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立怎麼辦?下一步仲裁還是訴訟?事故當事人權益自保指南
調解是解決爭議的常見途徑,但當雙方堅持己見,最終拿到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時,許多當事人會感到茫然:我的權益該如何繼續爭取?
律點通提醒您,調解不成立絕非終點,而是進入正式法律程序的起點。這一步走對與否,關鍵在於您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您必須先確認爭議是必須走向「仲裁」還是可以選擇「訴訟」。
關鍵一:仲裁協議的強制性判斷
調解不成立後,您必須立刻回到原契約,仔細檢視當初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這條款將決定您下一步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1. 什麼是「強制仲裁」?
如果您的合約中寫明,爭議「應提付仲裁」或「仲裁為唯一解決方式」,那麼您就簽訂了強制仲裁協議。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方卻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白話解釋: 如果你們約定好要仲裁,但對方跑去法院告你,你可以要求法院「停止審理」,強制對方回到仲裁程序。如果對方不願提付仲裁,法院甚至會駁回他的訴訟。
2. 什麼是「程序選擇權」?
如果合約使用「得提付仲裁或訴訟」、「可申請調處、提出仲裁或訴訟」等字眼,且未明確排除訴訟,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這意味著,您有權利選擇先走仲裁還是先走訴訟。一旦其中一方先行選擇並啟動程序(例如先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就必須接受這個程序,不得再以「有仲裁協議」為由要求停止訴訟。
實務提醒: 判斷強制性不只是看單一字眼。法院會綜合判斷契約整體結構與當事人真意。但若文字寫得模稜兩可,通常會傾向認定為「程序選擇權」。
關鍵二:實務情境解析——程序選擇的優先性
「先跑先贏」是程序選擇權的核心原則。我們來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幫助您理解契約文字的細微差別:
案例情境一:模稜兩可的「可」字約定
某契約約定爭議無法解決時,「可申請調處、提出仲裁或訴訟」。當爭議發生且調解失敗後,一方搶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另一方則提付仲裁。
實務見解: 法院認為契約使用「可」字,代表雙方有選擇權。既然一方已合法選擇了訴訟,程序就已經繫屬在法院,另一方必須受此拘束,應依訴訟程序處理。
指導意義: 若合約給予多重選擇,先繫屬的程序(訴訟或仲裁)具有優先性。
案例情境二:前置程序未完成的風險
如果您的契約約定,爭議必須先經「協商」、「調解」、「決定」及「仲裁前協商」等程序仍未解決後,始得提付仲裁。
實務見解: 即使契約有強制仲裁的意圖,但若您未有證據證明已完成所有約定的前置程序就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會認為仲裁協議的效力尚未發生,因此不會裁定停止訴訟。
指導意義: 若契約有約定前置程序,必須完成所有步驟後,仲裁協議的效力(排除訴訟)才會發生。
關鍵三:特殊爭議的後續處理
1.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如果您的爭議是勞資事件,並且已經透過勞資爭議處理程序達成調解成立,但對方卻不履行調解內容中約定的給付義務(例如應給付的工資、資遣費等),您不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您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的規定,直接持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查封或扣押對方的財產,實現您的權利。
2. 政府採購爭議的特殊仲裁權
針對政府機關與廠商之間的履約爭議(《政府採購法》),若調解不成立,特別是涉及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律賦予廠商提付仲裁的權利,機關不得拒絕。
實務操作指引:調解不成立後的行動清單
| 步驟 | 內容與目的 | 依據法條/實務判斷 |
|---|---|---|
| 第一步:檢視合約 | 釐清爭議解決條款是「強制仲裁」還是「程序選擇權」。 | 契約文字:『應』仲裁 vs. 『得/可』仲裁或訴訟。 |
| 第二步:確認前置程序 | 檢查是否已完成合約約定的所有前置協商或調解步驟。 | 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仲裁或訴訟被駁回。 |
| 第三步:選擇法律途徑 | 若為強制仲裁,則提付仲裁;若為程序選擇權或無約定,則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繫屬在先者有優先性。 |
| 第四步:注意時效 | 無論選擇哪種途徑,均應注意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 避免權利因程序延宕而喪失。 |
律點通提醒: 在調解不成立後,法律程序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旦選錯,可能浪費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在程序爭議上。務必仔細檢視您的合約,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我是否一定要找律師才能進行仲裁或訴訟?
A: 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您可以自行進行訴訟或仲裁。但由於程序選擇、法條適用(特別是仲裁協議的解釋)非常複雜,且實務上對程序要件要求嚴格,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避免程序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Q: 如果我選擇了訴訟,對方才說合約有仲裁協議,怎麼辦?
A: 如果合約屬於「程序選擇權」(使用『得』或『可』),因您已先提起訴訟,對方不得要求停止。但如果合約是明確的「強制仲裁」(使用『應』或『唯一解決方式』),則對方可依《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您最終會被要求轉向仲裁。
Q: 仲裁和訴訟的結果有什麼差別?
A: 仲裁裁決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差別在於仲裁通常程序較為彈性、保密性高且審理速度可能較快,但費用通常較高。訴訟則是由國家法院審理,程序較為嚴謹公開。
Q: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下一步是直接訴訟嗎?
A: 是的。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勞動事件在調解不成立後,會自動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若調解仍不成立,則進入審理程序。這與一般民事訴訟略有不同,但最終仍是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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