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解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律師解析和解效力與撤銷關鍵
當事故發生後,無論是車禍、糾紛或任何侵權事件,當事人通常會透過簽訂「和解書」來解決爭議。許多當事人簽完後才發現金額不對、權益受損,或對方根本不履行。這時,您最關心的問題是:和解書簽了,還有反悔的空間嗎?
作為律點通,我們必須告訴您:和解契約具備強大的法律效力,但依據您簽訂的類型和過程,法律仍提供不同的救濟途徑。掌握以下三大關鍵,才能保護您的權益。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定紛止爭
和解契約的本質,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根據《民法》規定,和解一旦成立,就具備「定紛止爭」的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什麼?一旦和解成立,您就不得再就和解前發生的事實,重新提出主張或訴訟。因此,簽和解書時,務必確認和解範圍是否涵蓋所有損害(包含民事、刑事、精神慰撫金等)。
關鍵區分:私下和解 vs. 法院調解
和解書的效力強弱,取決於它是在哪裡簽訂的:
| 類型 | 成立地點 | 法律效力與執行力 | 救濟途徑 (反悔) |
|---|---|---|---|
| 私法上和解 (庭外) | 私下、區公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未經法院核定) | 僅具債權契約效力。對方不履行,須另行提起「履行契約之訴」。 | 依《民法》主張撤銷或減輕。 |
| 訴訟上和解 (法院) | 法院訴訟中或調解委員會 (經法院核定)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依《民事訴訟法》請求「繼續審判」。 |
重要提醒: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訴訟上和解筆錄,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這意味著終局性極高,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另行起訴。
二、和解書可以撤銷或減輕的兩大理由
雖然和解的目的是定紛止爭,但若簽約過程存在瑕疵,法律仍提供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或脅迫
如果您的和解書是在被騙(詐欺)或被威脅(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您可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務難點: 法律上的「脅迫」門檻很高。例如,對方威脅要「提告」或「公開事實」,通常被法院認定為行使合法權利,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您必須舉證對方有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或過當手段。
時效限制: 撤銷權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超過十年則不得撤銷。
2. 顯失公平: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這是事故當事人最常使用的救濟途徑,尤其適用於在高壓或緊急狀態下簽訂高額和解金的情況。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實務案例解析:
假設一位當事人在車禍發生後,因急需住院動手術,在心神未定、驚慌失措的「急迫」狀態下,被對方要求簽下一筆遠超過他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巨額賠償金(例如:賠償金額遠高於實際損失,且已超過當事人所有資力)。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當事人的學經歷、經濟狀況、事件情節等一切情況。如果認定簽約時確實屬於急迫、輕率,且金額顯失公平,法院可能不會完全撤銷和解書,但會依職權酌情減輕您應給付的金額,以維持雙方權益平衡。
三、救濟程序與時效:千萬別錯過黃金30日
當您決定要對和解書提出異議時,務必確認您的和解書類型,因為救濟程序完全不同:
1. 針對「私下和解書」:
您應依《民法》規定,向對方撤銷您的意思表示。若對方不接受,您必須提起訴訟,主張和解書因詐欺、脅迫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或應撤銷。
2. 針對「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筆錄」:
由於這類文件具有確定判決效力,您不得另行提起撤銷之訴。唯一的救濟途徑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最關鍵的時效提醒: 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在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算30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請注意! 30日的不變期間一旦經過,您就永遠喪失了對該和解/調解提出異議的法律權利。因此,如果對法院調解內容有任何疑慮,請務必在極短的時間內採取行動。
四、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
為避免日後爭議,請在和解時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明確和解範圍: 和解書應清楚載明本次和解是否包含「所有」民事、刑事、侵權責任。若寫明「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權利」,則代表您對此事件的所有請求權都已經終結。
- 確認執行力: 如果您是賠償請求方,希望和解書能有強制執行力,請務必選擇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
- 避免急迫簽約: 若您身體或精神狀況不佳,切勿在壓力下簽署文件。可要求延期或請親友、律師陪同審閱。
總結來說,和解書是法律上終結爭議的強大工具。在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若事後發現權益受損,請即刻區分和解類型,並在法定的30日不變期間內,尋求正確的法律救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簽了和解書,但對方遲遲不履行賠償義務,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的和解類型: 若為私下和解: 您必須以和解書為依據,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若為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 由於具有強制執行力,您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Q: 和解書上寫了「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權利」,是否代表我未來發現新的損害也不能求償?
A: 是的。實務上,若和解書明確約定「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權利」,通常會被認定為當事人已將該事件相關的所有法律關係徹底終結。即使您事後發現新的損害,只要該損害與和解時的爭議具有關聯性,您將很難再行主張權利。因此,簽約時務必確認損害評估是否完整。
Q: 主張和解書「顯失公平」的成功率高嗎?法院會如何判斷?
A: 主張「顯失公平」(《民法》第74條)比主張詐欺或脅迫的門檻略低,但仍需嚴格舉證。法院會綜合判斷以下因素: 1. 急迫性: 您簽約時是否處於急需資金、身體重傷或心理壓力極大的狀態。 2. 輕率或無經驗: 您的學經歷、社會經驗是否足以應付此類談判。 3. 是否顯失公平: 和解金額是否遠遠超過合理的損害範圍,或遠超出您的資力所能負擔。 如果法院認定成立,通常會傾向於減輕給付金額,而非完全撤銷和解書。
Q: 我在法院調解時,因為對方律師很強勢,我感到壓力很大而簽字,這能算是脅迫嗎?
A: 僅僅因為對方律師很強勢或您感到壓力,通常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脅迫」。法院認為,在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有合理的心理準備面對對造的主張。除非對方有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或威脅要進行不法侵害等行為,否則單純的談判壓力或行使合法告訴權的威脅,難以構成撤銷和解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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