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處於法律爭議中,或許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共識。這時,對方可能會要求將和解書進行「公證」。
您可能會疑惑:和解書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公證對我這個『被告』來說,究竟是保障還是風險?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從法律和實務角度,為您解析和解書公證的真正意義,以及它如何牽動您的財產安全。
1. 和解契約的法律本質:有效性與公證無關
首先,請釐清一個基本觀念:和解契約的有效成立,與是否公證無關。
依據《民法》規定,和解屬於「非要式契約」。這代表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和解內容(即「互相讓步」)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已經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書面,更不需要公證。
和解的「創設效力」:舊債權的終結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便產生強大的「創設效力」,這對被告來說至關重要。根據《民法》規定: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簡單來說,和解書就像一份新的合約,它會取代或消滅你們之間原有的所有爭議。未來,無論對方或您,都只能根據這份『新的和解契約』來主張權利或履行義務。舊的法律關係就此終結。
2. 公證的真正目的: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既然和解書不公證也有效,那公證到底有什麼作用?
公證的價值,在於賦予這份文件「執行力」,使其成為《強制執行法》所稱的「執行名義」。對於債權人(原告)來說,這是一把跳過訴訟程序的尚方寶劍。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公證的「威力」與「限制」
一旦和解書經過公證,並且明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若您未能依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例如:未按時還款),對方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您的財產,而無需再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
但是,這種執行力並非無限上綱,它有嚴格的範圍限制,主要限於給付義務:
- 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給付
- 特定動產的給付
- 租賃或借用期滿應交還建築物或土地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重要提醒: 如果和解內容是要求您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例如:配合辦理過戶、撤回告訴、道歉),即使公證,也不具備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
3. 實務情境:公證風險案例解析
想像一下您與債權人A先生達成和解,約定分期償還欠款100萬元。雙方同意並辦理了公證,公證書上載明了『若任一期款項未付,債權人得就全部未清償餘額逕受強制執行』。
情境結果: 假設您在支付第三期款項時,因故遲延了三天。A先生無需打官司,可以直接拿著這份公證書,向法院聲請扣押您名下的銀行存款或房產。
這就是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的強大效力。對被告而言,一旦簽署並公證,等於是預先同意了未來若違約,對方可以立即啟動執行程序。
另一種選擇:訴訟上和解筆錄
如果您目前正在訴訟中,最好的方式是向法院聲請製作訴訟上和解筆錄。這份筆錄依據《強制執行法》,本身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名義效力,既能確保和解內容的法律效力,又能省去額外公證的費用和程序。
4. 被告的實務操作建議
| 情況 | 建議操作 | 風險評估 |
|---|---|---|
| 和解內容涉及金錢給付 | 應謹慎評估自身履約能力,若決定公證,務必確認公證書上載明的金額、期限和違約條件清晰明確。 | 高風險:一旦遲延或違約,對方可立即強制執行,無緩衝空間。 |
| 和解內容不涉及金錢給付 | 無公證的必要性。公證無法賦予行為義務執行力。 | 低風險:僅需簽訂書面和解書即可確保契約成立。 |
| 希望將公證作為生效條件 | 可以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本和解書須經雙方公證後始生效力』。 | 中風險:若未公證,契約不成立,但可能導致爭議拖延。 |
重要提醒: 在簽署任何要求「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文件前,請務必再三確認您對條款內容的理解,特別是違約金和清償期限的約定。
結論:公證不是萬靈丹,而是執行加速器
總結來說,和解書『不公證也有效』;但若『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則具有『跳過訴訟、直接執行』的威力。對於身為被告的您,公證雖然能讓爭議早日塵埃落定,但也大幅提高了未來的履約壓力。務必在簽署前,仔it細衡量利弊,確保和解條款在您的能力範圍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簽了未公證的和解書,後來反悔不履行,對方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未公證,對方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您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對方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給了您在訴訟中提出抗辯或協商的機會,但請記住,和解契約本身仍是有效的,您最終仍可能被判決履行。
Q: 公證書已經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但我認為和解內容有詐欺或脅迫,我該如何救濟?
A: 雖然公證書具有執行力,但您仍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和解契約因詐欺或脅迫而無效或得撤銷。不過,在訴訟結果出來前,對方仍可能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您必須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提供擔保金,以暫緩執行的程序。
Q: 和解書中約定公證,但只約定『應辦理公證』,沒有說『公證後才生效』,這樣契約是否有效?
A: 實務上多數見解傾向認為,如果只是約定『應辦理公證』,而沒有明確寫明『公證為生效條件』,則該和解契約在雙方合意時即已成立生效(非要式性)。公證僅被視為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或『取得執行名義』的手段,不影響契約的成立效力。
Q: 如果和解書涉及違約金條款,公證後違約金的部分是否也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A: 可以,但必須符合條件。《公證法》要求公證書必須將違約事實及應給付的違約金金額明確載明。如果公證人無法單純依據公證書的內容判斷違約事實是否發生,則該違約金部分可能仍不具備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對方可能需要先訴訟確認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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