這句話,即使公證了,也無法直接執行。
3. 實務提醒:公證書的界線與陷阱
實務上,即使您辦理了公證,仍可能因為內容約定不清或超出《公證法》範圍而無法執行。
陷阱一:金額不確定或有爭議
如果和解書中約定「若未來產生水電費、瓦斯費,由對方支付」,但未載明具體金額,執行法院可能無法受理。
實務見解認為,給付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至少是可得確定的,且債權人能提出明確且無爭議的單據證明。若涉及違約金,則必須將違約事實和金額載明,且該違約事實必須是可依公證書形式上判斷的。如果還需要法院實質調查對方是否真的違約,就不能直接執行。
陷阱二:將公證約定為生效條件
雖然和解書原則上是不要式契約,但如果您在和解書上寫明:「本和解書自各方簽名公證後生效。」
實務判例提醒: 既然雙方已經約定「公證」是生效的條件,若最終沒有辦理公證,這份和解書就會被視為尚未發生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將回到和解前的狀態(參考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42號民事判例意旨)。
律點通建議: 在和解時,如果涉及金錢賠償或財產返還,務必將公證視為保障自身權益的必要步驟,而非僅僅是選項。
4. 總結:被害人保障權益的檢查清單
| 項目 | 建議操作 | 法律效果 |
|---|---|---|
| 和解書成立 | 雙方簽名並保留證據即可(不需公證) | 契約有效,取代舊法律關係 |
| 要求金錢賠償 | 務必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若對方不付錢,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 要求不動產返還 | 務必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租期或借用期滿,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 要求不動產移轉登記 | 無法逕受強制執行,仍需透過訴訟取得判決 | 適用範圍受限,公證無法取代訴訟 |
| 金額或事實不確定 | 建議先透過訴訟確認金額或事實後再執行 | 執行法院僅做形式審查,無法處理實質爭議 |
為了您的權益能夠快速實現,避免在二次傷害中耗費時間與精力,強烈建議您在簽署涉及金錢或特定財產返還的和解書時,主動要求辦理公證,並確保公證書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和解書沒有公證,對方又拒絕履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未經公證,且對方拒絕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您必須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和解契約有效並判決對方給付。待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才能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這個過程通常會耗費數月甚至數年。
Q: 和解書中約定了違約金,公證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A: 可以,但有嚴格限制。公證書必須明確載明應給付的違約金金額,並且違約事實是否發生,必須能夠單純依據公證書的內容來判斷。如果執行法院還需要調查證據、審理實質的違約事實,則無法逕受強制執行,仍需透過訴訟確認違約事實。
Q: 公證的費用由誰負擔?
A: 公證費用通常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分擔。實務上,由於公證對債權人(被害人)的保障最大,有時會由債權人負擔,或雙方平均分擔。公證費用是依據請求給付的金額或財產價值,依《公證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Q: 簽完和解書後,對方反悔說當時是被迫簽約,怎麼辦?
A: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主張當時是受脅迫或詐欺而簽約,必須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明和解契約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在法院判決撤銷或無效之前,和解書原則上仍有效力。若您擔心此風險,公證時公證人會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能進一步降低此類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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