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就代表權益被鎖死、無法反悔了嗎?
當您身為被害人,面對糾紛時,通常會希望透過「和解」來快速止損、取得應有的賠償。然而,在情緒激動或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您可能被迫或輕率地簽下對自己極度不利的和解條件,甚至約定了天價的違約金。
您是否擔心:這張簽下去的和解書,真的就徹底鎖死了您的權益,無法改變嗎?
律點通告訴您:和解書雖然效力強大,但並非無敵! 台灣《民法》提供了幾項重要的「救濟管道」,讓您有機會推翻不公的契約,重新爭取合理的賠償。
一、和解契約的「終局效力」與例外
依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一旦成立,目的就是「終止爭執」。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一旦和解成立,雙方都不能再就和解前的舊爭議主張權利。但法律也顧慮到當事人可能在非自由意志下簽約,因此設下了幾道「安全閥」,讓您有機會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二、推翻和解書的第一關:證明「意思表示不自由」
如果您是在遭到恐嚇、威脅或欺騙的情況下簽約,可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這是推翻和解書最徹底的方式,一旦撤銷成功,和解書將視為自始無效。
1. 脅迫:遭受不法危害
您必須證明對方或其代理人以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使您心生恐懼而簽約。例如,被關在密閉空間、遭受肢體威脅,或被言語恐嚇「不簽就要你好看」。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戰故事:鐵捲門下的恐懼】
有一位當事人因糾紛被帶到對方的營業場所,對方關閉鐵捲門,並有友人出言恐嚇「社會事你保重一點」、「把人拉到外面揍一揍再回來簽約」。法院勘驗錄音和監視器後,認定當事人是在言語及肢體動作脅迫下簽約,最終判決和解書因脅迫而自始無效。
重要提醒: 實務上對「脅迫」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心理壓力或情緒不穩通常不夠,您必須提出錄音、錄影或證人等「不法危害」的確切證據。
2. 詐欺:故意隱瞞事實
如果您是因為對方故意告知不實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您誤信而簽約,也可以主張詐欺撤銷。
三、推翻和解書的第二關:主張「顯失公平」
如果對方沒有恐嚇您,但利用您急於解決、輕率或缺乏經驗的弱點,讓您簽下了極度不合理的賠償金額,法院可以介入減輕您的負擔。
這是適用於和解金額「天價」或條件極度不合理的狀況。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實戰故事:天價和解金的減輕】
在某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當事人簽下總計高達400萬元的賠償與違約金。雖然法院認定簽約過程沒有脅迫,但認為對方利用當事人急迫之情,且400萬元的金額依當時情況顯失公平。法院最終依據《民法》第74條,將這筆天價賠償金大幅減輕至合理的50萬元。
四、違約金太高?法院有「酌減權」
即使您無法主張撤銷和解書,但如果和解書中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懲罰性或賠償性)金額過高,您仍可以請求法院介入調整。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您實際受到的損害程度、以及社會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酌減。實務上,法院對於動輒數百萬元的違約金,常會行使酌減權,將其調整到與一般侵權行為判賠的精神慰撫金相當的數額(例如80萬到150萬元)。
五、給被害人的實務行動指南
如果您已簽署和解書,但認為內容不公,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收集證據為先: 立即整理所有能證明「脅迫」、「詐欺」或「顯失公平」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簡訊、電子郵件,以及在場證人的證詞。
- 時效限制: 撤銷權有時效限制(例如詐欺或脅迫,須知悉或脫離後一年內行使),務必盡快採取行動。
- 評估法律依據: 判斷您的情況是適用《民法》第92條(撤銷無效)還是第74條或第252條(減輕給付),這將決定您最終能爭取到的結果。
總結: 和解書是解決紛爭的重要工具,但當它成為不法或不公的產物時,法律會為您開啟救濟大門。請勇敢地主張您的權利,不要讓不合理的契約鎖死您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一旦簽了,是不是就不能再告了?
A: 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是「終止爭議」,原則上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件主張權利。但如果和解書是在您被脅迫、詐欺,或是在重大爭點上發生錯誤的情況下簽訂,您可以依《民法》主張撤銷,讓和解書自始無效,進而重新提起訴訟。
Q: 我覺得賠償金太高了,法院會幫我減少嗎?
A: 是的,如果和解書中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您可以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行使「酌減權」。法院會考量您實際受到的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違約情節,將金額減至合理的範圍。即使是約定數百萬元的違約金,實務上法院仍常大幅酌減。
Q: 如果對方只是情緒勒索,沒有動手,算不算脅迫?
A: 實務上對於「脅迫」的認定標準很高,需要證明有「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使您處於意思不自由的狀態。單純的心理壓力或情緒勒索,若沒有涉及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具體不法威脅,通常難以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92條的脅迫。
Q: 我是被害人,怎麼確保我簽的和解書不會被對方事後推翻?
A: 身為權利方,您必須確保和解過程完全合法、公開透明。絕對禁止使用暴力、恐嚇或詐欺手段。建議選擇公開場所簽約、允許對方有磋商自由,並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和解範圍(例如涵蓋民事與刑事責任),甚至可以透過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證明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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