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事故被告指南:連帶責任與和解求償的法律自保術
當公司發生重大事故或團體糾紛(例如工安意外、集體訴訟)時,身為其中一員的您,很可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成為共同被告。此時,您最擔心的莫過於:我只負責其中一小部分,為什麼要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公司如果跟對方和解了,我還需要付錢嗎?
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共同侵權行為」與「和解契約」的關係,提供您在面對連帶責任時的實務自保策略。
一、釐清責任:共同侵權與連帶賠償
在團體事故中,即使您與其他同事或協力廠商之間沒有事先串通,只要客觀上數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發生,法律上就會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規定,這將導致您負擔「連帶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這意味著:被害人(債權人)可以向你們任何一人,請求支付全部的損害賠償金額。對於被害人而言,他們無需證明每個加害人的過失比例,只要找得到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就能要求對方全額賠償。這就是員工在團體訴訟中面臨的最大風險。
二、和解契約的保護傘:確定力與範圍
當公司或加害團體決定與被害人和解時,這份和解契約的簽訂方式,將決定您是否能徹底擺脫官司。
和解契約(《民法》第736條)的法律效力強大,具有「確定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實務上,和解契約可分為兩種:
1. 創設性和解(終局解決)
如果和解書明確約定賠償金額,並載明「拋棄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或「本和解金額已包含所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則該和解契約將取代原有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一旦成立,被害人就不得再依原事故(如過失、侵權)向您或公司請求任何額外的賠償。這是最能保障被告權益的和解方式。
2. 認定性和解(僅確認爭議點)
若和解書僅就特定爭議點讓步,則被害人仍須依原有侵權關係請求賠償,但受和解內容拘束。
自保提醒: 簽署和解書時,務必確認內容是否為「創設性和解」,以求一勞永逸地終結爭議。
三、關鍵風險:部分和解的陷阱與內部求償
1. 部分和解的風險
假設團體事故有五位連帶債務人(包括您),被害人只與其中一位同事達成和解,並收下了一筆錢。這並不代表您就安全了。
根據《民法》規定:
《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這表示,除非和解書上明確寫明「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否則被害人對您提起的訴訟,僅會扣除該和解同事內部應分擔的份額,您仍需對剩餘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2. 內部求償:公司代墊後的清算
連帶責任是對外(對被害人)的責任;對內,你們之間則有分擔比例。若公司或某位同事代為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賠償金,他們有權向您請求償還您應分擔的部分,這就是內部求償(《民法》第281條第1項)。
內部求償的分擔原則
當公司向您行使內部求償權時,您的分擔比例將依循以下順序認定:
- 優先約定: 若和解書或內部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各方的分擔比例,則依約定。
- 過失比例: 若是因侵權行為(如過失)導致的損害,法院會盡力依據各方的過失輕重來判定比例(例如:您過失佔20%,就分擔20%)。
- 平均分擔: 若無法證明各方的過失比例,或和解書未約定,法院通常會傾向於平均分擔原則。
案例啟示: 某工安事故中,工程公司A、包商B、與員工C共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儘管公司A代墊了全部和解金,但因和解書未約定內部比例,法院最終認定三方應平均分擔,公司A有權向包商B及員工C請求償還各1/3的金額。
四、實務操作指引:員工自保的行動清單
| 步驟 | 法律重點 | 行動建議 |
|---|---|---|
| 確認和解性質 | 確保和解能終結所有法律關係(創設性)。 | 仔細閱讀和解書,確認是否包含「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等概括性條款。 |
| 釐清內部責任 | 避免被要求分擔超過自身過失比例的金額。 | 若有代墊方,應盡早與公司或代墊方協商,並在書面文件上約定您的內部分擔比例。 |
| 關注部分和解 | 避免其他人的和解影響您的責任範圍。 | 如果被害人只與部分同事和解,務必確認和解書是否已將您的責任「全部」免除,否則您仍需對剩餘債務負責。 |
| 保險金扣除 | 賠償總額應扣除已領取的保險理賠金。 | 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已將強制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的理賠金列入計算並扣除。 |
結論
面對團體事故的連帶責任,員工不必過度恐慌,但必須積極介入和解過程,確保和解契約的範圍和性質能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特別是對於內部求償的分擔比例,應力求依據您的實際過失比例而非平均分擔,以避免不必要的財務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聽主管指示辦事,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A: 是的,即使您是聽命行事,只要您的行為客觀上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之一,您仍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在內部求償階段,您可以主張您的過失比例較低,甚至主張損害主要歸責於公司或主管,以減輕您的最終分擔額。
Q: 公司已經跟被害人和解並支付了賠償金,我還會被追究嗎?
A: 這取決於兩個關鍵點:第一,和解書是否將您列為和解對象並明確免除您的責任;第二,如果公司代墊了全部金額,公司將成為您的債權人,依據《民法》第281條向您行使「內部求償權」,要求您償還您應分擔的部分。您必須準備好證明您應分擔的比例。
Q: 如果我們簽了和解書,事後才發現賠償金額算錯了,可以反悔嗎?
A: 和解契約通常被視為具有高度確定力的「創設性和解」。一旦和解成立,即使事後發現計算有誤(例如少算了某項損失),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或反悔。法院實務認為,和解的目的就是終結爭議,因此對契約文字的拘束力要求極高。除非有極端的情況(如受詐欺或脅迫),否則很難推翻。
Q: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內部求償分擔比例?
A: 若和解書未約定比例,法院會優先依據「過失比例」來判斷。您必須在訴訟或協商中,積極提出證據,證明其他連帶債務人(如公司或協力廠商)的過失程度遠高於您,例如提出內部流程文件、專業鑑定報告等,以避免被法院採納對您不利的「平均分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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