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車出事,公司賠完錢後轉頭向你提告求償?員工自保指南
您是盡忠職守的員工,卻因執行職務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事故。雖然公司基於「僱用人責任」先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與和解,但隨後卻依法律規定向您提告,要求您負擔全額賠償金。面對這種情況,許多員工會感到震驚與無助。
律點通告訴您,雖然法律賦予公司求償權,但這並不代表您必須承擔全額責任!台灣的法院實務已經發展出對員工更有利的「責任分擔」原則,這是您自保的關鍵。
一、釐清法律關係:連帶責任與終局責任
當公司車輛肇事時,法律關係分為「對外」和「對內」兩個層面。
1. 對外:公司與您負「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只要您是在執行職務時肇事,公司(僱用人)和您(受僱人)就必須對被害人負起共同的、全部的賠償責任。公司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到選任和監督的責任,否則無法免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 對內:公司有「求償權」,但責任分擔有玄機
公司對外賠償後,下一步就是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您行使求償權。這條文確立了「受僱人是最終的侵權行為人,應負終局責任」的原則。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二、員工自保的關鍵武器:類推適用「過失相抵」
這是您在訴訟中最重要的抗辯策略。雖然《民法》188條第3項看似允許公司全額求償,但台灣高等法院的主流實務見解,考量到勞資關係的平衡與損害分散的經濟原則,認為不應讓資力薄弱的員工承擔所有風險。
因此,法院會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法理,來判斷公司與員工之間應如何分擔責任。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減輕您的賠償責任?
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判斷公司是否也有「過失」:
- 公司未善盡監督義務: 例如,公司未嚴格管理您的工時,導致您疲勞駕駛,或車輛維護不良。
- 損害分散原則: 企業本應承擔營運風險,若將所有損失轉嫁給員工,並不公平。
- 公司和解策略不當: 公司與被害人和解時,若未充分考量肇事責任比例,逕行高額和解,這部分損失不應由員工全數承擔。
重要提醒: 只要您能證明公司在事故發生上「與有原因力」(例如監督不周),法院就有極大可能大幅減輕您應負擔的金額。
三、實務案例:宅配員疲勞駕駛,責任大幅減輕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9號判決,經匿名化處理):
情境故事與判決結果
小陳是某宅配公司的司機。他因公司排班制度導致長時間工作,處於疲勞狀態下駕駛公司貨車,不慎發生事故導致他人死亡。公司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60萬元後,依《民法》188條第3項向小陳提告,要求小陳償還全額6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小陳是肇事者,但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讓員工處於長時間工作狀態,對事故發生亦有原因力。此外,將60萬元全數轉嫁給資力薄弱的小陳,不符「損害分散原則」。
最終,法院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認定公司亦應分擔部分責任,判決小陳僅需償還公司18萬元。這個案例明確指出,法院不會讓員工單獨承擔企業營運上的風險。
四、員工的自保行動清單
如果您不幸面臨公司的求償訴訟,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盤點公司過失證據: 收集所有能證明公司監督不周的文件,包括工時紀錄(證明疲勞駕駛)、車輛維修紀錄,以及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規章。
- 主張被害人過失: 即使公司已與被害人和解,您仍可主張當初被害人本身是否也有過失(例如違規停車、未設警示),要求在公司求償的總額中扣除此部分。
- 注意和解文件: 若您在公司和解前曾與被害人單獨和解,請務必確認和解書內容是否涵蓋公司責任,這可能影響公司最終對您的求償範圍。
結論:員工不是企業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面對公司依《民法》第188條提起的求償訴訟,員工不必過度恐慌。透過主張公司未盡監督之責,並引用法院實務的「過失相抵」及「損害分散原則」,您有極高的機會大幅降低甚至免除您的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公司對事故發生亦有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終局責任」?我真的要賠償全額嗎?
A: 「終局責任」指您作為實際侵權行為人,原則上應承擔所有賠償。但現代實務考量公司作為僱用人,具有較高的避險能力和經濟能力,因此會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審酌公司是否有監督不周的過失,進而減輕您的終局責任,使您不必賠償全額。
Q: 如果公司內部有規定「肇事一律由員工負擔」有效嗎?
A: 內部規定雖然形式上可能有效(法院可能依約定核定分擔金額),但此約定仍受限於法律的公允原則。若公司仍有監督過失,或該約定顯失公平,法院仍可依《民法》第217條類推適用原則,調整或減輕您的負擔。
Q: 我如何證明公司有「監督過失」?需要哪些證據?
A: 您可以從三個方向蒐證:1. 工時記錄: 證明您長時間工作導致疲勞駕駛。2. 車輛狀況: 證明公司未提供安全或妥善維護的車輛。3. 教育訓練: 證明公司未提供足夠的安全駕駛訓練或規章。這些證據是主張「過失相抵」的關鍵。
Q: 如果公司已經跟被害人和解了,我還能主張被害人也有過失嗎?
A: 可以。即使公司已經賠償,您在公司的求償訴訟中,仍可主張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法院會先依《民法》第217條扣減被害人應負擔的比例,再計算公司對您的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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