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車禍被告必知!如何合理評估與降低賠償責任?
當您不幸捲入車禍事故,收到對方鉅額的求償清單時,想必心頭一震,擔憂自己是否需要承擔所有費用。作為駕駛被告,您必須了解,賠償金額並非對方說了算,而是有嚴謹的法律計算依據。掌握這些法律武器,您才能在和解或訴訟中,爭取到最合理的結果。
我們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車禍賠償的認定標準,特別是針對駕駛被告最關鍵的「過失相抵」原則。
一、賠償請求的法律基礎:釐清責任的起點
所有車禍賠償的請求,都必須建立在您有「過失」的基礎上。這主要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只要您的駕駛行為(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導致對方受傷或財物損失,您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也特別強調,動力車輛駕駛人對使用中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賠償項目拆解:財產與精神損失怎麼算?
損害賠償主要分為兩大類:
1. 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3條)
這類損害必須有單據或專業證明,涵蓋了實際支出的費用和未來損失:
- 醫療與看護費用: 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包含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看護費用則須依據醫師診斷證明書判斷是否需要全日或半日照護。
- 工作損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需證明因傷無法工作或勞動能力減損。實務上會參考您的薪資證明或基本工資,若涉及永久性失能,則需依據鑑定報告,以專業方法(如霍夫曼計算法)計算未來數十年的損失。
- 車輛毀損: 請注意,車輛維修費會依據車齡,扣除折舊後計算。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這是最常發生爭議的項目。精神慰撫金的目的是補償被害人因受傷所承受的痛苦、不便與精神打擊。法院在核定金額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雙方的身分、資力(經濟狀況)。
- 您加害的程度。
- 被害人傷勢的嚴重性及其對生活的影響程度。
實務範圍參考: 輕傷可能從數萬元到20萬元;一般骨折且需復健者,可能落在35萬至90萬元;若造成重傷害(如植物人、嚴重失能),則可能上看數百萬元。
三、減輕責任的兩大關鍵:過失相抵與強制險
作為被告,您最大的法律武器就是「過失相抵」原則與「強制險扣除」。
1. 關鍵武器一:過失相抵(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如果車禍的發生,被害人本身也有疏失,您就可以主張減輕賠償責任。這是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操作: 法院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確定雙方違反交通法規的情節,進而分配過失責任比例(例如:您佔70%,對方佔30%)。最終您只需支付總損害金額的70%。
2. 關鍵武器二:強制險給付扣除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強制險已給付或應給付的理賠金,必須從您的總賠償金額中扣除。這能顯著降低您的實際負擔。
重要提醒: 強制險理賠金額是針對被害人的人身傷害,有固定的給付上限,且不論過失比例皆可領取。在計算和解金時,請務必確認已將強制險理賠金扣除。
四、實務案例啟示:比例決定最終負擔
假設發生一起車禍:
情境故事: 駕駛人小陳(被告)在黃燈變紅燈時搶快通過路口,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阿明(被害人)。阿明因此左側股骨開放性骨折,重傷害,經鑑定,阿明雖有違規穿越的過失,但小陳搶燈的過失較重,最終判定小陳負擔80%責任,阿明負擔20%責任。
假設法院認定阿明的總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為200萬元,且強制險已給付20萬元。
- 總損害: 200萬元
- 扣除強制險: 200萬 - 20萬 = 180萬元
- 依過失比例計算: 180萬元 × 80% = 144萬元
儘管傷勢嚴重(重傷害),但由於過失相抵原則,小陳的實際賠償責任從200萬降至144萬。這突顯了過失比例在決定最終賠償金額中的核心地位。
五、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 取得報告,確認比例: 第一步永遠是取得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確定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例。這是談判的基礎。
- 要求提供單據: 仔細審核對方提出的所有醫療、看護、交通等費用單據,確認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 計算合理範圍: 依據傷勢嚴重程度,對照實務判決,評估一個合理的精神慰撫金範圍,並將所有財產損失加總。
- 扣除強制險: 務必將強制險可給付的額度從總額中扣除,這能有效避免重複賠償,降低您的負擔。
掌握這些步驟,您就能從被動的被告,轉變為掌握資訊、主導談判的一方,確保賠償金額的公平合理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車禍受傷者要求「未來」的看護費用,我該怎麼判斷其合理性?
A: 未來看護費用的請求必須有法律依據。首先,要求對方提供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上面需明確記載傷者出院後仍需全日或半日看護的期間。實務上,法院會根據醫師建議、傷勢嚴重性(如是否導致失能、生活無法自理)來判斷期間長短,並參考勞動部公告的薪資標準計算費用。若無醫師證明,您有權拒絕該筆請求。
Q: 對方提出的精神慰撫金遠高於我的預期,我該如何反駁或談判?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標準,但您可以從兩方面著手:首先,強調《民法》第195條規定的「雙方資力」及「加害程度」,若您的經濟狀況並非富裕,可以此作為降低金額的理由。其次,引用類似傷勢的法院判決案例,指出對方請求金額已超出實務認定的合理範圍,要求對方提出具體依據,並主張若進入訴訟,法院核定的金額很可能較低。
Q: 如果我已經和對方達成和解,對方之後又提出其他損害求償,我還需要負責嗎?
A: 這取決於您簽署的「和解書」內容。如果和解書中明確記載是「就本次車禍事故所有民事請求權拋棄或一次性解決」,且載明和解範圍包含所有損害項目(含醫藥費、精神慰藉金、未來損失等),則對方通常不能再提出新的請求。因此,簽署和解書時,務必確認條款涵蓋所有已發生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
Q: 如果車禍發生後,我懷疑對方有假裝受傷或誇大損害的情況,該怎麼辦?
A: 若懷疑有詐,您應保留所有證據。對於醫療費用,可要求提供詳細的病歷和收據,並與醫師診斷證明書進行比對。對於工作損失,可要求提供薪資證明、勞保投保紀錄等。若進入訴訟程序,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函詢醫院或進行專業的勞動能力鑑定,以揭露不實的損害請求。同時,若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詐欺,您也可以考慮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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