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肇事?父母必知「連帶賠償」與和解風險
當家中未滿18歲的子女不幸捲入交通事故,身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您,除了擔憂子女的安危,更要面對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與鉅額賠償風險。您可能以為只要孩子簽了和解書就沒事了,但法律實務上,未成年人的和解契約充滿變數,且法定代理人往往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本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如何在處理未成年人肇事案件時,確保和解契約有效,並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個人財產安全。
一、法律責任解析:父母為何要「連帶賠償」?
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侵權行為。
1. 子女的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
首先,肇事的未成年人本身,若因駕駛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如身體、健康或財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
對父母而言,最關鍵的風險來自於《民法》第187條。這條規定讓法定代理人直接被捲入賠償義務:
《民法》第187條第1項:「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已盡其監督之責,或縱使已盡監督之責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您(法定代理人)請求全部賠償。除非您能舉證證明自己已對子女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適當的教養與管教,否則法院通常會認定父母須負連帶責任。
實務提醒: 法院對父母「已盡監督之責」的要求極高。若子女的行為顯示教養有重大疏失(如經常逃家),法院會傾向認定家庭功能不彰,父母將難以免除連帶責任。
二、和解契約的效力:如何避免事後翻案?
和解是終止爭議最常見的方式,但若涉及未成年人,必須特別注意和解的「確定力」。
1. 和解的確定力與不可撤銷性
和解契約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表示,一旦簽字和解並約定拋棄權利,當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事件,依原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重新提告求償。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約的風險
未滿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滿18歲)自行簽訂的和解契約,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允許或承認才有效力。
案例情境: 某未成年人肇事後自行與被害人簽訂和解書,並支付了部分賠償金。事後被害人主張該未成年人簽約無效。法院最終認定,由於父母知情且有履行部分賠償義務,構成對契約的「默示承認」,因此和解契約仍被認定有效。
關鍵操作: 為確保和解萬無一失,法定代理人務必親自簽名,並在和解書上載明「法定代理人已允許並承認此和解契約」,以杜絕後患。
3. 傷勢惡化與和解撤銷的界線
和解的確定力並非絕對。若和解時雙方對於重要爭點(例如傷勢嚴重程度)有錯誤認知,事後發現無法預見的重大新傷勢,被害人仍可能主張撤銷和解(《民法》第738條)。
風險預防: 建議等待被害人傷勢穩定,取得最終診斷證明後再進行和解,並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拋棄所有民事請求權,包括事後可能發生之所有相關損害」。
三、實務操作指引:確保和解書滴水不漏
| 關鍵步驟 | 目的 | 具體做法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確保和解契約有效性 | 務必由父母雙方親自簽名,並註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資料。 |
| 明確範圍與拋棄 | 強化和解確定力 | 和解書需載明賠償金額已包含所有項目(醫療、精神、勞損等),並明確約定拋棄所有民事請求權。 |
| 利用保險機制 | 減輕個人負擔 | 充分利用強制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將理賠金納入和解金額。 |
四、最新法律趨勢:成年年齡下修的影響
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至18歲。
如果您的子女已滿18歲:他們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簽訂和解契約,無需您的允許或承認。同時,您原則上也不再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大幅降低了父母的法律風險。
結論
處理未成年子女肇事案件,核心在於妥善運用和解契約的確定力,並釐清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請務必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參與簽約,確保和解範圍明確,並利用保險資源,才能真正達到「終止爭議」的目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定代理人要如何證明自己已「盡監督之責」來免責?
A: 實務上舉證難度極高。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對子女有適當的教養、管教紀錄,且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發生侵權行為。如果子女的行為(如經常逃學、深夜不歸)顯示家庭功能有重大疏失,法院通常不會採信您已盡監督之責的說法。
Q: 如果和解書上只寫了「醫療費用已結清」,事後被害人可以再求償精神慰撫金嗎?
A: 可以。和解書的效力僅限於契約中明確約定的範圍。若和解書未明確記載已包含「精神慰撫金」或其他損害項目(如勞動能力減損),則被害人仍可就未拋棄的部分權利另行請求。因此,和解書必須明確載明「所有民事請求權均已拋棄」。
Q: 我的孩子已經19歲了,他肇事後我還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A: 不需要。自2023年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19歲的子女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其侵權行為應由其自行負責,您不再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Q: 如果我們已經和解並付清款項,但被害人反悔說金額不夠,他還能提告嗎?
A: 如果和解契約合法有效且範圍明確,依《民法》第737條的確定力,被害人原則上不能再就同一事實提告。但若他主張和解時對傷勢有「重要錯誤」(如發現新的重大傷勢),或主張和解契約因未成年人程序瑕疵而無效,則仍可能被允許重新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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