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權益:分期和解金違約時,被害人家屬的法律自保指南
經歷漫長的訴訟與協商,終於達成和解,這份和解書承載著對公道的期望與對未來生活的保障。然而,如果加害者(債務人)承諾分期給付的賠償金(和解金)卻遲遲不履行,無疑是對家屬的二次傷害。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必須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工具,在對方違約時,能迅速、有效地追討全部款項。
一、 您的法律盾牌:加速到期條款
分期給付最怕的就是對方「付一期、拖三期」。法律上,若要避免這種情況,最關鍵的就是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加速到期條款」。
什麼是加速到期條款?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一期未付,全部到期』的機制。只要加害者遲延或未付任一期款項,即使其他期款項的清償期限還沒到,您都有權利立即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剩餘的賠償金。
重要法條依據:
雖然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會依《民法》第318條裁量分期並提供法定加速到期效果,但對於雙方自行和解的契約,加速到期條款必須明確寫在和解書中,才能發揮效力。
實務提醒: 許多和解契約都會明確約定「如有任一期款項到期未獲付款時,則其餘未到期款項均視為到期」。若和解書中缺少這一條款,法院會認為您只能等到每一期款項到期後,才能分別請求,這將嚴重延宕您的求償進度。
二、 違約的代價: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當加害者未依約定時間付款,除了本金之外,您還有權利要求遲延利息,甚至依約請求違約金。
1. 遲延利息(法定權利)
只要分期款項有確定的清償期限,一旦逾期,加害者就必須負起遲延責任。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29條及第233條,請求依法定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
2. 違約金(契約約定)
如果您們的和解契約中約定有「違約金」條款,這筆金額可以作為懲罰或預定損害賠償。這是促使加害者準時付款的強力手段。
但請注意: 《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違約金的權力。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會斟酌加害者遲延的情節和您實際受到的損害,將違約金減至相當的數額。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將違約金酌減至僅相當於遲延利息的損失。
三、 實務情境解析:有無加速條款的巨大差異
讓我們透過一個簡單的實務情境,理解加速到期條款的重要性:
案例情境:小陳家的賠償金追討
小陳家與肇事者簽訂和解書,約定分30期給付賠償金。肇事者付了第5期後就開始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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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和解書有加速到期條款
- 小陳家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肇事者一次付清第6期到第30期的所有餘額。這大大縮短了追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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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和解書無加速到期條款(類似實務判例)
- 小陳家只能針對「已經到期」且未付的第6期、第7期款項等,逐期提起訴訟或執行。對於尚未到期的第8期之後的款項,則無權要求立即清償。這使得追討過程變得漫長且耗時。
四、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和解權益
1. 確保和解書的完備性
務必確認和解書中包含以下兩大要素:
- 加速到期條款: 明確載明「任一期遲延或未付,視為全部未到期款項均已到期,債務人應一次給付全部餘額」。
- 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清楚約定逾期應給付的利息或違約金計算方式。
2. 關於「回復原債權」的約定
如果當初和解是基於「減免」部分金額(例如原應賠償1700萬,和解為900萬分期),實務上可以約定:一旦分期款不履行,賠償金額將回復至原先較高的債權額。這能給加害者更大的壓力,促使其履行承諾。
根據《民法》第320條(新債清償舊債不消滅原則),若新協議(分期)不履行,舊債務(原和解金額)仍不消滅,您有權利要求執行原來的條件。
結論:掌握契約,主動出擊
分期給付的和解契約是您權益的保障。一旦加害者違約,切勿拖延,應立即檢視和解書中是否有「加速到期條款」。如果條款齊備,您就能主動出擊,一次性追討所有賠償金,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遲繳了,我應該怎麼做才能啟動「加速到期」?
A: 您必須先確認和解書中是否有明確的加速到期條款。一旦確認對方超過約定清償期限未付款,您應立即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表明已依和解契約約定,剩餘全部款項已視為到期,並要求對方在指定期限內一次付清。若對方仍不履行,即可憑和解書(若經法院公證或有確定判決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全部餘額。
Q: 和解書上寫的違約金很高,如果打官司,法院會照判嗎?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至相當的數額。法院會考慮對方違約的程度、您實際的損失(例如遲延利息)等因素。因此,雖然約定高額違約金有嚇阻效果,但實務上仍可能被法院調整,建議在約定時應合理,避免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Q: 對方說因為經濟困難,要求重新談判減免金額,我該同意嗎?
A: 在同意前,請務必謹慎。如果決定給予減免,請務必在新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此新協議係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的新債務,若新債務(減免後的分期款)未履行,則舊債務(原和解金額)仍不消滅。』這樣,一旦對方再次違約,您仍可回復到原先的和解條件,避免權益受損。這就是《民法》第320條「新債清償舊債不消滅」原則的應用。
Q: 已經違約了,除了請求本金,還可以要求什麼?
A: 除了本金(或加速到期後的全部餘額)之外,您至少可以要求兩項:第一是遲延利息,從每一筆款項約定的清償期限屆滿的隔天起算,通常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第二是違約金,如果和解書有約定懲罰性或損害賠償預定的違約金,則可一併請求,但需留意法院可能酌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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