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和解書前,為什麼證據準備比協商技巧更重要?
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可能急著想解決糾紛,盡快簽下和解書。然而,請務必先停下來思考:您手中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您應得的賠償金額?
在法律上,和解契約具有極強的效力。一旦簽字,它將取代您原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一個全新的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什麼證據準備,必須在簽字之前完成。
法律基礎:和解契約的「鎖定」效果
依據《民法》第736條,和解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和解的核心精神是「讓步」,所以法律賦予它極高的穩定性。
最關鍵的是《民法》第738條的規定: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當事人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和解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您在和解後才發現自己少算了醫療費,或發現對方隱瞞了有利於您的證據,原則上您不能主張和解無效。因為您當初已經針對這個「爭議點」讓步了。這突顯了和解前窮盡所有證據調查的極端重要性。
實務操作:運用「證據保全」確保客觀事實
在許多事故中(例如車禍現場、房屋漏水、工程瑕疵),關鍵證據可能隨時間滅失或被破壞。這時,您可以考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什麼是證據保全?
傳統上,證據保全是用於證據有滅失之虞時。但實務見解已擴大解釋,即使證據沒有立即滅失的風險,只要聲請保全(如鑑定或勘驗)有助於釐清責任或促進和解,法院也可能准許。
生活案例:促進和解的鑑定程序
想像您家中因鄰損造成嚴重滲水,但鄰居否認責任。您急於和解,但無法確定修復費用和責任歸屬。此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鑑定漏水原因及修復費用。法院介入的鑑定報告,能提供一個客觀的數字基礎,讓雙方在協商時有所依據,大大提高和解成功的機率,避免冗長的訴訟。
事故當事人必備的證據準備清單
為了在和解中站穩腳跟,您必須準備兩類證據:事實與損害證明,以及和解過程證明。
一、 證明爭議事實與損害範圍
這是您談判的籌碼,也是未來訴訟的基礎。請務必蒐集:
- 權利發生與損害證明: 醫療費用單據、診斷證明書、維修估價單、財物損害照片、工作損失證明(薪資單、請假紀錄)。
- 現場證據: 事故現場照片、錄影、環境勘查紀錄、相關契約或發票。
- 人證/物證: 證人名單、往來通訊紀錄(LINE、Email、存證信函),證明事故經過。
二、 確保和解契約有效性的證明
和解契約書是您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請確保它包含以下「必要之點」:
| 必備條款 | 法律意義與提醒 |
|---|---|
| 當事人資訊 | 載明雙方全名、身分證字號,確保主體無誤。 |
| 和解標的範圍 | 明確載明本次和解是針對哪些爭議(例如:拋棄所有民事、刑事追訴權),避免日後對方再提告。 |
| 和解金額與給付方式 | 確切的金額、給付期限、匯款帳號等。這是成立契約的關鍵。 |
| 違約金條款 | 可約定若對方未依約給付,應支付多少違約金,以增加契約的執行力。 |
| 簽名或指印 | 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文書推定真正要件。 |
重要提醒: 和解契約書中的「權利拋棄條款」要寫得越明確越好。例如,明確寫出「雙方同意拋棄本次事故所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才能避免未來爭議。
結論:簽字前,務必確認「舉證責任」已完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在和解階段,您主張的損害金額,就必須由您來舉證。證據準備越周全,您在協商桌上就越有底氣。請記住,和解一旦成立,法律賦予它極強的穩定性,事後想推翻幾乎難如登天。因此,請務必在簽字前,確認所有證據都已備妥,您的權益才真正受到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有口頭和解,沒有書面契約,在法律上有效嗎?
A: 和解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口頭和解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然而,一旦發生爭議,主張口頭和解成立的一方(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必須負擔極重的舉證責任。若無錄音、錄影或訊息紀錄證明雙方已就「必要之點」(如金額、給付方式)達成一致,法院很難認定契約成立。因此,強烈建議務必簽署書面和解契約。
Q: 簽完和解書後,我才發現有新的重大損害或證據,可以撤銷和解嗎?
A: 根據《民法》第738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您能證明您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實務上,如果您和解時已知曉該爭議存在(例如:已知身體受傷但不知道嚴重程度),但選擇讓步簽字,事後發現更嚴重的後果,通常難以撤銷。因此,和解前必須窮盡所有檢查和鑑定程序。
Q: 我該如何使用「證據保全」程序來協助和解?
A: 您可以在提起訴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向法院聲請勘驗或鑑定。聲請書中應明確說明,此舉是為了「確定事、物之現狀」並具備「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例如:釐清責任、避免損害擴大、促進和解)。法院若裁定准許,將由專業人士進行鑑定,其結果可作為雙方和解金額的客觀依據。
Q: 和解書中一定要寫「放棄所有民、刑事追訴權」嗎?如果沒寫會怎樣?
A: 如果和解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即使民事賠償部分已和解,對方仍可能對您提起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因此,若雙方同意徹底解決紛爭,務必在和解書中載明「本次和解效力所及,雙方同意拋棄所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刑事追訴權(或撤回告訴)」,以達到「終止爭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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