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車禍賠償糾紛就此終結了嗎?
對於車禍被害人來說,最煎熬的除了身體的傷痛,就是冗長的法律程序和與肇事者的協商過程。當您終於簽下和解書時,心中可能充滿疑問:這份文件真的有法律效力嗎?對方會不會反悔?如果對方不付錢,我該怎麼辦?
和解書的法律效力,決定了您的權益是否能獲得最終保障。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解析和解契約在台灣法律中的地位,並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一、和解書的法律本質:創設與消滅的雙重效力
和解書本質上是一種契約,依據《民法》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互相讓步,就能成立。
1. 和解的定義與基礎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成立後,會產生「創設性」與「消滅性」的雙重效力:
- 消滅性: 和解書一旦簽訂,您在和解前原本依車禍侵權行為所擁有的求償權利(例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就會被消滅。您不能再回頭主張舊的法律關係。
- 創設性: 同時,和解書會創設一個新的法律關係。您的權利變成了「依據和解書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特定給付(例如支付約定的賠償金)」的權利。
2. 關鍵提醒:權利拋棄的範圍
實務上最大的爭議點,往往在於和解書上的「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權利」這幾個字。法院會根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如果和解書寫明所有民事、刑事權利均拋棄,且已「清算完畢」,這代表您已放棄日後再針對這次車禍事件提出任何求償的權利,效力非常強大。
二、效力天差地遠:私下和解 vs. 法院和解
雖然私下簽訂的和解書具有契約效力,但若對方不履行,您仍須花時間走訴訟程序。因此,我們強烈建議車禍被害人盡可能選擇「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
1. 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
- 法律效力: 僅具契約效力。
- 風險: 若對方違約不付款,您必須重新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和解書內容。等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
這是對被害人權益最具有保障的方式。只要經過法院調解委員會或法官見證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立刻擁有極高的法律地位: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法律效力: 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 優勢: 若對方不履行約定,您無需再提起訴訟,可直接拿著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
三、實務案例解析:和解後發現傷勢惡化或反悔
許多被害人簽完和解書後,才發現當初的賠償金額不足,或傷勢比預期嚴重,想要反悔。但法院對於和解的確定力有嚴格的標準。
案例情境:金額不足,可以推翻和解嗎?
假設小陳在車禍後與肇事者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約定賠償金10萬元。事後,小陳認為10萬元根本不夠支付後續的復健費用,於是向法院主張要撤銷和解,要求繼續審判。
法院怎麼說?
法院通常會駁回這類請求。因為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除非您能證明和解成立的當下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對方對您使用詐欺、脅迫,或雙方對於和解的範圍有重大錯誤),否則不能僅以「事後覺得金額不夠」或「反悔」為由,要求推翻和解。
指導意義: 一旦和解成立,即代表兩造雙方已將當時的爭議「定案」。因此在簽字前,務必審慎評估傷勢與求償金額。
四、和解書中違約金的約定與限制
為了確保對方履行義務,許多和解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例如逾期未付款須支付高額違約金。
雖然您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請注意《民法》賦予法院的「酌減權」: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違約情節、您所受的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一切因素,將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因此,違約金雖有嚇阻作用,但金額仍須具備合理性,避免被法院大幅刪減。
五、律師提醒:簽訂和解書的實務操作建議
以下是車禍被害人在簽訂和解書時,必須掌握的幾個關鍵步驟:
| 項目 | 實務操作建議 | 法律效力差異 |
|---|---|---|
| 選擇形式 | 優先選擇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 | 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 |
| 範圍確認 | 和解書中應明確列舉所有賠償項目,並清楚標示哪些權利(民事、刑事)已被『清算完畢』或『拋棄』。 | 避免日後針對其他項目(如車損、輔具)再起爭議。 |
| 付款細節 | 務必載明明確的付款方式、期限,以及逾期未付的違約金條款。 | 確保執行時有明確的依據。 |
| 保留權利 | 若有某些權利(如保險理賠金)尚未確定,應在和解書中明確排除,不列入清算範圍。 | 防止權利被視為已拋棄。 |
重要提醒: 簽訂和解書,代表您讓渡了部分權利以換取定案的賠償。務必確保和解書的文字精確,一旦簽字,要反悔的難度極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在私下和解書約定的期限內不付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和解書是私下簽訂的(未經法院),您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和解書的付款義務。待判決確定後,才能拿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Q: 法院調解成立後,對方反悔不願履行約定,我該如何處理?
A: 法院調解筆錄或訴訟上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您無需再打官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如薪水、存款、不動產等)。
Q: 和解書中寫了『雙方拋棄一切民事、刑事追訴權』,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這代表您放棄了針對本次車禍事件對對方提起民事求償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放棄了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的權利。因此,簽字前務必確認賠償金額是否已足以彌補您的所有損失,否則一旦拋棄,就無法再追究。
Q: 和解書中約定了一筆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如果對方違約,法院一定會判對方全額支付嗎?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252條,如果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顯然與違約情節或您所受的損害不相當,法院有權利依職權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建議違約金的金額應與潛在的損害風險保持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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