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和解結案,真的越快越好嗎?
發生車禍後,許多駕駛被告(加害人)都希望盡快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然而,法律實務上告訴我們:和解並非越快越好。倉促簽下和解書,可能讓你在未來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導致已經結案的爭議被法院重新開啟。
本篇文章將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和實務見解,為您解析車禍和解的法律性質、最佳時機,以及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核心觀念一:和解書的「創設效力」與巨大拘束力
很多人以為和解書只是一張私人協議,但事實上,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就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這就是《民法》上的「創設效力」。
和解的法律本質:互相讓步的契約
根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一旦和解成立,其法律效力非常堅固: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來說: 只要你簽了和解書,原則上你就不能再針對這次車禍的同一件事(例如:精神慰撫金、修車費)向對方主張權利。即使事後發現自己吃虧了,也不能隨意反悔。因此,簽和解書前,務必確保所有損害都已納入考量。
核心觀念二:判斷和解最佳時機的黃金三原則
既然和解具有拘束力,那麼判斷和解的最佳時機,就成為被告最關鍵的任務。
原則一:等待「傷勢穩定」(MMI)是關鍵
這是判斷和解時機最重要的原則。所謂「傷勢穩定」,在醫學上稱為「最大醫療改善」(Maximal Medical Improvement, MMI),指的是經醫師診斷,傷勢已達最終復原狀態,所有潛在的後遺症、未來手術需求(如拔釘、修疤)皆已確定。
為什麼要等傷勢穩定?因為車禍的損害賠償範圍,包含「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傷勢未定,未來可能發生的終身看護費、長期復健費等,都無法準確估算。一旦過早和解,事後發現被害人有重大後遺症,您將面臨以下實務風險。
實務警訊:過早和解可能被撤銷的風險
實務上,法院認定若被害人於和解時,對重要爭點有錯誤,可能導致和解契約被撤銷。最常見的錯誤,就是對傷害程度的認知錯誤。
【生活案例:隱藏的重大傷害】
假設您與A先生發生車禍,A先生在醫院檢查後只有輕微腦震盪,雙方很快就簽字和解,約定「拋棄所有請求權」。但過了三個月,A先生突然因硬腦膜下出血(與車禍有因果關係)緊急手術,並造成部分失能。
此時,A先生可能向法院主張:和解時他並不知道有這項重大傷害,他對「和解所欲終止的爭執事項」有重大錯誤。法院可能依實務見解,認定A先生得撤銷和解,要求您重新賠償重傷所衍生的巨額費用(如終身看護費)。
律點通提醒: 除非和解書明確排除或保留未來重大後遺症的請求權,否則在傷勢未定時簽字,就是將「被撤銷和解」的風險轉嫁到自己身上。
原則二:釐清肇事責任比例(過失相抵)
賠償金額不是全部由您承擔,而是根據雙方的肇事責任比例來決定。這就是過失相抵原則。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您必須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明確知道自己應負擔的比例。若您只負擔七成責任,最終賠償金額也只需負擔七成。
原則三:完整估算所有損害項目
在談判前,務必依據醫療文件、工作證明等,完整計算以下項目:
- 已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財物損失。
- 未來的醫療費、看護費(若有長期需求,需使用霍夫曼式計算法計算現值)。
- 勞動能力減損(需有醫師診斷證明)。
- 精神慰撫金(由雙方身分、資力、傷害程度協商)。
實務操作指引:簽和解書前請確認這兩件事
1. 和解書範圍必須明確
如果雙方同意只針對「財物損失」和解,而「人身傷害」的賠償先保留,和解書上就必須明確載明。避免使用「雙方就本次事故所有民事請求權拋棄」這種概括性用語,以免日後發現重大傷勢時無法再請求。
2. 處理多人事故的連帶債務
如果車禍涉及多位加害人(共同侵權),您只與其中一位被害人和解時,應明確約定:
- 和解範圍: 是僅就您「應分擔的部分」和解?
- 或: 是就「全部連帶債務」和解?
如果沒有約定清楚,可能影響您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的求償權利,或讓您承擔超過應負比例的賠償責任。
結論與提醒
車禍和解的本質是契約,一旦簽訂便具有法律拘束力。作為駕駛被告,您的最佳策略是耐心等待傷勢穩定,取得完整的醫療評估和肇事責任報告後,再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和談判。避免因一時心急,簽下可能被撤銷或低估賠償金額的和解書,讓自己陷入更長的法律爭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傷勢是否達到「最大醫療改善」(MMI)?
A: MMI的判斷應以醫師的專業診斷證明為準。通常醫師會註明「需持續復健」或「已達最終復原狀態,建議後續追蹤」。如果診斷證明已確定殘疾等級或無需再進行積極治療,則可視為接近MMI,此時可要求醫師開立『最終診斷證明』,作為和解的依據。
Q: 如果對方堅持不和解,我是否只能等待被提告?
A: 不一定。您可以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主張您願意支付合理的賠償金額,要求法院判定。這能展現您的誠意,避免因拖延而被認定有過失,同時也能在訴訟中釐清責任與賠償範圍。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如何協商才合理?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定價,法院會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實務上,輕傷通常數萬元,重傷或終身殘疾則可能達到數十萬甚至更高。談判時應參考過去類似案件的判決金額,並根據您的肇事責任比例去協商。
Q: 如果我已經先支付了醫療費用,和解時可以要求扣除嗎?
A: 可以。您在和解前支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是醫療費、慰問金或紅包,都應視為『預付的賠償金』。在最終和解金額確定後,這些預付款項應從總賠償金額中扣除。請務必保留所有匯款或收據證明,並在和解書中明確列出已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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