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和解卻遭拒付?保險公司對和解金的「限制」與「義務」
您好,我是律點通。當家中親人不幸成為事故被害人時,家屬除了要面對傷痛,更要耗費心力處理後續的賠償與和解事宜。您好不容易與對方(被保險人)達成共識,簽下和解書,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卻發現對方的保險公司跳出來說:「這個和解我們不承認,金額太高了!」
這時候,您一定會感到非常憤怒與無助。究竟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力推翻和解?我們被害人家屬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理賠權益?這一切的關鍵,都藏在《保險法》中。
關鍵法條解析:保險公司「不受拘束」的真正意思
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夠質疑和解內容,是依據《保險法》第93條賦予的權利。這條法規對家屬來說非常重要,我們必須理解它的原則與例外:
《保險法》第93條(和解參與權與拘束力)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解讀:
- 原則: 如果加害人(被保險人)私下跟您和解,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不受拘束」。
- 例外: 只要加害人通知保險公司來參與,而保險公司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那麼保險公司就必須受這個和解的拘束。
「不受拘束」不等於「不用賠」
實務上,保險公司主張「不受拘束」,並不是說他們完全不用理賠。根據法院的見解,這句話的意思是:
保險公司僅不受和解契約約定的「金額」所拘束,但他們仍然必須針對加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來理賠。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可以質疑和解金額是否過高,但不能推翻加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這也呼應了《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實務案例:保險公司參與了,還能反悔嗎?
許多家屬會問:如果保險公司派人到調解現場了,是不是就代表他們同意和解金額?答案是:不一定。
案例情境:授權金額的拘束力
陳先生的家人遭遇車禍,與肇事者(加害人)進行調解。保險公司派了一位理賠人員到場,但理賠員在調解過程中一直強調:「我沒有權力決定最終金額,要回去請示主管。」
最後,雙方談妥和解金額為350萬元。但事後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80萬元。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理賠員在調解現場沒有簽名同意350萬元,但在調解前,保險公司內部已經告知肇事者,他們的「授權金額上限是280萬元」。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既然已經派員參與調解,就必須受到其內部「授權金額」的拘束。因此,即使最終和解金額是350萬,保險公司至少必須賠償到他們當初授權的280萬元(扣除強制險等後)。
給家屬的啟示: 保險公司派人到場,即構成「參與」。雖然他們仍可挑戰和解金額是否浮誇,但對於他們自己內部設下的「授權額度」,是必須負責的。
家屬自保三招:確保理賠金落袋為安
為了避免保險公司事後推翻和解,被害人家屬在和解過程中,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1. 確保保險公司「實質參與」
您作為被害人,雖然不能直接強制保險公司出席,但您必須確保加害人(被保險人)已盡到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最安全的方式,是要求加害人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公文)或電子郵件通知保險公司,並將保險公司列為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2. 要求和解金額「合理且依法」
即使保險公司參與了,如果和解金額明顯「浮誇過高」或「悖於常情」,保險公司仍可主張不受拘束。因此,和解金額應以實際的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有法律依據的項目為基礎。避免僅因對方想免除刑事責任而隨意提高金額。
3. 首選「法院調解」或「訴訟」
如果雙方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而保險公司未參與,最高法院認為這個和解仍不能直接拘束保險公司。這是因為法院核定的調解,效力僅拘束調解的當事人(即您與加害人)。
重要提醒: 為了讓和解結果對保險公司產生最大的拘束力,建議將和解程序拉到法院進行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讓法院來確定賠償金額。一旦法院判決或法院調解成立,保險公司就必須依據《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對您(第三人)給付賠償金。
結論:您的權益,法律來保障
處理事故理賠已經很辛苦,不該再為保險公司的推諉而煩心。記住,《保險法》賦予保險公司「參與權」,但同時也限制了他們「拒絕的權力」。只要您確保和解程序合法、通知到位,且和解金額合理,保險公司就不能無故拒絕理賠。如果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拖延,他們甚至需要額外負擔因拖延而產生的「遲延利息」和訴訟費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險公司說和解金額超過保險額度,我該怎麼辦?
A: 保險公司僅需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和解金額(例如500萬)超過保險額度(例如300萬),保險公司只會賠償300萬。剩下的200萬,您必須向加害人(被保險人)本人請求給付。因此,在和解前,務必了解對方的保險額度。
Q: 如果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調解,對我們家屬有什麼好處?
A: 根據《保險法》第93條但書的反面解釋,如果保險公司收到通知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拖延,那麼他們就必須受到您與加害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內容所拘束。這大大增強了和解對保險公司的效力,讓他們很難事後反悔。
Q: 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但他們一直保持沉默,這樣算「參與」嗎?
A: 實務上,法院傾向於保護被保險人及被害人的信賴。如果保險公司已派員到調解現場,即使他們沒有積極發言或表示同意,但只要沒有明確表示反對和解條件,通常會被認定為已「參與」,保險公司就應受和解的拘束。但為求保險,仍建議要求保險公司在和解書上簽名或蓋章。
Q: 保險公司一直拖延理賠,我可以要求他們支付利息嗎?
A: 可以。根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拖延給付,他們除了要賠償原定的金額外,還必須支付自應給付之日起,按年利一分(10%)計算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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