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簽了能反悔嗎?律師教你判斷法律效力與撤銷限制
身為一般駕駛,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事故,從警局筆錄到調解委員會,每一步都讓人心力交瘁。好不容易與對方達成共識,簽下了「和解書」,以為事情終於告一段落。但您是否曾擔心:這份和解書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事後發現賠太少或有新的傷勢,還能反悔嗎?
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非常強大,其核心精神是「定紛止爭」。一旦簽署,就形同蓋下終結爭議的印章。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帶您了解和解書的效力與極為嚴格的撤銷條件。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基礎:定紛止爭
和解書在法律上是一種「契約」,其效力依據《民法》的規定。
1. 什麼是和解?
和解的核心在於「互相讓步」。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白話來說,和解就是雙方各退一步,透過妥協來結束這場爭議。這不一定要在法院或調解會簽訂,只要雙方合意,私下簽訂的書面和解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2. 和解的終局性:權利消滅與取得
一旦和解成立,其效力是終局性的,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定紛止爭」。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兩個重要的法律效果:
- 舊權利消滅: 您不能再就車禍前的舊法律關係(例如:原本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權利。
- 新權利創設: 您必須依據和解書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例如:按時付清賠償金),對方也只能依據和解書來請求。
重要提醒: 除非是「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即使是私下簽訂的「訴訟外和解」,仍受《民法》第737條拘束,不得任意反悔。
二、簽了和解書,什麼情況下可以「反悔」?
既然和解的目的是終結爭議,法律對於撤銷和解的限制就非常嚴格。一般來說,您不能因為「事後覺得賠太多」或「當初沒算清楚」就想撤銷。
1. 除非是針對「重要爭點」的錯誤
和解契約不能以一般錯誤為由撤銷。例如,您不能說:「我以為我只要賠五萬,結果和解書上寫十萬,是我算錯了!」就想撤銷。
但法律仍保留了例外條款: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上,法院認定「重要之爭點」非常嚴格。通常是指雙方對於和解標的的本質或權利歸屬有重大誤解,而非對賠償金額或細節的認知錯誤。
2. 遭詐欺或脅迫時,得主張撤銷
如果和解契約是在意思不自由的狀態下簽訂,則可以撤銷: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這是最常見的撤銷理由,但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讓您心生恐懼而被迫簽字。若僅是對方態度強硬、聲稱要提告,通常難以構成法律上的「脅迫」。
時效提醒: 如果您主張是因詐欺或脅迫而簽約,依據《民法》第93條規定,您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時」起算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三、實務案例:一經清算,概不追究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和解書中常常會寫到「兩造就本事件所衍生之所有民事、刑事及其他一切法律關係,均已清算完畢,雙方互不追究。」這句話的效力有多大?
案例情境:簽了和解,還能再告嗎?
王先生騎車與李小姐發生擦撞,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簽訂調解筆錄,約定王先生賠償李小姐醫藥費及修車費共15萬元,並載明「兩造就本事件相關權利均清算完畢,互不追究」。
事後,王先生認為自己精神損失被低估,且車禍後續導致他無法工作,想依據原本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再次向李小姐請求營業損失10萬元。
法律結果:不得再請求
法院通常會駁回王先生的請求。因為一旦調解筆錄(或和解書)明確寫明「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權利」,這就代表雙方已將所有相關的權利義務一併解決。王先生原有的精神損失及營業損失請求權,都因為這份和解契約的「定紛止爭」效力而消滅了(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意旨)。
指導意義: 和解書的範圍是最終的依據。若您簽署了包含「清算完畢」的條款,即便事後發現權利價值被低估,也無法再主張。
四、給駕駛被告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請務必在簽署和解書前,確認以下幾點:
1. 明確界定和解範圍
和解書的文字必須精確。如果想徹底解決爭議,建議使用以下全面性用語:
- 「兩造就本事故所衍生之所有民事、刑事及一切法律關係,均已清算完畢。」
- 「雙方互不追究,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2. 審慎評估潛在損失
特別是涉及人身傷害的車禍,應等待傷勢穩定後再進行和解。若和解時仍有潛在的後續治療需求,務必在和解書中保留這些權利,或將預估的治療費用納入賠償金額。
3. 保留證據,確保意思自由
在和解協商過程中,應避免在情緒激動或身心受創的情況下簽字。若對方有任何威脅或不當施壓行為,請務必保留錄音、錄影或訊息等證據,以便日後若需主張撤銷時使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和解後,才發現傷勢比預期的嚴重,可以撤銷和解嗎?
A: 這在法律上非常困難。和解的本質就是「互相讓步」來終止爭執,通常包含對未來風險的承擔。除非您能證明,在簽約時雙方對於「傷勢的嚴重性」有重大錯誤,且該錯誤屬於《民法》第738條所指的「重要之爭點」。如果只是事後傷勢惡化,且和解書已載明清算完畢,法院通常會認定您已拋棄追訴權利。
Q: 私下簽的和解書,跟在調解委員會簽的有差別嗎?
A: 有重大差別。在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成立的調解/和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私下簽的和解書僅具「私法上契約」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仍需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
Q: 如果對方在協商時誇大損失,讓我多賠了錢,這算詐欺嗎?
A: 單純的「誇大損失」或「強勢談判」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詐欺或脅迫。詐欺必須是對方有「積極的欺騙行為」,讓您陷入錯誤而做出意思表示;脅迫則必須有「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使您心生恐懼。若只是您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或判斷錯誤,依《民法》第738條規定,您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
Q: 刑事案件判我無罪,民事和解書還有效力嗎?
A: 有效力。民事和解契約是基於雙方「互相讓步」的合意,其效力獨立於刑事判決。即使您在刑事上獲判無罪,若無其他得撤銷的事由(如詐欺、脅迫),您與對方簽訂的民事和解契約仍具有拘束力。法院實務認為刑事與民事事件應分別以觀(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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