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漏寫重要事項?別慌!律點通教你兩大補救之道
當您與對方好不容易在法院達成和解或調解,鬆了一口氣準備結案時,卻發現和解筆錄(和解書)上漏寫了一個關鍵條款,或是寫錯了金額、地號!這時候,許多民眾會擔心:「和解一旦簽字就不能反悔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雖然訴訟上的和解或調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原則上不能再爭執。但法律仍為當事人保留了兩條補救途徑,主要取決於您遇到的錯誤是「形式上的筆誤」還是「實質上的權益變動」。
途徑一:針對筆誤的快速修正——「更正顯然錯誤」
如果錯誤只是單純的筆誤、計算錯誤或是漏寫了不動產標示的細節,屬於「顯然錯誤」,您可以請求法院進行更正。
什麼是顯然錯誤?
「顯然錯誤」指的是不需要經過深入調查,從和解筆錄的形式上就能一眼看出與當事人原意明顯不符的錯誤。例如:
- 金額數字寫錯一個零。
- 漏載了房屋坐落的土地地號(但建物有寫)。
- 人名或門牌號碼的錯別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類推適用)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操作建議: 遇到這類錯誤,您應向原審法院的書記官聲請處分更正。因為這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實務上多由書記官處理。
【實務提醒】 更正的範圍非常有限!如果錯誤涉及給付期限、給付對象的變動,或是改變了和解內容的實質意義,法院就會認為這是實體問題,不能用更正程序處理。
途徑二:針對實質權益的重大補救——「撤銷和解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和解書的錯誤或漏載事項,嚴重影響到您的權益,例如金額計算基礎錯誤、漏載了核心的給付條件,這就屬於實體錯誤,您必須主張和解有「得撤銷」的原因,請求法院將案件拉回審理程序(繼續審判)。
撤銷和解的兩大嚴格門檻
由於和解的目的就是終止爭議,因此法律對於撤銷和解設下了非常嚴格的限制。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關鍵條件,才能成功請求繼續審判:
門檻一:錯誤必須是「重要爭點錯誤」
依據《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錯誤是關於「重要之爭點」。
這代表錯誤必須是關於和解的核心內容,例如:您原本要撤回對A被告的告訴,結果筆錄寫成撤回對所有被告的告訴,這就可能構成重要爭點錯誤。
門檻二:錯誤必須「非由自己之過失」所致
這是實務上最難跨越的門檻!
法律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法院會嚴格檢視,您在簽署和解筆錄時,是否已經盡到查證義務。如果您是因為自己「沒有仔細看」、「沒有查清楚金額的計算基礎」或「當場沒有明確提出異議」而導致錯誤,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有過失,從而駁回撤銷的請求。
【案例解析:因自己過失無法撤銷】
某甲主張和解金額算錯了,因為他以為裡面包含了一筆應退還的保證金,但對方卻沒有提存。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在和解前已知悉保證金事宜,且經過多次協商,卻沒有在和解筆錄中明確記載或保留,顯然是出於自己疏忽未盡查證義務,因此認定甲有過失,不得撤銷和解。
關鍵時效提醒:您只有30天的時間!
無論您是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請求法院繼續審判,都必須掌握嚴格的時效:
應於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這30天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法院將不再受理您的請求。因此,發現和解書有誤時,務必立即採取行動!
和解書錯誤補救路徑總整理
| 錯誤性質 | 補救途徑 | 法律依據 | 處理程序 | 關鍵限制 | 時效 |
|---|---|---|---|---|---|
| 形式錯誤 (筆誤、錯字、漏地號) | 聲請更正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 書記官處分更正 | 不得涉及實體權利變動 | 處分送達後10日內異議 |
| 實體錯誤 (金額、條件、權利義務) | 請求繼續審判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 | 法院審理 | 須證明「重要爭點錯誤」且「無過失」 | 知悉原因後30日內 |
結語
和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方式,但簽署前務必逐字逐句仔細核對,確認所有權利義務細節都已完整載明。若不幸發生錯誤,請立即判斷錯誤性質,並在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和解書漏寫了重要的給付期限,我應該聲請更正還是請求繼續審判?
A: 給付期限涉及到實質的權利義務變動,屬於「實體問題」,而非單純的筆誤。因此,您不能聲請更正。您必須主張和解有得撤銷的原因,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但前提是您必須證明該錯誤是關於重要爭點,且非因您自己的過失所致。
Q: 和解筆錄已經經過我的簽名確認「閱覽無訛」了,這樣還能主張錯誤嗎?
A: 雖然簽名確認「閱覽無訛」會大幅增加您主張錯誤的難度,但仍非絕對不可。如果是單純的「顯然錯誤」,書記官仍可能基於卷證資料進行更正。但如果是主張「撤銷和解」,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您是否盡到查證義務。若錯誤是您自己未仔細閱覽所致,很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而遭駁回。
Q: 如果我聲請更正顯然錯誤,但法院書記官不認同我的看法,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書記官做出不予更正的處分,您對此處分不服,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在處分送達或受通知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以裁定方式決定是否更正。
Q: 「無過失」的標準很嚴格,我該如何證明我的錯誤不是我的過失?
A: 實務上,無過失要求您已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您可以提供證據證明錯誤是:對方的詐欺行為所致、法院筆錄人員的重大疏失,或是錯誤涉及您無法事先查明、必須依賴對方資訊才能確認的事項。若僅是簡單的數字或條件未核對,則很難被認定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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