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時,保險公司代表在場就一定會付錢嗎?
您是車禍被害人,好不容易跟肇事者(加害者)談好和解金額,或許保險公司理賠員也在場,但事後保險公司卻說:「這個金額太高了,我們不認帳!」或是「我們沒有正式蓋章,所以不受拘束!」
遇到這種情況,被害人一定感到非常無助。其實,保險公司是否受和解結果拘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範,關鍵就在於《保險法》第93條。身為被害人,了解這些規定,才能確保您辛苦談來的和解金能夠順利拿到手。
釐清第一步:誰該對您負責?
在車禍求償中,您主要面對的是肇事者,但如果肇事者投保了「責任保險」(如強制險以外的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就必須介入。
根據《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義務是: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這代表保險公司只對肇事者「依法」應付的賠償金額負責。更重要的是,身為被害人,您有權利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這就是您的「直接請求權」。只要肇事者的賠償責任確定(例如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書或和解書),您就可以跳過肇事者,直接找保險公司要錢。
關鍵法條:《保險法》第93條的「拘束力」
既然您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那麼和解時,保險公司是否認帳就成為關鍵。
《保險法》第93條規範了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1. 原則:未參與,不受拘束
如果肇事者和您私下和解,完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原則上可以主張「不受拘束」。
但請注意,「不受拘束」不是說保險公司可以一毛錢都不賠。它指的是保險公司不受您和肇事者談定的金額**拘束。保險公司仍然需要針對肇事者「依法應負的合理賠償金額」負責。
2. 例外:參與或無故拒絕,則受拘束
這是對被害人最重要的保障:
- 保險公司已參與和解: 只要保險公司派員到場,未明確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實務上通常認為保險公司應受和解結果拘束。這被稱為「程序拘束力」。
- 保險公司無故拒絕或拖延: 即使保險公司沒有到場,但肇事者已書面通知(例如存證信函)要求他們參與,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根據但書規定,保險公司仍然會被和解結果拘束。
實務案例:保險公司參與後能反悔嗎?
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後,是否就得全額買單?實務上,法院會平衡考量「程序正義」與「實質合理性」。
情境一:程序拘束的勝利(程序正義優先)
假設肇事者與您在調解委員會達成80萬元和解,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全程在場,但事後保險公司以「內部未核准」為由拒絕理賠。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既然保險公司已指派職員參與協商,卻未在現場明確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就應受該和解的拘束,不得事後反悔。
情境二:金額浮誇的審查(實質合理性優先)
如果您的傷勢依法律規定計算,合理賠償金額約為100萬元,但您與肇事者達成500萬元的和解,即使保險公司參與了,若和解金額明顯浮誇過高或悖於常情,保險公司仍可主張僅依肇事者「依法應負之賠償金額」(即100萬元)為限負理賠之責。法院最終仍會審查和解金額的合理性。
重要提醒: 和解金額必須在「依法應負」的合理範圍內,才能讓保險公司無從爭執。若金額過高,保險公司仍有權利主張實質審查。
車禍被害人的實戰SOP:確保理賠金到位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在和解或調解過程中,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確認保險公司已接獲通知
要求肇事者(或您自己代為)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保險公司,告知和解或調解的時間、地點及內容。這是啟動《保險法》第93條「但書」的關鍵步驟。
2. 堅持保險公司派員出席
若保險公司派員出席,請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上註明「保險公司代表OOO在場參與」。這能大幅強化和解對保險公司的拘束力。
3. 拒絕不合理的理由
如果保險公司藉故拖延或拒絕參與(例如:「還沒收到鑑定報告」、「理賠員休假」),只要這些理由不具備「正當性」,未來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未參與」為由拒絕和解結果。
4. 責任確定後直接求償
一旦和解書或調解書成立,肇事者的賠償責任即為「確定」。此時,您可以依據《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結論:掌握法條,不再被保險公司牽著鼻子走
車禍求償的過程已經夠辛苦,不應再為保險公司是否認帳而煩惱。掌握《保險法》第93條和第94條的規定,確保肇事者履行通知義務,並在和解過程中留下保險公司參與的證據,是您保障自身權益、順利取得賠償金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車禍和解才算是《保險法》第94條所稱的「責任確定」?
A: 實務上,「責任確定」通常指法院判決確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經法院核定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調解書,因具有強制執行力,通常被視為責任確定的證明。因此,只要您的和解或調解程序合法成立,您就可以拿著這些文件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Q: 如果肇事者(被保險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我還能拿到全額賠償嗎?
A: 您仍有機會拿到合理賠償。依《保險法》第93條,保險公司雖然可以主張「不受和解金額拘束」,但它不能完全免除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仍必須根據肇事者對您『依法應負的合理賠償金額』進行理賠。但如果和解金額合理,您仍可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只是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法院審查金額的合理性。
Q: 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後,如果反悔拒絕付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保險公司已參與和解,原則上即受拘束。若保險公司事後拒絕付款,您可以:1. 依據已成立的調解書或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和解書有載明強制執行條款或經法院核定)。2. 直接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對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賠償金。此時,保險公司需提出『正當理由』來推翻其在和解中應受的拘束。
Q: 如果保險公司無故拒絕參與和解,除了被和解金額拘束外,還有其他後果嗎?
A: 是的,除了被和解金額拘束外,如果保險公司的無故拒絕或拖延導致訴訟延長,造成肇事者(被保險人)必須額外支付法定遲延利息或訴訟費用,保險公司還可能需要依《保險法》第91條,負擔這些額外的費用。這對被害人來說,也是一種間接的保障,促使保險公司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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