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防反悔條款:被告如何確保「一了百了」
身為車禍事故中的當事人(被告),您最擔心的莫過於:明明已經簽字和解、付了賠償金,結果對方過了一陣子又反悔,說金額不夠、發現新的傷勢,要求重新談判,甚至提起訴訟。這時,您必須知道,和解書不是一張普通的收據,它是一份具有高度穩定性的「契約」。
如何確保這份契約能幫您徹底終結爭議?律點通將帶您從法律角度,掌握和解書的關鍵自保要素。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為何難以撤銷?
和解的法律基礎在於「互相讓步」。一旦和解成立,它就會取代原有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例如:原本的過失比例計算)。
根據《民法》的規定,和解契約具有極高的法律穩定性:
1. 創設性效力:舊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和解一旦成立,即創設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代表您付出的賠償金,是依據和解契約而非原來的侵權行為責任。實務上稱之為「創設性和解」。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一旦簽字和解,對方就拋棄了依據車禍事故(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所有民事求償權利。事後對方不能再主張「如果當初算過失比例,應該賠更多」而要求撤銷。
2. 撤銷的嚴格限制:不能以「錯誤」為由反悔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契約穩定性,《民法》對於和解契約的撤銷設下了非常高的門檻。許多人以為事後發現賠償金額算錯了,就可以反悔,這是錯誤的觀念。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白話來說,您不能以「動機錯誤」(例如:事後發現自己賠太多,或者對方發現自己拿太少)為由撤銷和解。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例如對「重要爭點」(如肇事責任歸屬、當事人身分)有根本錯誤,才可能撤銷。
【律點通提醒】:若對方主張和解時「被詐欺」或「被脅迫」才簽字,依《民法》第92條,雖然可以撤銷,但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權利就會消滅。
二、實務操作兩大關鍵:文字精確性與連帶責任
和解書的文字必須精準,才能有效保障被告的權益。實務上,最常發生爭議的兩個點,就是「文字真意」和「多方肇事」。
關鍵一:和解書文字即真意
法院實務認為,一旦和解書的文字清晰明確,就必須受其拘束。即使您事後發現自己可能沒有肇事責任,或者認為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不合理,只要和解書已經簽訂,您就不能再反悔。
生活情境案例:
小李(被告)與受害者阿文達成和解,和解書寫明:「小李賠償總額100萬元,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小李原以為保險公司會直接給付這100萬,但後來保險公司只核付了80萬。小李主張他只需要補足剩下的20萬。但法院認為,既然和解書已明確載明「總額100萬元」,且雙方無保留條款,小李仍需負擔這100萬元的全部給付義務,不能反過來要求依保險理賠結果調整金額。和解書的文字,就是最終的法律依據。
關鍵二:多方肇事與連帶債務的處理
如果車禍涉及多輛車(例如:連環追撞),您可能與其他人負有「連帶侵權責任」。此時,您與其中一方和解,並不代表您對所有受害者或所有肇事者都脫責了。
根據《民法》第276條:
《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重點在於「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若您只跟A和解,但和解書上沒有寫明「本和解效力及於所有連帶債務人」,那麼受害者日後仍可能轉向您追討其他連帶債務人應負擔的份額!
三、被告必備的「終局解決」條款清單
為確保和解具有終局性,您必須在和解書中明確寫入以下要素:
| 項目 | 必備要素 | 被告自保重點提醒 |
|---|---|---|
| 當事人 | 清楚載明所有和解當事人全名、身分證字號。 | 若涉及公司或車主,應一併列入,避免漏列潛在被告。 |
| 和解金額 | 載明總賠償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 必須註明該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理賠金。 |
| 權利拋棄 | 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均拋棄其餘請求權」。 | 這是確保終局性的核心條款,且範圍應明確指涉本次事故。 |
| 連帶責任 | 若涉及多方肇事,應載明「本和解效力及於所有連帶債務人」或類似文字。 | 確保您對本次事故的連帶責任也一併解除。 |
| 保留項目 | 確認是否有任何保留項目(如特定強制險請領權),若無,應載明「無任何保留項目」。 | 避免對方日後主張保留了部分求償權利。 |
結論:和解的穩定性是您的最大保障
對被告而言,和解契約的穩定性是最大的保障。一旦簽字,您就確立了賠償責任的上限,且對方事後極難以「算錯金額」為由撤銷。務必仔細審閱和解書內容,特別是金額是否包含保險以及是否拋棄所有民事請求權,確保您付出的代價能夠換來真正的「一了百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後對方反悔,說賠償金額太低了,可以要求撤銷和解嗎?
A: 原則上不行。根據《民法》第738條,和解契約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實務上將這種情況認定為「動機錯誤」(即事後覺得判斷錯誤),屬於當事人互相讓步的結果,法律會維護和解的安定性。除非您能證明對方在和解時對『重要爭點』(如肇事責任)有錯誤,且若知悉就不會和解,才有可能撤銷,但門檻極高。
Q: 和解金中包含保險理賠金,和解書要怎麼寫才不會出問題?
A: 必須明確載明賠償總額,並註明保險金的處理方式。建議寫法為:「甲方(受害者)同意本次事故之所有損害賠償總額為新臺幣X元整,此金額已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所有保險理賠金。甲方同意自行向保險公司請領,乙方(被告)僅需補足扣除保險金後之差額。」
Q: 車禍涉及多方肇事,我已經跟其中一位受害者和解了,其他共犯還能向我追償嗎?
A: 若您與受害者和解時,和解書僅針對您的賠償部分,且沒有明確載明『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則根據《民法》第276條,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您的共犯)在對受害者賠償後,仍可能基於內部分擔比例向您追償。為求徹底解套,和解書應註明『本和解效力及於所有連帶債務人,且雙方同意不再向任何共同侵權人主張權利』。
Q: 和解後才發現對方有新的重大傷勢(如腦震盪後遺症),我會被追討額外費用嗎?
A: 這取決於和解書的「權利拋棄」條款範圍。如果和解書已載明『拋棄本次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則通常難以再追討。然而,若新傷勢是和解當時雙方都『不知情』的重大爭點,且足以影響和解意願,則理論上可能符合《民法》第738條第3款的撤銷要件。為預防此風險,建議在和解書中加入『本和解已涵蓋所有已知及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害』的概括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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