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簽了能反悔嗎?律師解析和解契約的「創設效力」與撤銷門檻
車禍和解書簽了能反悔嗎?律師解析和解契約的「創設效力」與撤銷門檻
您在車禍後,可能急著想解決糾紛、拿到賠償金。但請注意,您簽下的每一份和解書或調解筆錄,都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許多被害人常在事後才發現賠償金嚴重不足,或傷勢惡化,此時想「反悔」撤銷和解,往往會面臨極高的法律門檻。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解析和解契約的法律特性,幫助您避開常見陷阱,並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您仍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權益。
一、和解契約的效力:一簽下去就「消滅」舊權利
和解契約並非只是雙方寫下承諾的紙張,它在法律上具有特別的效力,這也是事後難以推翻的關鍵。
依據《民法》的規定,和解是一種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1. 創設效力與消滅效力
這條文確立了和解契約的兩大效力:
- 消滅效力: 一旦和解成立,您原有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您可以依據車禍事實向對方求償的權利)就消滅了。
- 創設效力: 取而代之的,是依據和解書內容所成立的新債權債務關係。
這代表什麼?這表示您事後即使拿到對您有利的車禍鑑定報告,證明您過失比例極低,您也不得再依據「過失相抵」原則來主張減少或推翻和解金額。因為您原來的求償權利,已經因為簽下和解書而被視為「拋棄」消滅了。
重要提醒: 許多人後悔的原因是「誤判」理賠金額或「不知」對方有高額保險。這些在法律上通常被認定為『動機錯誤』,無法作為撤銷和解的理由。
二、撤銷和解的極高門檻:證明「重要爭點有錯誤」
想要成功撤銷和解,門檻比一般契約高得多。這是為了維護和解的安定性。
《民法》第738條明確規定,原則上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但實務上仍有極少數例外:
《民法》第738條但書:「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案例解析:何謂「重要爭點錯誤」?
情境故事:隱藏的重大腦傷
陳先生發生車禍後,全身多處擦傷,但意識清醒。他急於用錢,在出院兩週後與對方和解並簽字。和解時,雙方都認為陳先生只有輕微腦震盪。然而,數月後陳先生持續頭痛,經詳細檢查才發現當時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的潛在重大傷害。法院後來認定,陳先生在和解當時確實不知悉這項重大傷害,這屬於對和解的「重要爭點」有錯誤,因此准許撤銷原和解協議(參照實務案例 [TPHV_87_上_1662])。
重點結論: 成功撤銷的關鍵在於證明該傷勢在和解時是完全不知悉的,且嚴重到足以影響和解的基礎。
詐欺或脅迫的認定
若您主張和解是因對方詐欺(《民法》第92條)而簽下,實務上要求非常嚴格。單純是對方消極不告知他有投保高額第三人責任險的事實,通常難以構成法律上的詐術。必須是對方有積極的不實陳述(例如,謊稱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這個數字),且該陳述是您決定和解的前提,才可能成立。
三、傷勢惡化怎麼辦?情事變更原則是您的救濟之道
如果和解後,您的傷勢並非是「潛在未發現」,而是舊傷突然惡化或轉為永久性傷害,導致原和解金額顯失公平,您還有另一條路可以走:情事變更原則。
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如果契約成立後,發生了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導致原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增加給付。
情境故事:永久嗅覺喪失
林小姐在調解時,已知道自己嗅覺受損,但當時醫師評估可能恢復。調解成立後,才確診為永久完全喪失嗅覺。法院認為,雖然林小姐當時已知嗅覺受損,不構成撤銷的「錯誤」,但永久喪失非當時所能預料,屬於情事變更,因此判決對方應增加給付賠償金(參照實務案例 [TPHV_105_重上_460])。
重點結論: 傷勢惡化或轉為永久性傷害時,比起撤銷和解,請求增加賠償是更常被法院採納的救濟方式。
四、車禍被害人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和解後悔,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 實務建議 | 具體操作方式 |
|---|---|
| 等待傷勢確定 | 務必等到醫師確認達到最大醫療效益(MMI),或評估無潛在後遺症後再談和解。 |
| 和解範圍明確化 | 和解書中應清楚載明和解範圍(僅限車損?包含人身傷害?)。切勿輕易簽署「拋棄一切權利」的條款。 |
| 保留未來追訴權 | 若傷勢未完全復原或有後遺症疑慮,應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本次和解僅針對已發生之損害,未來若有新發生或惡化之傷勢,仍保留請求權。」 |
| 查證保險資訊 | 主動向警方或保險公司查證對方的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額度,避免資訊不對等。 |
結論:謹慎評估,保障權益
和解契約是終止爭議的有力工具,但其穩定性也意味著一旦簽字,您就難以回頭。作為車禍被害人,您必須在身體復原與法律請求權之間取得平衡。切記,時間是您的盟友,不要在傷勢未定或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倉促簽下可能讓您後悔一生的和解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對方有高額保險,但和解時他隱瞞了,我可以撤銷和解嗎?
A: 實務上,單純對方『消極不告知』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事實,通常難以被認定為《民法》第92條的『詐欺』行為。法院通常認為,您應主動查證,資訊不對等屬於您自身風險。除非對方有『積極不實陳述』(例如,謊稱保險額度只有10萬元),否則撤銷成功的機率極低。
Q: 我已經簽了私人和解書,但現在發現賠償金額遠低於行情,該怎麼辦?
A: 很遺憾,若該私人和解書符合《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的要件,且無詐欺、脅迫或重大爭點錯誤,則該和解契約即有效成立。您不能僅以『金額不足』或『後悔』為由撤銷。您唯一的機會是檢視是否有潛在傷勢在和解時完全未發現,或傷勢嚴重惡化至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才能爭取額外賠償。
Q: 法院調解程序中,如果雙方已簽字但法官尚未核定,其中一方反悔,調解還有法律效力嗎?
A: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實務見解,法院調解必須經法官核定後,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如果調解未經核定,多數見解認為不生《民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這意味著在後續的訴訟中,您在調解中做出的讓步,原則上不得被採為裁判基礎,風險相對較低。
Q: 我如何確保我的和解書能保留未來可能發生的後遺症請求權?
A: 您必須在和解書中加入明確的『保留條款』。具體寫法如:『本次和解給付範圍僅限於本契約簽訂日前已發生之損害。若未來因本次事故產生新的傷害、後遺症或既有傷勢惡化,立書人(被害人)仍保留依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這能有效避免和解書被視為『拋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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