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和解書前,請先瞭解它的「一槌定音」效力
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可能正承受著傷痛、修復費用與訴訟壓力,急切希望能透過和解來結束這場紛爭。然而,和解書一旦簽署,在法律上就具有極強的安定性與效力。這份文件不僅是雙方互讓的證明,更是終結原有法律關係的最終決定。
在台灣的法律中,和解契約一旦成立,會產生兩種關鍵效力:
1. 權利的「消滅」與「創設」效力
依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具有極高的法律約束力。當您與對方簽下和解書時,原先爭執的權利(例如侵權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等)將會消滅,同時,雙方將取得和解書上所載明的新權利義務。
這代表什麼?一旦和解成立,您就不能再回頭依據「原來的車禍」或「原來的傷害」來主張權利,而只能依據和解書的內容來請求履行。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2. 訴訟上和解等同「確定判決」
如果您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或和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的規定,其效力更等同於確定判決。這意味著,除非有法定事由(如無效或得撤銷),否則幾乎無法推翻,推翻難度極高。
簽完才後悔?法律撤銷的超高門檻
許多當事人簽完和解書後,才發現理賠金額計算錯誤、傷勢比預期嚴重,或保險理賠金沒有算進去,進而主張「我當初是搞錯了!」想要撤銷和解。但法律對此設下了嚴格的限制:
原則: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
法律為了維護和解的安定性,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只有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可能成功,例如: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請注意,實務上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的認定非常嚴格。如果您只是因為誤信理賠金額、誤判傷勢復原速度,或是沒仔細看文件內容,這通常會被認定為「動機錯誤」或「自身過失」,法院將不允許撤銷。
實務警訊:兩個最常見的撤銷陷阱
陷阱一:概括性拋棄條款的風險
陳先生因車禍與對方簽署和解書,其中載明:「雙方就此事故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均清算完畢,其餘權利均拋棄。」後來陳先生發現,和解金並未包含他未來幾個月的看護費用。他主張這部分權利未被清算,但法院最終認定,一旦使用了「清算完畢」或「拋棄一切權利」這種概括性條款,即使是簽約時未預見的費用,也可能被視為已拋棄的權利而無法再追討。
陷阱二:誤信金額,難以撤銷
林小姐因事故導致傷殘,與保險公司簽署同意書,領取了部分保險金並拋棄其他請求。事後,她主張自己是誤以為該金額已包含所有應得的理賠金,要求撤銷和解。法院則認定,林小姐的錯誤屬於對金額的動機錯誤或對契約內容的理解錯誤,並非針對和解基礎事實的「重要爭點錯誤」,因此駁回了撤銷請求。
簽署和解書前的五大檢查清單
為了避免簽約後悔,您必須在簽字前仔細檢視以下重點:
| 檢查項目 | 具體建議與注意事項 | 風險提醒 |
|---|---|---|
| 和解範圍 | 清楚列舉終止的法律關係(如民事賠償、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訴訟等)。若非意圖全面終結,應明確排除未列舉的特定權利。 | 概括性拋棄可能導致您未來不可預見的損害也無法求償。 |
| 給付內容 | 詳細載明給付金額、方式、期限。最重要的是:務必載明該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任意險或其他已受領的款項。 | 若未載明,事後難以主張對金額的認知錯誤。 |
| 撤銷風險 | 建議在律師陪同或公開、有錄音錄影的場所簽署。避免在醫院或急迫壓力下單獨簽字。 | 主張被「脅迫」或「顯失公平」的舉證門檻極高,必須有具體證據。 |
| 當事人資格 | 確認簽約對象是本人。若為保險公司或代理人,須確認其有權限代表當事人或公司進行和解。 | 代理權瑕疵可能導致和解無效。 |
| 保留權利 | 如果傷勢尚未確定,應在和解書中保留未來因傷勢惡化或後遺症所產生的求償權利。 | 如果和解書未保留,則視為權利已消滅。 |
重要提醒: 如果您認為和解內容明顯不公,且是在您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簽署,依據《民法》第74條,雖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但這同樣需要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利用您的弱勢地位。
結論:謹慎是保護權益的唯一途徑
和解書是法律上的一道分水嶺,一旦簽署,就如同法院的確定判決,難以回頭。在您面臨和解的抉擇時,請務必放慢腳步,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涉及「拋棄一切權利」或「清算完畢」的字眼。唯有充分瞭解和解書的法律效力與風險,才能真正保護您的權益,讓爭議劃下句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簽了之後,如果發現傷勢惡化或有後遺症,還能再求償嗎?
A: 這取決於和解書的約定範圍。如果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本次和解已涵蓋「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包含後遺症」,則您已拋棄該權利,無法再求償。因此,在簽署和解書時,若傷勢尚未穩定,您應要求在條款中明確保留未來因傷勢惡化或後遺症而產生的求償權利,否則權利將因《民法》第737條的消滅效力而告終止。
Q: 什麼情況下,我可以主張我是被「脅迫」才簽的和解書?
A: 主張脅迫(《民法》第92條)的門檻非常高,必須證明對方有不法加害的意圖或行為,迫使您在非自由意志下簽約。單純因對方提出告訴、揚言提告,或請求高額賠償而感到害怕,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您必須提供具體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或證人證明,證明對方有實質的暴力威脅或不法侵害行為,法院才會考慮撤銷。
Q: 如果和解金額明顯過低,可以主張「顯失公平」撤銷嗎?
A: 可以,但難度極高。《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若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顯失公平的給付,法院得撤銷。您必須同時證明三個要件:1. 和解內容顯失公平(金額遠低於合理賠償);2. 對方有利用您弱勢地位的意圖;3. 您當時確實處於急迫(如急需用錢)、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態。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若您有足夠的諮詢時間或親友在場,通常難以成立此主張。
Q: 和解書中寫「拋棄其餘一切權利」,這句話到底有多大的效力?
A: 這句話在法律上具有極大的風險。法院實務傾向於認定,如果和解目的是「一次性解決所有爭執」或「清算完畢」,這種概括性拋棄條款會使您與該事故相關的所有權利(包含您可能未預見或未提及的權利)全部消滅。除非您確實打算全面終結所有法律關係,否則應避免使用這種概括性條款,或應明確列出保留的權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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