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突如其來的傷害與漫長的法律程序,和解或許能為受創的心靈帶來一絲喘息。然而,當和解書簽訂後,家屬最擔憂的是:「對方如果反悔不付錢,我們該怎麼辦?」
這份和解書是否需要經過「公證」程序,決定了您未來求償的效率和保障強度。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釐清和解書公證的法律真相,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實質的保障。
一、和解書的法律效力:不公證也有效嗎?
許多人誤以為和解書沒有公證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其實是一個誤解。依據台灣的《民法》規定,和解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合意,契約即刻成立並生效。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簡單來說,只要雙方簽名蓋章,內容明確,和解書就已經有效了。公證並非和解書成立的必要條件。
💡 核心重點:公證是為了「執行力」,而非「成立」
既然和解書已經有效,那為什麼律師還會強烈建議辦理公證呢?這是因為公證主要賦予和解書兩大「超能力」:強化證據力和取得強制執行力。
二、公證的兩大核心功能:確保賠償到位
1. 強化證據力:避免對方否認簽名
當和解書經過公證人認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份文書在法院上將被推定為真正。這意味著,如果對方在未來訴訟中否認和解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是他們本人所為,他們必須負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來證明簽名是偽造的。
這能有效防止對方惡意拖延或推翻已達成的協議。
2. 取得「執行名義」:跳過漫長訴訟
這是公證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最實用也最重要的功能。如果對方不履行賠償義務(例如:不按時支付分期款項),您必須取得所謂的「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
未公證的和解書,不具備執行名義,您必須先提起民事訴訟,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這個過程可能耗費數年。
但如果和解書經過公證,並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一旦公證完成,這份公證書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您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幅縮短求償時程,有效防範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
三、實務情境:公證如何避免二次傷害?
想像一下以下兩種情境,您會更明白公證的價值:
| 情境 | 未公證的後果 | 已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後果 |
|---|---|---|
| 對方延遲或拒絕付款 | 必須重新花費時間與金錢,向法院提告,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執行。求償過程至少需1至2年。 | 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財產。求償過程大幅縮短。 |
| 和解書約定不動產移轉 | 雖然契約有效,但若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仍須訴訟要求履行。 | 公證書可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直接要求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
⚠️ 特別提醒:當事人特約的影響
雖然公證非必要,但在少數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在和解書中特別約定:「本和解書自雙方簽名並完成公證後始生效力」。
如果和解書有這樣的明確約定,那麼在公證完成之前,即使雙方已經簽字,這份和解書依然不生效力。因此,簽約時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確認公證是否被設定為生效條件。
四、律點通的實用操作建議
公證的黃金原則:只要涉及「金錢給付」或「財產移轉」,就一定要辦理公證!
- 鎖定強制執行條款: 在公證時,務必向公證人表明,和解內容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這句話是取得執行力的關鍵。
- 確認公證範圍: 只有涉及金錢、特定物(如汽機車、房屋)的給付或返還,才能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金等都屬於金錢給付,適用此條款。
- 選擇公證地點: 您可以選擇到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或找民間的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兩者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已經簽了和解書但沒有公證,現在對方開始拖延付款,我們該怎麼辦?
A: 若和解書未公證,您必須以這份和解書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中約定的賠償義務。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雖然過程較長,但和解書本身仍是極強的證據。
Q: 辦理和解書公證的費用大概是多少?是由哪一方負擔?
A: 公證費用是依據和解金額(標的金額)或價額,按照《公證法》規定的標準計算,金額越高,費用越高,但通常不會太高昂。至於費用由誰負擔,應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由雙方平均分攤,或由債務人(加害方)負擔。
Q: 公證時,我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公證程序要多久?
A: 公證時,雙方當事人需親自攜帶身分證件、印章,以及和解書(或協議書)前往公證處或事務所。公證人會核對雙方身分、確認和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詢問雙方是否同意「逕受強制執行」。程序通常在當天即可完成,約需1至2小時。
Q: 如果對方在公證後聲稱自己當初是在脅迫下簽名的,公證書的效力會受到影響嗎?
A: 公證書具有高度的證據力,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若對方事後主張受到脅迫或詐欺,必須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明和解契約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但因為公證人已在場確認意願,對方要推翻公證書的效力難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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