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前,您必須先保全證據:避免權益被「滅失」
當家人遭遇不幸或重大糾紛時,家屬往往身心俱疲,希望盡快透過和解來止息爭端。然而,在您急著與對方洽談賠償金額之前,請務必停下腳步,思考一個關鍵問題:您的證據準備好了嗎?
和解談判的基礎是事實,而事實則必須由證據證明。如果關鍵證據在談判前就消失,您在談判桌上將會處於極度劣勢。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告訴您,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證據保全』權利,為您的家人爭取最大保障。
為什麼證據比和解金更重要?談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
在民事訴訟程序正式開始之前,法律允許當事人主動向法院聲請保住證據,這就是「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的兩大關鍵時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證據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對於和解談判都至關重要:
1.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急迫性)
這是最常見的狀況。例如,車禍現場的監視器錄影檔案,通常只會保存幾天或幾週,若不即時取得,證據就會永久消失。法院實務上認為,這類證據具有保存期限,符合「滅失之虞」的急迫性。
2. 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必要性)
這是許多家屬容易忽略,但對和解談判最有幫助的規定。即使證據不會消失,但如果確定目前的現狀有助於您判斷紛爭、進而促成和解,也可以聲請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白話解釋: 證據保全不只是為了打官司,更是為了在談判前,把事實固定下來。這有助於雙方公平評估損害,讓您在和解時心中有數,避免被對方模糊焦點。
實務案例:保全證據如何增加談判籌碼
想像以下情境:
【王先生的房屋漏水爭議】
王先生的房子因為鄰居施工造成嚴重漏水。鄰居雖然願意談和解,但同時急著要將損壞處重新裝潢覆蓋。王先生擔心,一旦裝潢完成,將來就無法證明漏水是因鄰居施工不當所致,和解金額也難以估算。
律點通建議: 王先生應立即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請求法院進行勘驗(到現場查看)及鑑定(確認漏水原因與修復費用)。
結果: 法院同意了。因為法院認為,保全證據能讓雙方清楚了解現狀,有助於研判紛爭狀況,進而促進和解,避免未來冗長的訴訟。一旦法院的鑑定報告出爐,王先生就有了堅實的證據基礎,能在和解談判中爭取合理的修復費用和賠償。
簽和解書前,務必了解「和解」的法律效力
許多家屬以為和解書只是暫時的協議,但事實上,和解契約一旦簽訂,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稱為創設性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解釋: 和解書不是「備註」或「附加條件」,它是一個全新的契約。一旦簽字,您原本基於車禍、傷害或違約等事實所擁有的權利,就會被和解書上寫明的權利所取代。
這意味著,如果您在和解書上寫明「雙方就本次事件所有民事請求權拋棄」,未來就不能再依據原事件向對方請求更多的賠償。因此,簽字前務必確認:
- 賠償金額是否合理且足夠? (需要證據保全來協助評估)
- 是否涵蓋了所有可能的損失? (例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後續復健費用等)
- 和解範圍是否明確? (是只針對民事,還是連刑事責任也一併處理?)
重要提醒: 如果您在遭受脅迫、恐嚇或詐欺的情況下簽訂和解書,依《民法》第92條規定,您仍有機會向法院主張撤銷該和解契約。
實用清單:和解前必做的三件事
面對和解談判,您應採取以下三個步驟,確保萬無一失:
1. 立即盤點並蒐集現有證據
- 書證: 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合約文件、對話紀錄(Line、Email)、工作規則、薪資證明等。
- 物證/現狀: 拍照、錄影記錄現場狀況(例如傷勢、損壞物品、事故地點)。
- 電磁紀錄: 立即發函或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或相關單位(如大樓管委會、商店)保全監視器錄影檔案。
2. 評估證據是否需要「保全」
如果您擔心關鍵證據即將消失,或者需要專業的鑑定來確定損害程度(例如工程瑕疵、醫學鑑定),請立即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書狀準備要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您的聲請書狀應清楚記載:
- 案情概要: 說明您與對方的爭議內容。
- 應保全之證據及方法: 例如:請法院勘驗某處牆壁現狀,並委託專業技師進行鑑定。
- 保全的理由: 說明為何有急迫性或必要性(例如,不保全現狀,對方將立即施工導致證據滅失)。
3. 審慎擬定和解條件與範圍
在證據固定且損害評估相對明確後,再進行和解談判。和解書中應明確載明:給付方式、給付期限、是否包含所有衍生權利、以及是否拋棄刑事告訴權。任何模糊不清的條款,都可能在未來造成新的爭議。
結論:準備充分,才能保障權益
作為被害人家屬,您的情緒和時間都非常寶貴。但請記住,和解是終止爭議,而不是倉促結束。運用「證據保全」制度,將事實固定下來,才能讓您的談判立於不敗之地。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您不僅能爭取到合理的賠償,也能真正實現紛爭的和平落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跟對方開始談和解了,還可以聲請證據保全嗎?
A: 可以。證據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協助您判斷紛爭狀況,進而促成和解。只要證據有滅失之虞,或需要確定現狀來幫助您評估合理的和解金額,隨時都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這與您是否已開始談判並無衝突,反而能讓談判更有依據。
Q: 聲請證據保全一定要請律師嗎?費用會很高嗎?
A: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委任律師,但由於證據保全的聲請書狀需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詳細說明保全的必要性和理由,若書狀撰寫不夠專業,可能被法院駁回。建議至少諮詢律師,確保程序正確。費用方面,除了律師費外,法院會收取聲請費,若涉及鑑定或勘驗,還需支付相關專業人士的費用,這部分費用通常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Q: 如果對方在和解書上寫『已充分理解和解內容且自願簽署』,但我是被對方威脅才簽的,還能反悔嗎?
A: 即使和解書上寫明自願,若您能證明簽約當下是受到對方的脅迫、恐嚇,導致您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依照《民法》第92條規定,您仍可以在發現被脅迫或脫離脅迫狀態後一年內,向法院主張撤銷該和解契約。但舉證責任在於您,建議保留所有相關的錄音、簡訊或證人證詞。
Q: 和解書上沒有寫到『拋棄刑事追訴權』,是不是代表我之後還可以告對方刑事責任?
A: 是的,原則上,和解契約的效力僅及於當事人互相讓步所約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和解書中沒有明確提到『拋棄或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則您仍保有對對方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但實務上,許多和解書會將民事賠償與刑事撤告綁在一起,簽署前務必仔細確認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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