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的法律重量:簽字前,請務必看懂這三件事
親愛的家屬,我們知道在面對車禍事故的傷害與後續處理時,您的身心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解看似是終結紛爭、讓生活回歸平靜的出口,但一張和解書的效力,遠比您想像的更具法律重量。一旦簽字,就如同立下新的契約,原則上是「定案」了,很難再反悔。
我們將深入解析和解書的核心法律效力,幫助您在簽字前,確保所有應有的權益都已納入考量。
陷阱一:和解契約的「創設效力」—— 簽了就不能反悔
很多人以為和解書只是雙方對賠償金額的共識,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和解契約具有強大的「創設效力」。這點規定在《民法》中: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來說,這代表什麼?
一旦您簽下和解書,雙方就建立了一個全新的法律關係,這個新關係會取代您原本因車禍事故而產生的所有求償權利(例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終局性: 和解成立後,您就必須依照和解書的內容來確定債權債務關係。您不能再回頭主張「當初的肇事責任比例不對」、「我應該多拿一點錢」,因為原有的爭議已經被和解書終結了。
陷阱二:想撤銷和解,法律門檻極高
如果事後發現賠償金額不足,或是對方的過失比例更高,家屬能否主張和解書無效或撤銷呢?答案是:非常困難。
為了維護和解的安定性,《民法》對於和解契約的撤銷設下了嚴格的限制: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區分「重要爭點錯誤」與「動機錯誤」:
- 動機錯誤(不能撤銷): 認為肇事責任比例、過失程度、或事後感覺賠償金額太少等,這些都是和解時已知或應知的爭議,屬於和解的動機。法院通常認定不得撤銷。
- 重要爭點錯誤(可能撤銷): 實務上僅限於和解時無法預見或不知悉的重大傷勢。
實務案例提醒:傷勢未定,切勿輕言和解
假設事故發生後,傷者看起來只是皮肉傷,雙方很快簽字和解。但幾週後,傷者突然因顱內出血或隱藏性骨折被送醫,並被診斷出有重大後遺症。此時,家屬就可以主張在和解當時,對於「傷勢程度」這個重要爭點有錯誤,可能依《民法》第738條撤銷原和解契約。
重要提醒: 如果傷勢尚未穩定,或者醫師無法確定是否會留下後遺症,請務必延後和解,或在和解書中明確保留未來追訴後續傷勢惡化的權利。
陷阱三:和解書條款不夠明確,權益被限縮
和解書的文字就是法律。如果條款寫得不清不楚,法院在解釋時會傾向於「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但若文字已經明確,就不得反悔曲解。以下是兩個最常發生的爭議點:
1. 賠償總額是否包含保險金?
許多加害者會說:「我已經賠你XX萬元了,保險公司會再另外給你一筆錢。」但如果您簽的和解書上只寫了「賠付乙方現金XX萬元正」,卻沒有註明這筆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或任意險的理賠金,法院很可能認定這XX萬元就是加害者應負擔的全部金額,而保險金只是您額外可領取的款項。
【建議條款】 務必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賠償總額是否包含保險理賠金,例如:「本和解金額已包含強制險及任意險理賠金,由乙方自行向保險公司請領。」或「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強制險部分由乙方另向保險公司請領。」
2. 是否拋棄了所有民、刑事權利?
若和解書只寫了「就醫療費用部分達成和解」,而沒有寫「拋棄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則日後您仍可以針對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項目,另外向法院提出訴訟求償。這對被害人家屬有利,但若您想達成「全部和解」以終結所有紛爭,和解書就必須使用概括性且明確的條款,例如:
「甲、乙雙方就本次車禍事故所生之所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已於本和解書中獲得解決,雙方同意拋棄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並互不追究任何民、刑事責任。」
實務操作指引:和解書必備要素清單
| 必備要素 | 目的與重要性 |
|---|---|
| 當事人資訊 | 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確保契約主體無誤。 |
| 賠償總金額 | 載明大寫金額,避免爭議。 |
| 賠償項目清單 | 具體列舉包含哪些費用(醫療、看護、慰撫金等),避免和解範圍被限縮。 |
| 保險金歸屬 | 明確約定總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任意險理賠金。 |
| 權利拋棄條款 | 使用概括性條款,明確拋棄所有民事求償權及刑事追訴權(若雙方同意)。 |
| 給付方式與期限 | 載明現金、匯款或支票,以及明確的付款日期。 |
結論:謹慎為上,條款明確是王道
車禍和解書是法律上的一紙重諾。它具有「創設效力」,一旦成立便難以推翻。家屬應將重點放在和解書條款的明確性上,特別是賠償範圍的列舉、保險金的歸屬,以及權利拋棄的範圍。只有在極為罕見、且和解當時無法預見的重大傷勢惡化情況下,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定,主張和解撤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簽了之後,如果對方拒不付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是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筆錄」,或是在法院作成的「訴訟上和解筆錄」,這些文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若對方拒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提起民事訴訟。若是一般私下簽署的和解書,您則需要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事後發現對方肇事責任比例更高,我可以主張和解金額不足而撤銷和解嗎?
A: 實務上,單純因為事後發現對方責任比例更高,或是認為和解金額太少,通常不能作為撤銷和解的理由。法院會將此認定為「動機錯誤」,因為和解契約本身的目的就是終止雙方對責任比例的爭執。若要撤銷,必須符合《民法》第738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最常見且可能成功的是「和解時不知悉的重大傷勢」。
Q: 和解時,我應該如何確保賠償金包含了所有的損害項目?
A: 您必須在和解書中具體列舉賠償所涵蓋的項目,避免使用模糊的「一次付清」字眼。建議清單應包含:醫療費用(已發生及預估)、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若未明確列舉,日後法院可能認定和解範圍僅限於已列項目,您仍可對未列項目求償。
Q: 若傷者目前還在治療中,傷勢尚未完全穩定,建議和解嗎?
A: 強烈建議延後和解,直到傷勢穩定,或至少經醫師評估確定後遺症程度。若必須提前和解,則應在和解書中明確保留或約定:若未來發生原先未預見的重大傷勢惡化或後遺症,雙方應重新協商或保留家屬的求償權利。這樣才能避免日後因傷勢惡化,卻因和解書的創設效力而無法追訴。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