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開公司車肇事怎麼辦?未成年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指南
面對未成年子女因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家屬往往感到手足無措,深怕孩子要獨自承擔鉅額賠償。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的焦慮。請放心,依據台灣法律,這類案件的責任並非只由您的孩子一人承擔。公司(僱用人)在法律上負有連帶責任,且實務上,公司對孩子的求償權也受到公平原則的限制。
本文將透過白話解析,帶您了解責任分配的關鍵法條,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1. 釐清責任歸屬:公司與員工的「連帶責任」
當您的孩子(受僱人)在執行職務(如送貨、跑業務)時發生車禍,法律要求公司(僱用人)必須一同對被害人負責。這就是《民法》規定的「僱用人責任」。
關鍵法條:《民法》第188條第1項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公司和您的孩子對於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必須負擔共同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公司、孩子,或同時向兩者請求賠償。由於公司通常資力較佳,被害人多數會優先向公司求償。
重點提醒: 只要孩子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事故,即使是輕微過失,公司就難以免除對被害人的連帶責任。
2. 家屬最大的擔憂:公司對孩子的「求償權」
既然公司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一旦公司支付了賠償金(無論是和解或判決),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原則上可以回頭向有過失的員工追討這筆錢。
關鍵法條:《民法》第188條第3項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這就是家屬最擔心的部分:孩子是否必須將公司賠償給被害人的所有金額,全數還給公司?
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法律賦予公司求償權,但台灣法院實務為了兼顧公平原則及風險分散,已經發展出一套限制公司求償權的機制。
3. 實務上的公平原則:限制公司求償權
法院在審理公司對員工的求償案件時,會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法理。這意味著,法院會檢視公司在事故發生上是否有管理或監督上的缺失。
實務案例情境:公司管理疏失,求償金額被限制
假設您的孩子擔任物流司機,因連續超時工作導致疲勞駕駛而肇事。公司雖然賠償了被害人100萬元,但向您的孩子全額求償。
在法院審理時,如果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公司:
- 未提供足夠的休息時間(違反勞動法規)。
- 車輛機件老舊或維修不當。
- 給予不合理的超趕時程指示。
法院可能會認定公司也有40%的管理過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向您的孩子求償的金額將被限制,可能只能求償60萬元,而非全額100萬元。這就是實務上透過過失相抵來分散勞資風險的體現。
4. 家屬的自保之道與行動建議
面對公司的求償,家屬必須積極蒐集證據,以主張公司應分擔部分責任:
| 應蒐集的關鍵證據 | 目的與用途 |
|---|---|
| 工作時間紀錄 | 證明孩子是否有超時工作、疲勞駕駛的狀況,主張公司管理過失。 |
| 車輛維護紀錄 | 證明車輛是否定期保養,若因機件故障導致事故,可主張公司未善盡車輛管理責任。 |
| 公司內部規定 | 檢查公司內部是否有針對員工過失賠償的特別約定(例如: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求償)。 |
| 事故發生時的職務指示 | 證明公司給予的指示是否過於急迫或不合理。 |
關於和解的注意事項
如果被害人選擇先與您的孩子進行和解,和解書的措辭至關重要。如果和解書中沒有明確提到「保留對公司(僱用人)的求償權」,公司對被害人的連帶責任可能因此消滅。但這同時也可能導致被害人將所有矛頭轉向您的孩子,要求孩子支付剩餘未獲清償的款項。因此,在和解前,務必仔細評估與公司共同協商的必要性。
結論:連帶責任是保護,求償權是限制
請記住,在公司車禍案件中,法律設置《民法》第188條的目的,是為了讓被害人能獲得更充分的保障。對您的孩子而言,雖然仍需面對侵權責任,但公司對您的求償權並非無上限。透過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公司的管理缺失,您將有機會大幅減輕孩子最終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在複雜的責任分配過程中,專業的法律諮詢將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已經賠償給被害人了,我們還能主張公司有管理過失來減輕孩子的責任嗎?
A: 絕對可以。公司對被害人賠償後,是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您的孩子行使「求償權」。在求償訴訟中,法院會獨立審查公司是否對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有管理上缺失。您應積極提出證據,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要求法院按比例減輕孩子應負擔的求償金額。
Q: 如果公司內部有規定,要求員工必須負擔所有賠償責任,這個規定有效嗎?
A: 這取決於規定的內容和實際情況。如果公司規定是針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求償,對員工相對有利,法院會尊重。但若公司試圖透過內部規定,讓員工承擔所有因執行職務發生的輕微過失責任,實務上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或勞動法令精神,被法院認定無效或限制其適用。應檢視該規定是否已構成『顯失公平』。
Q: 我們應該先跟被害人和解,還是等公司處理完再說?
A: 建議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盡可能與公司協調,達成三方共同和解。如果單獨與被害人和解,必須注意和解書是否明確載明『保留對公司(僱用人)的求償權』。若未保留,公司雖可能免除對被害人的連帶責任,但被害人可能會轉而向您的孩子追討剩餘款項,使孩子面臨更大的壓力。
Q: 強制險和任意險的理賠金,會影響公司對孩子的求償金額嗎?
A: 會的。無論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還是公司投保的任意險,其理賠金都會優先用於扣抵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總額。公司最終向您的孩子求償的金額,只會是公司實際支付給被害人,且未獲保險填補的那一部分損失。因此,應確保所有保險理賠都已納入計算,避免重複賠償或求償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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