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車禍當事人必懂的法律效力與時效陷阱
發生車禍,面對漫長的訴訟程序,許多當事人會選擇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尋求和解。調解的好處是快速、免費且具有法律效力,是解決車禍爭議的重要途徑。然而,調解書的效力並非一律相同,一旦處理不慎,可能導致您以為事情已解決,實則權益受損。
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清楚了解調解書的「既判力」、「執行力」以及侵權行為的「時效」問題。
1.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核定是關鍵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完全取決於法院是否「核定」。
(1) 經法院核定:等同確定判決
如果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它就具備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代表兩個重要的法律效果:
- 既判力(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 執行力: 若對方不履行約定的金錢賠償,您可以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打官司。
(2) 未經法院核定:僅為和解契約
如果調解書因故(例如當事人要求撤銷或法院認為內容違法)未經法院核定,則它僅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依據《民法》第736條)。
- 風險提醒: 雖然雙方仍受和解內容拘束,但若對方不履行賠償,您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徒增時間和訴訟成本。
實務建議: 針對賠償金給付的調解,務必確認調解書已送請法院核定,才能取得執行名義,保障權益。
2. 時效陷阱:2年與6個月的黃金時間
車禍案件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如果您錯過了時效,即使權利存在,對方也可以拒絕賠償。
(1) 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
依據《民法》規定,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個「知悉時起」通常指車禍發生的當下。
(2) 調解不成立的6個月限制
聲請調解屬於「請求」的一種,可以讓時效中斷。但如果調解不成立,時效並非永久停止,而是會繼續計算。實務上提醒,當調解不成立時,您必須注意後續的法律行動期限:
- 若調解不成立,您必須在調解不成立之時起算6個月內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確保時效中斷的效力持續,否則時效將繼續進行,可能導致您的請求權消滅。
3. 刑事案件的處理差異: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會影響調解的最終效果:
-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1項,將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刑事責任隨即終結。
- 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 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書的成立與核定,無法免除對方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或法院仍會依法追訴)。但調解對於民事賠償部分仍然有效,且經法院核定後,可終結民事求償爭議。
4. 實務案例解析:調解書如何拘束當事人
案例情境:未經核定的調解書,仍有拘束力嗎?
小陳與對方發生車禍,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簽署了調解書,約定對方賠償小陳一筆金額。但後來小陳反悔,認為賠償金額太低,且調解書尚未送法院核定,因此小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更高的賠償。
法院怎麼看? 雖然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但法院認為,這份調解書仍是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所成立的和解契約。既然小陳已經在調解書上同意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權,他就必須受該和解契約的拘束,因此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律點通提醒: 一旦在調解書上簽名,即便未核定,您也無法隨意反悔。因此,在簽署前務必確認賠償範圍是否已包含「所有」或「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以免日後發現新的損害卻無法再求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該如何確保調解書有法律效力?
A: 您必須確認調解委員會已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進行「核定」。法院核定後,調解書才會具備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既判力及執行力)。通常調解委員會會主動辦理,但您務必追蹤進度,並在法院核定後取得正本或證明文件。
Q: 如果對方不履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上的賠償,我該怎麼辦?
A: 由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您不需要再提起訴訟。您可以直接持調解書和法院的核定證明,向法院聲請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薪資、存款或不動產)。
Q: 我是過失致死案件的受害者家屬,調解是否能讓對方免除刑事責任?
A: 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調解的成立與否,並不會影響檢察官或法院對對方的刑事追訴權。然而,調解仍能有效解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對於民事求償來說,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能避免後續冗長的民事訴訟。
Q: 為什麼調解不成立後,我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
A: 聲請調解的行為,依《民法》規定屬於時效中斷的事由。但如果調解不成立,依據法律規定,該時效中斷的效力將視為不存在,除非您在調解不成立後的6個月內,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如提起訴訟),才能讓時效繼續保持中斷狀態,避免您的請求權因超過2年時效而消滅。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