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就認輸?被告如何主張權益與自保
許多人在面對訴訟壓力或急於脫身時,可能會在不利的條件下簽署和解書。當您身為被告,事後發現和解條件顯失公平,或違約金高得嚇人時,是否還有「反悔」的機會?
答案是:雖然和解書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但台灣《民法》仍提供被告幾項重要的法律武器,讓您有機會主張撤銷或減輕給付。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與撤銷門檻
和解契約一旦簽署,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具有「創設效力」。這意味著它將取代舊有的法律爭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舊的爭議權利即告消滅。
正因為和解的效力如此強大,法律對於撤銷和解書的限制也特別嚴格:
1. 錯誤不能撤銷(除非是重要爭點)
一般來說,您不能以「我當時誤會了某些事實」來撤銷和解。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如果您的錯誤只是動機錯誤(例如:簽完離婚和解書才發現對方外遇的證據),則不能撤銷。您必須證明錯誤是針對和解的重要爭點,舉證責任極高。
2. 詐欺或脅迫撤銷的挑戰
如果您主張是在對方詐欺(故意誤導您)或脅迫(使您心生畏懼)下簽約,依《民法》第92條可以撤銷。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簽約過程,例如:簽約地點是否公開、您是否有充分的磋商時間等。如果對方只是「態度強硬」或「威脅提告」,通常難以構成法律上的「脅迫」。
二、對抗不公平條款的兩大武器
即使和解書無法撤銷,如果內容顯然不公,被告仍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請求法院減輕您的負擔:
1. 違約金酌減權:高額違約金不是絕對
和解書中最常見的陷阱就是高額違約金。例如,約定違約金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
依《民法》第250條,違約金原則上被視為「賠償總額的預定」。但別擔心,法律賦予法院一項重要的權力: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就是所謂的違約金酌減權。法院會審酌您的違約情節、對方所受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學經歷及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來判斷。
實務趨勢:法院會依職權審酌,即使約定金額極高,仍可能大幅酌減至與實際損害相當的數額。
2. 暴利行為主張:乘人之危,法院可減輕
如果對方是利用您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態,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和解條件,您可以主張這是「暴利行為」。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實務案例:法院曾認定原告利用被告急於解決問題的「急迫」情事,即使不構成脅迫,仍依《民法》第74條將數百萬元的和解金大幅減輕。
三、實務操作指引:被告簽署和解書的自保清單
| 風險情境 | 實務操作指引 (自保措施) |
|---|---|
| 違約金過高 | 準備證據證明您的經濟狀況與實際損害的差距,主張依《民法》第252條聲請法院酌減。 |
| 被主張詐欺脅迫 | 簽約過程應在公開、平和的環境下進行,最好有律師或公正第三方在場,並保留所有協商紀錄。 |
| 和解內容不公 | 若對方有乘人之危,蒐集證據證明您當時處於急迫或無經驗狀態,主張適用《民法》第74條。 |
| 放棄刑事追訴權 | 提醒您,和解書中放棄刑事告訴權的部分,多數實務上會被認定違反《民法》第72條無效。您應確保和解書中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明確載明「撤回告訴」或「不予追訴」的意願。 |
結論
身為被告,面對和解書,您並非完全被動。理解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掌握違約金酌減權,以及主張暴利行為的可能,是您在訴訟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永遠記得,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法律仍給予您尋求公平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簽了之後,我發現對方隱瞞了重要事實,能撤銷嗎?
A: 依《民法》第738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您需要證明對方隱瞞的事實屬於和解的「重要爭點」,且您因該錯誤才簽約。如果只是簽約後的動機錯誤(如:發現對方有其他財產),通常難以撤銷。舉證難度極高,建議立即諮詢律師評估。
Q: 我已經違約了,但對方要求的天價違約金,法院真的會幫我減嗎?
A: 會。這是《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的職權。法院不會只看合約約定,而是會考量您的違約情節、對方實際的損害、雙方經濟能力等。您應主動向法院提出減輕違約金的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證明、負債情況),法院通常會將違約金減輕到「相當」的數額。
Q: 如何證明我簽和解書時是處於「急迫」狀態,可以主張暴利行為?
A: 主張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需要證明三個要件:您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對方乘人之危、條件顯失公平。急迫狀態通常指您面臨巨大壓力(如:即將被查封、面臨刑事追訴、急需資金等),且對方利用此壓力逼迫您簽下不合理的條件。您需要提供當時的通聯紀錄、錄音、或證人證詞來佐證此「急迫」狀態。
Q: 和解書中約定「放棄所有民、刑事訴訟權利」,這條款有效嗎?
A: 實務上會將其切割處理: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部分通常有效;但放棄刑事追訴權(包含告訴權)的部分,因涉及國家刑罰權,多數法院會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因此,您不能完全依賴此條款來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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