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事故求償指南:與部分加害人和解,如何確保對大公司的權益?
當家中長輩不幸遭遇重大事故,例如遊覽車翻覆、工安意外或長照機構疏失等「團體事故」時,家屬往往要面對不只一位加害人(例如司機、車行、長照中心)。
面對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家屬最常遇到的困境是:如果我們跟其中一個加害人(通常是經濟能力較弱的員工)先和解了,會不會就影響到對大公司或機構的求償權利?
「律點通」理解您在處理長輩事故後續的辛勞與擔憂。以下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團體事故中「連帶責任」的法律基礎與和解實務操作的關鍵。
一、釐清誰該負責:共同侵權與僱用人責任
在團體事故中,加害人通常會負起「連帶責任」。這代表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加害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而不必只按比例請求。
1. 共同侵權行為:大家都有錯,就連帶賠
當多位加害人共同造成損害時,不論他們之間有沒有事先約定,只要客觀上都是損害的共同原因,就會適用《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只要大家都有參與造成傷害,被害人就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人要求全額賠償。
2. 僱用人責任:公司要為員工的錯負責
如果事故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的,那麼員工所屬的公司或機構(僱用人)也要連帶負責。這就是所謂的「僱用人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司機撞到人,司機要賠,司機所屬的客運公司也要連帶賠償。但請注意,法律上稱這種關係為「不真正連帶責任」,這在和解時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二、最關鍵的陷阱:和解書簽錯,求償權利會縮水
和解是終止爭執的好方法,但與部分連帶債務人和解時,若沒有特別約定,可能會不小心影響到您對其他加害人的求償權利。
陷阱解析:《民法》第276條的效力
當您與連帶債務人中的其中一人和解,或免除其債務時,如果您的意思不是要「消滅全部債務」,那麼其他債務人仍然要負責,但僅就該被免除者「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
實務上最常見的風險,發生在「僱用人責任」的案件中:
想像一個情境:長輩參加旅遊團,遊覽車司機(受僱人)因疲勞駕駛發生事故。家屬心疼司機經濟狀況不佳,決定與司機和解,並在和解書上寫明「拋棄對司機的其餘請求權」。
此時,最高法院認為,由於公司(僱用人)在內部關係上對司機有百分之百的求償權(公司賠償後可以向司機追討全部金額),因此公司在法律上並無應分擔之部分。
重要提醒: 實務上認為,如果家屬向司機(受僱人)拋棄了「其餘請求權」,這項免除的效力就會擴及於公司(僱用人)。因為如果公司之後還能向司機求償,那家屬對司機的「免除」就形同虛設了。
結果: 家屬原本想對客運公司求償全額,卻因為對司機的和解書寫法不當,導致對公司的求償權利也跟著被免除或縮減了!
三、家屬必備:和解書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保障高齡被害人應得的權益,您在簽署和解書時,必須掌握以下關鍵原則:
1. 務必「明確保留」對其他人的請求權
當您與其中一位加害人和解時,和解書中必須白紙黑字載明,您的和解僅針對該當事人應分擔的部分,並且:
「本和解不影響債權人(被害人家屬)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如公司、機構)全部債務之請求權。」
這句話至關重要,它明確表達您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可以有效避免《民法》第276條導致權利縮水的風險。
2. 釐清和解金額是否包含保險理賠
和解契約的目的是終止爭執,一旦簽署,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實務上,許多家屬事後發現和解金額並未包含強制險或任意險理賠金,想主張撤銷時,往往被法院認定為「動機錯誤」,難以成功。
操作建議: 請在和解書中清楚載明本次和解金額是否已包含或扣除強制險、任意險等保險理賠金,避免日後爭議。
3. 和解撤銷門檻高,簽約前須深思
和解契約具有高度的法律安定性。除非您能證明對於和解所欲終止的「重要爭點」有根本性的錯誤,否則很難撤銷。因此,在簽字前,請務必與家人深思熟慮,確認和解條件是否能接受。
結論:保障權益的兩大重點
處理高齡被害人的團體事故求償,複雜且耗神。請務必記住以下兩個重點,以保障長輩的權益:
- 連帶責任: 所有的加害人都要對全部損害負責,您可以選擇向經濟能力最好的對象求償。
- 和解條款: 與部分加害人和解時,和解書中必須明確寫入保留對其他所有加害人(特別是公司或機構)的全部請求權的文字,才能避免權利被稀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已經跟其中一個加害人簽了和解書,但沒有寫「保留對其他人的請求權」,現在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書中沒有明確保留權利,您需要評估該加害人(例如員工)與其他加害人(例如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果涉及僱用人責任,您對公司(僱用人)的求償權利可能已經受到影響。建議您立即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評估和解書的具體內容,並在時效內對其他加害人提起訴訟,爭取法院認定您當時並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
Q: 和解時,如何判斷加害人內部應分擔的比例?這會影響我們求償嗎?
A: 加害人內部分擔比例主要影響他們之間誰該出多少錢,原則上不影響您對外的全部求償權。實務上,內部分擔比例通常會依據他們的『過失比例』來決定。例如,公司管理疏失佔七成,員工個人錯誤佔三成。若和解金額低於該加害人應分擔的比例,才會影響您對其他人的求償金額。因此,和解時的關鍵仍是確保和解書中明確保留對其他人的全部請求權,讓內部責任劃分不影響您的對外求償總額。
Q: 如果和解後才發現長輩的傷勢比預期嚴重,可以撤銷和解契約嗎?
A: 和解契約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這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您主張傷勢比預期嚴重,通常會被視為『動機錯誤』,很難成功撤銷。只有當您能證明是對和解所欲終止的『重要爭點』有根本性錯誤時(例如,和解時根本不知道有另一位潛在加害人的存在),才有例外撤銷的可能性。因此,在和解前,務必等待傷勢穩定、醫療鑑定結果明確後再進行。
Q: 如果事故涉及公司(僱用人)和員工(受僱人),我應該優先跟誰和解比較安全?
A: 建議您優先爭取與公司或機構(僱用人)達成和解。因為公司通常資產較多,賠償能力較高。若您選擇先與員工和解,必須非常謹慎地在和解書中明確註明『保留對公司的全部請求權』。如果能與所有加害人同時達成和解,並在和解書中明確劃分各方負擔的金額,則是最安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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