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的最佳時機判斷:中年被害人家屬自保指南
您好,我是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在面對親人車禍受傷時,除了擔憂傷勢,還要處理複雜的法律與賠償事宜,心情一定非常煎熬。許多家屬為了盡快讓事情落幕,常在傷勢未定時就簽下和解書,這往往是日後產生爭議與後悔的根源。
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為什麼和解時機如此重要,以及如何依法保障您與家人的權益,避免未來因傷勢惡化而求償無門。
1. 為什麼和解不能急?認識契約的「創設效力」
在法律上,車禍和解書並非單純的收據,它是一種具有強大法律效力的和解契約。一旦簽署,雙方就必須受其拘束,這就是所謂的「創設效力」。
《民法》第737條明確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和解成立,您在和解範圍內放棄的權利(例如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無論金額是否公平,都視為已經拋棄。即使事後發現和解金額遠低於實際損害,原則上也不能反悔或推翻,法律重視關係的安定性。
判斷和解的最佳時機:傷勢穩定是關鍵
既然和解後難以反悔,那麼和解的最佳時機就必須在傷勢穩定且所有損害範圍確定之後。
我們建議您等待以下兩大條件達成:
- 傷勢穩定(MMI): 醫學上稱為「最大醫療改善」(Maximum Medical Improvement, MMI)。這意味著主要治療已經結束,傷勢不再惡化,或者已經確定是否留有永久性傷害(殘疾)。如果傷者有潛在的永久性傷害,必須等待醫院開立殘廢鑑定或勞動能力減損評估。
- 損害確定: 所有的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減少工作收入、未來復健費用等,都必須有明確的單據和計算依據。
重要提醒: 如果在傷勢未穩定前就倉促和解,您等於是用「未知」的未來,換取「確定」的現在賠償金。一旦未來需要長期復健或二次手術,將可能面臨無法求償的困境。
2. 實務解析:和解後發現「重大後遺症」怎麼辦?
和解最大的風險,就是簽字後才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家屬們最擔心的就是:如果已經簽字,還能再告嗎?
要撤銷和解契約,法律門檻極高。《民法》第738條原則上禁止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但實務上針對車禍案件,給予了一個重要的例外:
《民法》第738條第3款: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案例情境:無法預見的重大傷害
假設王先生的父親發生車禍,當時診斷為輕微腦震盪,家屬與對方達成50萬元的和解。但三個月後,王父因持續頭痛檢查,才發現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需要緊急手術。
法院在類似案例中曾認定,這種和解當時尚未發現的重大傷害,屬於和解的「重要爭點有錯誤」。因為如果當事人知道有這麼嚴重的傷勢,絕對不會以該金額和解。因此,法院允許被害人撤銷和解,重新計算賠償金。
然而,請注意,如果只是事後覺得金額算少了,或是鑑定結果對自己更有利,這不構成撤銷的理由。撤銷必須是針對和解當時無從預知的重大事實。
3. 保護家屬權益的實用策略
為了避免未來爭議,家屬在協商和解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策略一:詳列和解涵蓋範圍與保留項目
和解書切勿只寫「雙方就本次車禍事件達成和解,拋棄其餘請求權」。這樣會讓所有權利都被視為拋棄。
您應在和解書中明確列出這次和解涵蓋的項目(例如:已知的醫藥費、修車費、精神慰撫金),並保留或排除未來可能發生的不可預見損害。
例如:『本和解僅針對和解簽署日前已知的損害項目,不包括任何未來因本次車禍所致,但於簽署時醫學上無法合理預見的重大後遺症或後續手術費用。』
策略二:取得醫師的預後評估
在和解前,務必請主治醫師開立詳細的診斷證明書,其中應包含對傷勢的預後評估(Prognosis)。如果醫師無法確定未來是否會留下後遺症,應在證明書上註明「需持續追蹤觀察」或「後續可能需進行復健或二次手術」等字樣。這份文件是證明您對「重要爭點無從預見」的關鍵證據。
4. 結論總結:安心和解三步驟
處理車禍案件是一場馬拉松,而不是短跑。請務必耐心等待,確保您和您的家人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 確認時機: 必須等到傷勢穩定,所有醫療單據和鑑定報告都齊全。
- 明確範圍: 和解書上要清楚寫明賠償項目,並保留未來不可預見的求償權。
- 諮詢專業: 在簽署重大和解文件前,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確認條款是否周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一直催促我們和解,但傷勢還沒穩定,該怎麼辦?
A: 您無需屈服於對方的壓力。請明確告知對方,根據法律實務,和解必須在傷勢穩定後進行,以確保賠償金額的公平性。您可以先進行部分和解(例如針對財產損失如修車費),但人身傷害部分應等到醫師確認傷勢穩定後再處理。請記住,侵權行為的求償時效通常有兩年,您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準備。
Q: 和解書上已經寫了「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事後還能主張後遺症嗎?
A: 這取決於後遺症的嚴重性與可預見性。如果該後遺症是和解當時醫學上無法合理預見的重大傷害(例如隱藏性的內出血或神經損傷),實務上有機會依《民法》第738條第3款「重要爭點錯誤」來主張撤銷和解,或主張該「不可預見」的損害不屬於和解拋棄的範圍。但若只是輕微的、可預期的不適,則很難成功。
Q: 如果車禍鑑定報告顯示我方也有部分過失(例如佔30%),這會如何影響和解金額?
A: 這會啟動《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如果鑑定認定您方有30%的過失,那麼最終計算出來的總損害賠償金額,加害人只需負擔70%的責任。在和解時,這個比例是重要的談判依據。如果對方提出的金額低於總損害金額的70%,家屬應據理力爭。
Q: 我們只有跟肇事駕駛和解,但車主不同人,和解效力會擴及車主嗎?
A: 這涉及連帶債務的和解效力。若您與其中一位加害人(例如駕駛)和解,如果和解書中沒有特別約定是就全部債務和解,則該和解效力通常只及於該駕駛應分擔的賠償部分。您仍可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例如車主,若其亦有責任)主張剩餘的賠償金。因此,和解書必須明確載明和解對象及範圍,以保護對其他加害人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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