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就沒事?分期給付潛藏的兩大法律陷阱
在台灣,當發生債務或訴訟糾紛時,許多人會選擇簽訂「和解契約」來終結爭議。特別是當金額較大時,通常會約定「分期給付」和解金,讓債務人有喘息空間。然而,這種看似彈性的分期方案,其實潛藏著高風險的法律陷阱,一旦違約,後果可能比您想像的更嚴重。
根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具有終止爭執、創設新權利的效力。但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準時繳款,債權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以下我們將聚焦在兩個最關鍵的法律問題:期限利益喪失(加速條款)與連帶保證人免責。
陷阱一:遲繳一期,全部債務立刻到期(加速條款)
當您同意分期付款時,您享有了「期限利益」,也就是說,在約定的繳款期限到來前,債權人不能要求您提前清償。但如果和解契約中載明了「加速條款」,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什麼是「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法律上稱為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只要債務人發生特定違約事由(例如:有一期款項未付、支票未兌現等),債務人就會喪失分期清償的權利,所有尚未到期的剩餘款項將視為立即到期。
實務上,法院多數肯定此類條款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您原本可以分五年繳清的債務,可能因為上個月忘記繳款,這個月就必須一次付清所有餘額。
法律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分期款項的每一期都有確定的繳款期限,只要未依約給付,即構成遲延。加速條款的作用,就是讓所有未到期的款項,也一併「期限屆滿」,讓債權人可以立即對全部餘額提起訴訟。
實務案例:一期未繳,加速到期是合法權利
假設小陳與債權人老王和解,約定分24期清償和解金。和解書中明確寫道:「任一期未獲付款,其餘未到期款項均視為到期。」
結果小陳在繳了幾期後,因故漏繳了一期。老王立即主張加速條款,要求小陳付清剩下所有的款項。小陳抗辯老王違反誠信原則,不應如此嚴苛。
法院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加速條款是雙方基於契約自由所為的明確約定,債務人既然未依約履行,債權人行使權利是正當的,並未違反誠信原則。因此,小陳必須一次付清所有餘額。
陷阱二:連帶保證人可能因此免責
對於債權人來說,分期和解最大的風險,就是可能導致連帶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源於《民法》對於保證人權益的保護。
為什麼保證人會免責?
當原來的債務(例如:一筆借款)原本應該「一次付清」,但債權人卻同意與主債務人簽訂「分期清償」的和解契約時,在法律上,這實質上被視為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
根據《民法》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實務警示:如果您的和解對象有連帶保證人,但在簽訂分期和解書時,沒有讓保證人也簽名同意,那麼一旦主債務人違約,您很可能無法再向這位連帶保證人追償!
實務操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自保之道
債權人(收錢方):務必確保權益
| 建議事項 | 目的與說明 |
|---|---|
| 加速條款要寫清楚 | 必須明確約定「如有一期未付或未完全給付,其餘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此約定,您只能針對遲延的該期款項追討。 |
| 確保保證人同意 | 如果有連帶保證人,一定要讓保證人親自簽名於和解書上,明確表示他同意這個分期清償方案,以避免《民法》第755條的免責風險。 |
| 約定遲延利率 | 即使約定違約金,仍應約定遲延利率(例如年息5%或更高,但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確保遲延期間的利息損失有所依據。 |
債務人(付錢方):保護期限利益
- 準時足額給付:這是維持期限利益的唯一方法。務必設定提醒,準時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並保留匯款證明。
- 預期違約應事先協商:若預知無法準時繳款,必須事先與債權人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延期,避免構成違約而導致全部債務加速到期。
- 主張違約金酌減:若因輕微違約,被債權人請求過高的違約金,債務人可依《民法》第252條向法院主張酌減,法院會審酌違約情節與債權人所受損害,將過高部分減少。
結論:和解是新開始,但契約細節不能馬虎
分期給付和解金是解決糾紛的常見方式,但契約的細節決定了後續的權益保障。對於債權人來說,保障權益的關鍵在於加速條款的明確性與保證人的同意;對於債務人來說,則在於嚴格履行契約與保留協商彈性。只有充分理解這些法律風險,才能真正透過和解,終結爭議,避免衍生新的訴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分期和解金遲繳後,債權人除了加速到期外,還可以要求什麼?
A: 債權人除了主張加速到期外,還可以根據《民法》規定,請求遲延利息。如果和解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也可以一併請求。但請注意,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Q: 如果和解書沒有寫「加速條款」,債務人遲繳一期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中沒有明確約定加速條款,那麼債務人遲繳一期時,債權人只能針對『該期』未付的款項請求清償和遲延利息,不能要求全部剩餘款項一次付清。剩餘未到期的款項,債務人仍保有期限利益,需等到約定日期才能請求。
Q: 債權人同意分期清償,是否會影響原本的抵押權或擔保品?
A: 和解契約原則上只改變了清償的方式和金額,並不會自動消滅原有的物權擔保(例如抵押權)。除非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要塗銷或解除擔保,否則擔保品仍可繼續保障和解後的新債權。但務必確保擔保品的設定範圍涵蓋了和解後的新債務。
Q: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跟債權人私下和解改成『分期』,我該如何主張免責?
A: 如果您未參與和解,且原債務本應一次清償,您可依《民法》第755條主張免責。您需要證明:1. 原債務定有期限(或應一次清償);2.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即分期給付);3. 您對此延期清償並未表示同意。一旦證明成立,您即可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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