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簽名前必看:保護權益的四大關鍵與法律陷阱
經歷車禍事故,身心俱疲的您,面對複雜的求償和保險程序,往往希望能盡快簽署和解書,讓事件落幕。然而,和解書並非只是簡單的收據,它是一份具有強大法律效力的「契約」。一旦簽署,您就等於放棄了部分原有權利,未來想反悔或追加求償,幾乎難如登天。
身為被害人,您必須了解和解書的法律核心,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簽了就回不去了嗎?
和解書在法律上被稱為「和解契約」,它的效力非常強大,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
1. 和解的定義與核心:互相讓步
根據《民法》第736條,和解的成立必須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目的是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這意味著,和解的金額或條件,是雙方在考量肇事責任、損害程度等因素後,各自退讓的結果。
2. 創設新關係,消滅舊權利
和解契約最關鍵的效力,規定在《民法》第737條: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來說: 一旦和解成立,它會創設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依和解書約定的金額給付),同時消滅您原本基於侵權行為所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認定,簽字後就不能再回頭主張原來的肇事責任比例來推翻和解結果。
重要提醒: 和解書一旦成立,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否則不得任意撤銷。
二、和解書最常見的陷阱:權利拋棄的範圍
被害人最常遇到的爭議是:和解書上只寫了「醫療費」,那我的精神慰撫金和看護費還能要嗎?
實務上認定和解範圍的標準非常嚴格,關鍵在於和解書的文字是否「明確且全面」。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未明載,權利仍可主張
情境故事: 小陳在車禍後,對方急於處理,在調解委員會簽了一份和解書,內容只寫明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半數及日後後遺症負責」。幾個月後,小陳發現需要長期看護,並認為精神受到巨大痛苦,因此向法院請求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支持小陳的請求。因為和解書沒有明確記載「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或「所有民事請求權均已終結」等字眼。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僅就醫療費用和後遺症部分達成和解,未和解的部分(如看護費、精神慰撫金)仍可另行主張。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和解書沒有將所有請求權「一網打盡」,您就可能還有機會主張未列入的部分。
三、簽字後發現被騙或受脅迫,如何推翻?
如果您是在非自願或被欺騙的情況下簽署和解書,法律仍給予您撤銷的機會,但門檻極高。
1. 詐欺與脅迫的撤銷權
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若您是因「被詐欺」(對方故意說不實的話使您陷於錯誤)或「被脅迫」(對方以不法危害使您心生恐懼)而簽字,您可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使和解契約自始無效。
2. 嚴格的時效限制
請務必注意《民法》第93條規定的除斥期間:
您必須在「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會消滅。
此外,主張詐欺或脅迫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法院對此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的惡意行為。
四、被害人實務操作指引:和解書必備五大要素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請務必確認和解書中涵蓋以下五大關鍵要素:
| 要素 | 建議內容與重點 | 法律重要性 |
|---|---|---|
| 1. 賠償總金額與給付方式 | 清楚載明總賠償金額、給付期限(建議越快越好)及匯款帳號。 | 創設新債權,確保履行。 |
| 2. 權利拋棄範圍(最重要) | 明確載明本次和解是否包含「所有民事請求權」(包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若未包含,應明確列出未和解項目。 | 決定和解的終局性,避免日後爭議。 |
| 3. 強制險/任意險歸屬 | 明確約定和解金是否已包含強制險理賠金,或理賠金應歸屬哪一方。 | 避免保險金與和解金重複計算。 |
| 4. 醫療與後續追蹤 | 若傷勢尚未完全復原,建議載明「保留日後追蹤治療費用請求權」或「後續手術費用另議」等條款。 | 保留未來求償的彈性。 |
| 5. 刑事責任處理 | 若已提告,應載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拋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權」。 | 確保刑事責任的終結(告訴乃論罪)。 |
總結: 簽署和解書前,務必逐字審閱「權利拋棄範圍」條款。如果內容是「雙方就本次車禍事故所生之所有民事請求權,均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這代表您未來將無法再要求任何一筆費用,包括您現在可能還不知道的後遺症費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和解書後,如果傷勢惡化或出現新的後遺症,我還能再請求賠償嗎?
A: 這取決於您和解書中「權利拋棄範圍」的約定。如果和解書已載明您拋棄了所有民事請求權,包括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則無法再請求。但若您在和解書中明確保留了「日後追蹤治療或後遺症的請求權」,或和解書內容僅針對特定項目(如已發生的醫療費)和解,您仍可針對新出現的損害提起訴訟。
Q: 精神慰撫金一定要在和解書裡寫清楚嗎?如果只寫『一切損害』是否包含?
A: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是車禍求償的重要部分。雖然實務上「一切損害」通常會被解釋為包含非財產上損害,但為避免爭議,強烈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列出「精神慰撫金」或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的全面性文字。若未明確列舉,日後很可能需要透過訴訟來爭取認定。
Q: 如果對方保險公司說和解金已包含強制險的給付,我該如何確認?
A: 您應該要求保險公司或對方提供強制險理賠的明細。強制險的給付是法定的,應先計算並扣除。和解書必須明確載明:總和解金額是否已包含強制險的給付。如果已經領取了強制險,和解金應扣除已領部分;如果尚未領取,則應載明強制險理賠金的歸屬(通常歸被害人所有)。
Q: 和解成立後,對方卻不依約給付賠償金,我該怎麼辦?
A: 一旦和解契約成立,對方不履行即構成債務不履行。由於和解書已創設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可以直接依據和解書的內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如果您當初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筆錄,該筆錄具有執行名義,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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