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前必看:證據準備是您保障權益的關鍵
經歷車禍的痛苦與驚嚇後,下一步往往是面對繁瑣的賠償協商。許多車禍被害人認為「只要對方口頭說好,或是簽個名就好」,但這可能讓您在後續的求償路上陷入困境。在法律上,和解是一種契約,一旦成立,就會取代您原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準備好充足且有效的證據,是確保和解成功的唯一途徑。
我們將透過台灣的法律規定和實務見解,帶您一步步了解,和解前您必須掌握哪些證據,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1. 掌握和解的法律效力:為何文件必須嚴謹?
和解契約在法律上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這也是為什麼您必須確保和解內容的嚴謹性。
和解的「創設性效力」
根據《民法》的規定,和解並不是單純確認舊的法律關係,而是創造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民法》第737條(和解之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簡單來說,一旦您簽了和解書,原先車禍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就消滅了。您未來只能依據這份和解契約來請求對方支付約定的金額。如果和解書寫得不夠清楚,或缺乏必要證據,您將會面臨極大的風險。
誰主張,誰舉證:您的責任
當對方不承認和解契約成立,或者否認已履行時,誰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案是:主張和解成立或已履行的一方。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作為車禍被害人,如果您主張「我們已經談好賠償金額了」,您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證據清單如此重要。
2. 實務案例解析:口頭約定真的站不住腳嗎?
在台灣的法院實務中,對於和解是否成立,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但如果涉及高額賠償,缺乏書面文件將非常不利。
案例情境:缺乏「必要之點」的口頭約定
假設被害人小美與肇事者阿強在電話中談到「賠償總額大概是70萬元」,但兩人對於這筆金額的給付方式(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還是包含保險給付)並沒有達成共識,也沒有簽署任何書面文件。
法院的看法: 實務上認為,和解契約的必要之點(例如和解總金額、給付標的)必須明確合致才算成立。如果雙方僅是「初步」談到一個數字,但對最重要的給付方式或細節未達成一致,法院通常會認定和解契約不成立。這代表小美必須重新走訴訟程序來爭取權益,之前的協商努力可能白費。
律點通提醒: 涉及高額賠償時,實務傾向認為若已成立和解,未訂定書面資料與常理有違,因此書面證據是認定成立與否的關鍵。
3. 車禍被害人和解前必備的「最強證據清單」
為了避免舉證困難,確保您的和解權益,請務必收集以下四類證據:
(1) 證明「和解成立」的直接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文件,證明雙方已互相讓步且達成意思一致。
- 和解書或協議書正本: 必須載明和解總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並有雙方親筆簽名或蓋章。
- 調解筆錄: 若透過鄉鎮市公所或法院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具有法院判決確定的效力,是最強力的證據。
- 雙方簽名或親筆記載的和解條件: 即使不是正式和解書,任何載有雙方簽名、確認金額與結清文字的計算書或傳真文件,都可作為證據。
(2) 證明「協商過程」的間接證據
這些證據可以輔助證明雙方確實有協商且達成合意,尤其在沒有正式和解書時更為重要。
- 通訊紀錄: LINE、簡訊、Email或書面信函,內容應清楚顯示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的確認與讓步過程。
- 錄音紀錄: 記錄協商過程,但請注意錄音的合法性(通常只要是當事人一方參與的對話,自錄自用是合法的)。
(3) 證明「原有損害」的基礎證據
雖然和解會取代原有權利,但保留原有損害證據,有助於釐清爭議範圍,並證明和解金額的合理性。
- 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 證明傷勢與治療費用。
- 車輛毀損照片、維修估價單或收據: 證明財產損失。
- 薪資證明、請假證明: 證明工作損失。
- 鑑定報告: 例如車輛鑑定或傷殘鑑定(若有)。
(4) 證明「履行完成」的證據
如果您是被害人,對方付款時,您必須提供收據,但您也應保留收受金錢的紀錄,以防對方日後反咬您未收受款項。
- 匯款單、轉帳紀錄截圖。
- 現金收據: 載明收款人、付款人、金額及「因XX車禍事件和解金」等字樣。
重要提醒: 當對方支付完畢後,您應將和解書正本交給對方,或在和解書上清楚註記「已履行完畢」,以避免日後爭議。
4. 促進和解的法律工具:證據保全
您可以在正式起訴前,利用《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保全程序,要求法院先確定事物的現狀,例如對受損車輛進行鑑定或勘驗。
實務上,法院認為若保全證據有助於釐清責任、促進雙方評估風險,加速和解的達成,則具有必要性。這是一個很好的工具,讓您在和解談判桌上更有底氣,因為您手上有法院認可的客觀證據。
總結:和解不是終點,而是另一個契約的起點
車禍和解的本質是契約,而非單純的諒解。作為被害人,您必須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出發,確保所有和解條件都具備明確的書面或電子證據。請記住,和解的明確性,決定了您權益的安全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一定要簽正式的和解書嗎?只有LINE對話紀錄可以嗎?
A: 和解契約在法律上屬於「非要式契約」,不一定需要正式書面才成立。單純的LINE對話紀錄,若內容明確顯示雙方對於和解總金額及給付方式等必要之點已達成一致,且有互相讓步的意思,法院可以綜合其他證據認定和解成立。但為了避免爭議,強烈建議將和解條件以書面形式(和解書、調解筆錄)記錄下來,這是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Q: 如果對方已經簽了和解書,但遲遲不付錢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簽署的和解書或調解筆錄是經過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的,該筆錄具有執行力,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一般私下簽署的和解書,您必須依據《民法》第737條的效力,以和解契約未履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中約定的給付義務,並提供和解書作為證據。
Q: 和解時,和解金額的細節需要寫多詳細?
A: 必須寫得非常詳細,因為金額和給付方式是和解契約的「必要之點」。建議載明:總和解金額、支付方式(現金/匯款/支票)、支付期限(明確日期)、以及是否包含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金額。明確的細節能避免對方日後以「認知不同」為由主張和解不成立。
Q: 和解後,我還能針對車禍造成的其他隱藏性傷害求償嗎?
A: 根據《民法》第737條,和解一旦成立,即會消滅您原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您能證明和解時對於該「隱藏性傷害」的發生毫無預見(例如和解後數年才發病的重大後遺症),且雙方在和解時並未將此列入考量,否則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權利已因和解而拋棄。因此,在和解前,務必等待傷勢穩定,並取得醫師的完整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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