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簽下去就不能反悔?被害人家屬必懂的法律效力與風險
對於正在經歷傷痛或糾紛的家庭來說,和解或許是讓一切塵埃落定的出口。然而,和解書並非普通文件,它是一份具有強大法律拘束力的「契約」。許多被害人家屬往往在情緒衝擊下簽署了和解書,事後才發現權益受損,卻為時已晚。
我們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和解書的核心法律效力,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做出最審慎的決定。
1. 和解的「一槌定音」效力:創設新關係,消滅舊權利
和解契約的核心精神是「互相讓步」。《民法》對和解有明確的定義: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一旦和解成立,它就會產生一種強大的效果,法律上稱為「創設效力」。這意味著什麼呢?
核心概念:權利取代與消滅
依據《民法》第737條,和解成立後,您原有的權利(例如對加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消滅,取而代之的是和解書上約定的新權利(例如約定每月支付多少撫慰金)。
重要提醒:
一旦簽了和解書,即使對方不履行,您也只能依據和解書上的新約定去追討,不能再回頭主張原來的損害賠償權利。這就是和解書「一槌定音」的威力。
2. 訴訟上和解:最強大的法律保障
和解分為「訴訟外和解」(私下簽署)和「訴訟上和解」(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
如果您的和解是在法院程序中成立的(例如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那麼它的效力會更強大、更有保障: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什麼?
- 效力等同判決: 訴訟上和解筆錄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推翻。
- 直接強制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和解筆錄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付錢,您不需要再打官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
建議: 為了確保和解內容能確實履行,強烈建議將和解程序帶入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取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件。
3. 和解書簽了能反悔嗎?實務上撤銷的門檻極高
許多家屬簽完和解書後,可能因為發現新的損害或計算錯誤而後悔,想主張和解無效或撤銷。但法律為了維護契約的安定性,對撤銷和解設下了極為嚴格的限制。
原則上,和解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但書列出的三種重大例外情形(例如文件偽造、已確定判決但雙方不知、重要爭點錯誤)。
案例故事:錯誤計算的代價
- 情境: 陳先生的家人與肇事者簽署和解書,約定賠償金額。當時陳先生誤以為對方已支付某筆費用,因此在和解金額中少算了這筆錢。
- 法律結果: 法院實務認為,當事人對於和解內容應盡查證義務。如果錯誤是因為自己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就不能主張撤銷和解。陳先生在簽約時沒有查明對方是否已付清所有款項,屬於有過失,因此不能撤銷和解書。
法律指導: 實務上對於撤銷和解的認定非常嚴格,您必須證明錯誤非因自己過失所致,這幾乎是難以達成的門檻。
4.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權益的關鍵步驟
A. 和解範圍必須「寫清楚、講明白」
和解書應明確載明本次和解涵蓋的範圍。例如,是否包含所有民事、刑事、未來醫療費用等。如果只寫「本次糾紛」,日後可能產生爭議。
B. 確保和解具備「創設效力」
如果和解目的是以一筆新的賠償金取代所有舊的債務,請確保和解書清楚載明其具有創設效力,讓原有債權債務關係徹底消滅,避免對方日後再以其他名目追討。
C. 善用法院調解或公證
為了避免對方不履約,建議將和解書送請法院調解或公證。法院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書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也具備執行名義,讓您追討賠償金時更有保障。
結論
和解是雙方讓步的結果,目的是終結爭議。一旦和解書簽署,其法律拘束力強大,難以推翻。對於中年被害人家屬而言,簽字前務必保持冷靜,仔細核對所有金額與條款,並盡可能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確保您為家人爭取的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和解契約的『創設效力』?對我們家屬有什麼影響?
A: 創設效力是指和解契約成立後,它會創造一個全新的法律關係,同時使您與加害人之間原有的法律關係(例如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譽權受損請求權)立即消滅。影響是:您未來所有的求償行為,都只能依據和解書上的新約定來進行,不能再回頭主張舊的權利。
Q: 如果對方簽了和解書,但事後不付錢,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簽的是哪種和解書。如果是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該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如果是訴訟外私下和解,您必須先對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等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我們事後發現和解金額計算錯誤,可以撤銷和解書嗎?
A: 實務上極難。依《民法》第738條,和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您能證明錯誤是屬於法條列出的重大例外(例如文件偽造),且最重要的是,該錯誤不是因為您自己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單純的金額計算錯誤或事後反悔,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當事人應承擔的風險,難以成功撤銷。
Q: 和解書上寫『拋棄所有民、刑事追訴權』,這真的有效力嗎?
A: 有效力。一旦您在和解書上明確同意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刑事告訴權,該權利即因和解契約的創設效力而消滅。實務判決也支持,當事人不得事後翻異。因此,在簽署前,務必確認您是否願意以和解條件作為對所有法律責任的終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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