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和解書撕毀就無效?情緒性發言能否免除千萬債務?
當您經歷事故,好不容易與對方簽訂了和解協議,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但如果過程中發生爭執,您或對方一氣之下撕毀了協議書,或是傳了「滿意了!不要再找我麻煩」這類情緒性簡訊,這份協議還算數嗎?債務是不是就此一筆勾銷了?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處理這類因情緒引發的行為,核心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的「真意」,而非單純看字面或動作。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在面對和解協議爭議時,法院是如何判斷債務是否真的被免除。
法律看什麼:和解契約的效力與「真意」探求
1. 和解契約的「創設性效力」:簽了就生效!
和解契約(不論是訴訟外或訴訟上和解)一旦合法成立,就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根據《民法》第737條,和解契約具有「創設性效力」。這表示:
- 原有的爭議權利義務關係會消滅。
- 雙方會取得和解契約中新訂明的權利義務。
簡單來說,一旦簽了和解書,您們就必須依照和解書的內容來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您應依新的和解契約來請求賠償,而不是回到原來的事故請求權。
2. 關鍵爭議:判斷意思表示的「真意」
當有人主張協議被撕毀或簡訊內容代表「算了」時,法院必須探求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想法。這就是《民法》第98條規定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法院在探求真意時,不會只看您傳了什麼簡訊或做了什麼動作。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原因事實: 導致撕毀或傳簡訊的背景是什麼?是單純的憤怒?還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決定?
- 經濟目的: 該行為是否與當事人原本追求的經濟利益(例如請求1,000萬元賠償)相悖?
- 客觀認知: 一般理性的人在當時情境下,會如何解讀這個行為?
債務免除的法律門檻:誰該證明「算了」?
1. 債務免除的嚴格要件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單方面決定放棄債權的行為。依據《民法》第343條,要讓債務消滅,債權人必須有明確且真實的「免除其債務之意思」。
這意味著,債權人必須是真心誠意想放棄這筆錢,而不僅僅是說氣話。
2. 您的責任:掌握「舉證責任」
如果您是債務人(被請求賠償的一方),主張債務因為對方撕毀協議書或傳簡訊而消滅,這對您是有利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因此,您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在撕毀文件或傳簡訊時,確實有免除債務的真意。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很可能認定這只是情緒性發洩,債務依然存在。
實務案例解析:情緒性行為的法律風險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最高法院案例。某甲(債權人)與某乙(債務人)簽訂了1,000萬元的和解協議。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後,甲一氣之下當場撕毀了協議書,並傳簡訊給乙說:「滿意了!不要再找我麻煩。」
乙主張,甲的行為就是拋棄權利,債務已經免除。
然而,甲抗辯,他當下是情緒崩潰,簡訊的完整內容其實是:「沒愛、沒溫暖、沒關心又沒錢;我怎麼活?電話又是不接。」甲認為這顯示他並非真心要放棄這筆錢,而是因為憤怒和無助。
最高法院的指導意義: 法院指示,原審不能只看「滿意了!」這句話,必須將甲傳送的完整簡訊脈絡、撕毀協議書的原因事實(是否因爭執而起)以及甲的經濟目的(原本就是要錢)全部納入考量。如果法院無法確認甲有免除債務的真意,就不能輕易認定債務消滅。
這顯示,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時,法官會非常謹慎,不會僅憑單一情緒性行為就認定權利被拋棄。
律點通給事故當事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1. 處理和解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 行為類型 | 風險評估 | 建議操作 |
|---|---|---|
| 簽訂和解書 | 具有創設性效力,難以反悔。 | 條款務必明確,包含給付方式、期限及未履行後果。 |
| 撕毀文件 | 不必然導致契約無效,但會造成舉證困難。 | 應以書面或公證方式明確表示撤銷或解除。 |
| 傳送情緒性簡訊 | 可能被對方拿來主張「免除債務」。 | 涉及權利拋棄或債務免除,務必使用正式書面或律師函確認。 |
2. 預防法律爭議的措施
- 避免模糊的行為: 任何涉及權利義務變動的決定,都應避免在情緒激動下進行,更不要以模糊的言語或動作(如撕毀、口頭說算了)來表達。
- 使用正式文件: 重要的協議應盡量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取得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這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執行力最強,也最難被推翻。
- 保留完整證據: 如果對方有情緒性發言或行為,您應完整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包括前後文),以便在訴訟中呈現事實全貌,證明其並無免除債務的真意。
結論
和解協議的效力,並不會因為一時的憤怒或衝動行為而輕易動搖。無論您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請記住:主張債務免除的一方,必須承擔證明「真心意」的重責大任。 法律強調誠信原則,不會允許當事人利用對方的氣話來規避原本應負的責任。面對和解爭議,請務必保持冷靜,並以書面、明確的方式處理一切權利變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和解協議書被撕毀了,我是否可以依據影本或電子檔來主張權利?
A: 可以。協議書一旦簽訂即成立生效,物理上的撕毀行為本身不影響其法律效力。您可以利用影本、電子檔、證人證詞或相關的轉帳紀錄等,來證明協議書的內容及成立事實。關鍵在於證明雙方當時確實有達成合意,並且該合意內容確實存在。
Q: 對方傳簡訊說「這筆錢我不要了」,我是否就可以停止給付?
A: 不建議立即停止給付。雖然這句話可能被解讀為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但在訴訟上,您仍需證明對方有『真實且永久免除債務』的意圖。建議您應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確認是否真有免除債務的意願,並要求對方出具正式的書面文件,以避免日後對方反悔或主張該簡訊是氣話。
Q: 法院在判斷「真意」時,會如何衡量經濟利益?
A: 法院會考量該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經濟目的』。例如,如果債權人正在請求一筆數額龐大的賠償金(如數百萬或千萬),而突然在情緒激動下表示放棄,這明顯與其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相悖。法院會認為,對於重大財產權的拋棄,應有更為明確、理性的意思表示,單純的情緒性發言很難被認定為真實的免除意圖。
Q: 如何確保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最強,避免日後爭議?
A: 確保和解協議效力最強的方式是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這兩者所作成的筆錄,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一旦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幾乎沒有被推翻的空間。相比之下,私下簽訂的協議書,若對方不履行,您仍需透過訴訟來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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