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保險公司說「不算數」?駕駛被告如何自保
身為一般駕駛人,一旦不幸捲入交通事故成為被告,除了面對刑事或民事責任外,最讓人頭痛的往往是與受害人進行和解談判。當您好不容易談妥一個金額,簽下和解書後,卻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這個和解金額我們沒同意,所以不理賠!」
這時候,您該怎麼辦?您的和解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關鍵就在於您是否正確啟動了《保險法》賦予您的權利,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他們的義務。
讓保險公司買單的關鍵:《保險法》第93條
責任保險的目的,是幫您承擔「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為了防止您與受害人私下串通,或為了求快速脫身而隨意提高賠償金額,《保險法》賦予了保險公司一項重要的「和解參與權」。
1. 原則:未參與,不受拘束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事先約定:如果被保險人(您)與第三人私下達成的和解、承認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保險公司可以不受該和解內容拘束。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您私下談的金額。
2. 例外:通知且拒絕,則受拘束(自保關鍵)
然而,這條法律有一個對駕駛被告極為有利的「但書」,這是您自保的關鍵武器:
《保險法》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只要您做對以下兩件事,保險公司就必須遵守您談成的和解:
- 您有正式通知保險公司來參與和解或調解。
- 保險公司在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故意拖延時間。
只要符合這兩點,即使保險公司在現場不願意簽名,或事後反悔,他們也必須受到和解內容的拘束。
實務案例解析:參與機會比同意更重要
實務上法院判斷和解是否有效,核心在於保險公司有沒有「參與的機會」。
想像情境:
王先生發生車禍,在調解委員會上,他通知了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保險公司代表雖然到了,但對最終談定的350萬元和解金,代表說:「我沒權限簽,公司最高只授權280萬元。」
法院的見解通常是:保險公司既然已經派員到場,且提出了「授權金額」,就已經保障了他們參與和解的機會。雖然最終和解金額高於授權,但保險公司至少必須對他們自己提出的授權金額(280萬元)負起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免責。
重點提醒: 法院認為,和解對保險人發生拘束力的基礎,在於已保障保險人對於和解的參與機會,而不在於其對和解內容的同意。
駕駛被告的自保三步驟
為了確保您談成的和解有效,並讓保險公司順利理賠,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1. 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告知事故發生、損害情況,以及您將進行和解或調解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2. 堅持保險公司派員參與
無論是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或私下和解,都應正式要求保險公司派員到場。這能證明您已啟動《保險法》第93條的但書保護。
3. 確保和解金額合理性
雖然保險公司可能受和解拘束,但《保險法》第90條規定,保險人僅對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負賠償之責。如果和解金額明顯「浮誇過高」或「悖於常情」,保險公司仍可能主張只賠償合理範圍內的金額。因此,和解時應參考當前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實務標準。
重要提醒: 如果保險公司無故拒絕理賠或拖延給付,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他們可能需要額外支付年息百分之十的遲延利息。
結論:掌握通知權,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車禍訴訟與和解,您的最大保障來自於您的保險契約。請務必掌握「通知權」與「參與權」的法律規定。透過正式、完整的通知程序,您可以有效避免保險公司事後以「未參與」為由拒絕理賠,確保您的和解努力不會白費,真正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調解時,保險公司代表到場了,但堅持不簽名,和解書還有用嗎?
A: 實務上,只要保險公司經您通知後有派員參與調解,即使他們最終沒有簽名或表示不同意金額,法院仍可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獲得參與機會,應受和解拘束。特別是如果保險公司在調解中曾提出一個授權金額,他們至少會被該授權金額所拘束。建議在調解筆錄中註明保險公司已到場但拒絕簽署的狀況。
Q: 我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私下和解了,保險公司可以完全不賠嗎?
A: 保險公司不能完全不賠,但他們可以主張『不受和解金額的拘束』。這代表保險公司仍須依《保險法》第90條,就您『依法應負的合理賠償金額』負起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會重新審核該金額是否合理,您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該和解金額的合理性。
Q: 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拒絕參與和解會被認定為『有正當理由』?
A: 正當理由通常包括:和解金額明顯浮誇過高或悖於常情(例如遠超實務判賠標準)、事故屬於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例如酒駕、無照駕駛等),或該責任根本不是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若保險公司能證明這些情況,即使您有通知,他們仍可不受和解金額拘束。
Q: 如果我的車禍調解已經經過法院核定,保險公司是否就一定得理賠?
A: 不一定。最高法院認為,調解經法院核定雖然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其本質仍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如果保險公司從頭到尾未參與該調解,依《保險法》第93條原則,保險公司仍不受該和解金額拘束,仍須回到依法應負的合理賠償金額來審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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