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解時,保險公司說了算?當事人必知的和解參與權
您好,我是律點通。當不幸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需要面對受害人談判和解時,許多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認帳?
責任保險的本質,是當您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要負責理賠。然而,若您在保險公司不知情或未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和解,保險公司確實有權主張不理賠該和解金額。這一切的關鍵,都圍繞著《保險法》中的一條重要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的和解參與權與拘束力。
釐清核心法條:《保險法》第93條
這條法條是事故當事人與保險公司進行和解談判時,權利義務的界線。了解它,您才能掌握主動權。
《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保險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 原則(不受拘束): 如果您的保單有約定,且您在未通知或未經保險公司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和解,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不受該和解金額的拘束」。
- 例外(仍受拘束): 只要您已經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或調解,但保險公司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那麼即使他們沒到場或不滿意和解結果,他們仍然必須受到該和解結果的拘束。
簡單來說,這條法條鼓勵您在和解前,一定要讓保險公司有「參與的機會」。
實務解析:保險公司「參與」的標準是什麼?
事故當事人常誤以為,只要保險理賠員有到場,就等於「參與」了。但實務上,法院的認定標準更為實質,而非僅看形式。
案例情境:理賠員在場,但沒簽名算不算?
假設您在調解委員會與受害人進行協商,保險公司派了理賠員小李到場。小李全程坐在旁邊,沒有簽名,只說了一句:「這金額我沒辦法決定,要回去請示。」但小李卻主動幫您修改了和解收據上的文字內容。
法院怎麼看? 實務判決(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5號)認為,理賠員雖然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或簽名,但他代為修改收據內容的行為,已經足以讓調解雙方認為保險公司實質上已參與調解。因此,保險公司應受該和解金額的拘束。
重要提醒: 只要保險公司指派人員到場,且對賠償金額未積極表示反對意見,或有任何協助和解的行為,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為已構成「參與」。
保險公司拒絕參與或拖延的後果
當您盡了通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卻藉故遲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和解,這對您來說反而是保障。
案例情境:無故拒絕,保險公司賠更多
老張發生事故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並告知受害人要求的合理賠償金額。但保險公司認為金額太高,直接回覆拒絕參與,導致老張被受害人提告,訴訟程序拖了兩年。
法院怎麼判? 實務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認為,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已違反《保險法》第93條但書規定,應受和解或法院判決結果的拘束。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因此被認定對被保險人(老張)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必須賠償因訴訟延滯所增加的法定遲延利息以及訴訟必要費用。
事故當事人的兩大自保關鍵
為了確保您的和解權益,請務必做到以下兩點:
| 關鍵步驟 | 實務操作建議 | 法律依據 |
|---|---|---|
| 1. 履行通知義務 | 必須以可證明的方式(如存證信函、掛號信或電子郵件)通知保險公司和解的時間、地點與細節,並保留通知證明。 | 《保險法》第93條但書 |
| 2. 評估和解合理性 | 即使保險公司未參與,您與受害人的和解金額仍須在「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若金額明顯浮誇,保險公司仍可依《保險法》第90條,挑戰該金額。 | 《保險法》第90條 |
自行和解的風險:保險公司只賠「依法應負」的責任
如果您未通知保險公司就自行和解,根據《保險法》第93條前段,保險公司不受您和解金額的拘束。這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可以完全免責,但他們只會根據《保險法》第90條,負擔您依法應負的賠償金額。
舉例來說,您和解賠償了100萬元,但法院判斷您依法應負的責任只有70萬元,則保險公司只須賠償70萬元(在保險額度內),剩下的30萬元差額,您可能需要自行負擔。因此,和解金額的合理性至關重要。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理賠權益
和解過程是釐清責任、獲得理賠的關鍵時刻。作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掌握通知保險公司參與的權利,並審慎評估和解金額的合理性。只要您依法通知,保險公司就不能隨意拒絕或拖延,否則他們將面臨更高的法律責任。記住,讓保險公司參與,不僅是他們的權利,更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了,但他們只派人來聽,卻不表示意見,我該怎麼辦?
A: 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但消極不表態,您應在調解紀錄上載明「保險公司代表已在場,但未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意見」。實務上,這種消極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參與。如果最終達成和解,保險公司很難主張不受拘束。但為求穩妥,建議您要求理賠員在和解書上簽名或蓋章,若對方拒絕,應將其拒絕理由記錄下來。
Q: 如果保險公司以「和解金額過高」為由拒絕參與,我還能繼續和解嗎?
A: 可以。保險公司拒絕參與必須有「正當理由」。如果和解金額確實合理,且符合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法定賠償標準,保險公司僅以「金額過高」而拒絕,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此時您達成和解後,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契約責任,並由法院審核該和解金額是否合理。
Q: 我應該用什麼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才算合法有效?
A: 為避免爭議,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郵件,載明和解或調解的確切時間、地點、事由以及受害人請求的初步金額。保留寄送憑證,證明您已履行通知義務。口頭通知或一般電話通知,難以在法律上證明您已盡到通知責任。
Q: 如果我與受害人私下和解,保險公司事後只願意賠償一半,我該如何爭取?
A: 保險公司不受私下和解金額拘束,但仍須負擔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您必須證明您和解的金額是合理的。建議您收集所有證據(如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車損估價單等),證明該和解金額與您的法定賠償責任相符。若保險公司仍拒絕,可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或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理該和解金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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