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和解書才發現被騙?法律上還有救嗎?
事故發生後,您可能為了盡快止損、結束糾紛而簽下了和解書。然而,如果事後才發現對方在和解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資訊,甚至積極施用詐術,讓您基於錯誤認知而簽下對自己不利的條款,這份和解書真的就「塵埃落定」了嗎?
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此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了解如何運用「撤銷權」,推翻這份建立在欺騙之上的和解契約。
1. 法律基礎:撤銷和解的實體依據
在法律上,和解契約若是在被詐欺的情況下簽訂,屬於「意思表示有瑕疵」。這時候,您可以主張撤銷。
1.1 核心法條:《民法》第92條
這是您主張撤銷的實體法基礎。條文明確指出: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白話解釋: 只要您能證明對方有詐欺行為(無論是主動說謊,或是故意隱瞞負有告知義務的重要事實),且您是因為這個欺騙行為才簽下和解書,您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一旦和解契約被合法撤銷,依據《民法》第114條規定,該契約將「視為自始無效」。這表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將回復到簽約前的狀態,您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已經支付的和解金或財物。
1.2 詐欺的構成要件:重點在「故意」
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民事詐欺時,會嚴格審查以下四個要素:
- 詐欺行為: 對方施用欺罔手段(積極說謊或消極隱瞞)。
- 詐欺故意: 對方主觀上意圖使您陷於錯誤。
- 陷於錯誤: 您因為對方的行為而產生錯誤認知。
- 因果關係: 您是基於這個錯誤認知才簽下和解書。
2. 實務操作:區分和解類型與救濟程序
您簽訂的和解書是在哪裡成立的?這決定了您後續的救濟程序。
2.1 私下和解(庭外和解)
如果和解是在法院外,雙方自行簽訂的契約:
- 程序: 您應以書面方式明確向對方發出「撤銷」的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 後續: 撤銷成功後,若您已給付金錢,可直接依不當得利或回復原狀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
2.2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法院內)
如果和解或調解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並作成筆錄:
- 特殊性: 訴訟上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
- 程序: 您不能單純發函撤銷,必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向原審法院提起「請求繼續審判」的訴訟。
- 重要: 繼續審判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目的是推翻具有確定效力的和解筆錄,讓案件回到原本的審理程序。
3. 最大的法律挑戰:詐欺與違約的界線
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將「事後不履行承諾」誤認為「詐欺」。這兩者有天壤之別,也是撤銷和解成敗的關鍵。
3.1 案例解析:何謂「詐欺」?何謂「違約」?
| 情境 | 法律性質 | 救濟方式 |
|---|---|---|
| 情境一: 和解後對方沒依約付款或履行義務。 | 債務不履行(違約):對方簽約時有履行意願,只是事後反悔或沒能力。 | 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或聲請強制執行(若和解筆錄有載明)。不能撤銷和解。 |
| 情境二: 對方和解時隱瞞重要事實(如權利根本不存在),導致您誤信而簽約。 | 民事詐欺:對方在簽約當下即有欺騙的故意。 | 依《民法》第92條撤銷和解,請求返還已付金額。 |
實務重點提醒: 法院會嚴格要求您證明,對方在簽和解書的那一刻,就已經有「自始不法所有之意圖」,即從頭到尾都打算騙您簽字,而不是簽完後才違約。單純事後違約,很難被認定為詐欺。
4. 實用指引:掌握時效與蒐證重點
4.1 嚴格的時效限制(除斥期間)
撤銷權並非無限期有效。依據法律規定,您必須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請注意: 這個期間是「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您的撤銷權利就會消滅,即使證據再充分,也無法主張撤銷。
4.2 蒐集證據的黃金原則
由於舉證責任在於主張被詐欺的一方,您必須積極蒐集證據:
- 證明虛假陳述: 對方在和解時所陳述的事實(如損失金額、權利狀態、車輛狀況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證據。
- 證明知情與故意: 對方在和解時已知悉該事實為虛假,卻仍故意隱瞞或欺騙的證據(例如內部文件、通訊記錄等)。
- 證明因果關係: 如果沒有對方的詐術,您絕對不會簽下這份和解書的證明。
律點通提醒: 發現被詐欺後,第一時間應保留所有相關通訊紀錄、文件及證人證詞,並立即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在時效內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發現詐欺後,我該先提告刑事詐欺嗎?
A: 刑事詐欺(《刑法》第339條)的門檻非常高,需要證明對方有『自始不法所有意圖』。民事上撤銷和解與刑事告訴是兩條不同的路,但若刑事證據充足,對於民事撤銷將極為有利。建議您應優先在民事上掌握『一年除斥期間』,同步考慮是否提起刑事告訴,讓檢警協助蒐證。
Q: 訴訟上和解被詐欺,要怎麼進行『請求繼續審判』?
A: 您必須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主張和解筆錄有得撤銷的原因(即被詐欺),請求法院重啟審理。這是一個特殊的訴訟程序,必須準用再審的規定,並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建議由律師協助撰寫書狀,以避免程序上的錯誤。
Q: 詐欺的『一年除斥期間』是怎麼計算的?
A: 一年除斥期間是從您『確切知道』自己被詐欺的那一天開始計算。請注意,這個『確切知道』通常是指您取得足以證明對方詐欺的關鍵證據時。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法律上就不能再主張撤銷了,因此時間掌握是首要之務。
Q: 如果我只是因為和解金額太低後悔了,可以主張詐欺嗎?
A: 單純的後悔、認為金額不合理,或者對未來判斷錯誤,都不構成法律上的詐欺事由。和解的本質是終結爭議,法律傾向維持其安定性。除非您能證明對方在影響金額計算或事實認定上有實質的欺騙行為,否則很難成功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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