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愛車全毀了!但賠償金不是你想的那樣
身為青年車主,看到心愛的車輛在車禍中被撞到面目全非,被判定為「全損」(Total Loss)時,第一個念頭肯定是:我要對方賠我一台新車的錢!
很抱歉,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上,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法律遵循的是「填補損害」原則,而非讓您因此獲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車輛全損時,您真正能請求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掌握法律核心:全損賠償的計算公式
當車輛毀損嚴重,維修費用已經高於它在事故發生前的市場價值(市值)時,法院就會認定為「全損」或「無修復實益」。此時,賠償標準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計算的是「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1. 賠償依據:《民法》第196條
這是物體毀損求償的關鍵法條: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白話來說,您能請求的不是新車的價格,而是您的車子因為這次事故,價值減少了多少。
2. 全損賠償的黃金公式
在全損的情況下,這個「減少的價額」就是:
應賠償金額 = 事故發生前之車輛市值 - 殘體價值(殘值)
為什麼要扣殘值?這是依據《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的「損益相抵」原則。如果車輛殘骸仍然有價值(例如可以報廢、賣給回收廠),這筆殘值就算作您因事故所獲得的利益,必須從總損害中扣除。
重點提醒: 除非您的車是剛出廠的全新車,否則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您要求賠償「重購新車」的費用。
實務案例解析:他如何拿回賠償金?
想像一下,青年車主小陳買了一輛兩年的二手進口車,市值約60萬元。某天被酒駕撞擊,車體嚴重變形,維修廠評估維修費用高達70萬元,已超過市值,認定為全損。
案例情境:鑑定與求償的過程
- 確定市值: 小陳必須透過公正的鑑定單位或專業車行,證明事故發生前,他的車輛市值確實是60萬元。
- 確認殘值: 車禍後,車輛殘骸被拍賣,獲得了6萬元的殘值。
- 法院計算: 法院將採納鑑定結果,認定小陳的損失為:
- 60萬元(市值) - 6萬元(殘值) = 54萬元(減少之價額)
法院最終會判決加害人應賠償這54萬元(還需依肇事責任比例調整)。這證明了在全損案件中,客觀的市值鑑定是您成功求償的關鍵。
青年車主自保指南:實務操作建議
1. 準備最有力的證據
您對「減少之價額」負有舉證責任。請務必準備以下資料:
- 客觀鑑定報告: 請求專業機構(如汽車公會或公正第三方)鑑定事故發生前的車輛市場交易價值。
- 同型車交易紀錄: 收集事故發生前後,同款、同年份、同里程數車輛的中古車交易價格證明。
- 殘值處理證明: 保留車輛殘體拍賣或報廢的交易單據,證明您實際獲得的殘值金額。
2. 關於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
如果您有投保車體險,保險公司賠給您保險金後,會依據《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加害人求償。但請注意「利得禁止原則」: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金額,不得超過您實際受到的損失。
因此,即使保險契約約定了一個較高的「推定全損」賠償金額,法院最終仍會以您實際的市值減殘值來計算,保險公司無法因保單約定而多賺一筆。
結論:全損求償,證據決定一切
車輛全損的賠償,核心原則是「填補實際損失」。拋棄要求新車價的想法,專注於證明事故發生前您的愛車究竟「值多少錢」。掌握市值減殘值的公式,並備齊客觀的鑑定證據,才能確保您在車禍求償中獲得最合理的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估算事故前的「市值」?自行上網查價可以嗎?
A: 自行上網查價只能作為參考,法院更看重客觀且專業的證明。最有力的方式是委託專業的汽車公會、鑑定機構或有公信力的中古車行進行鑑價,取得正式的鑑定報告。報告中應詳細說明車輛的年份、里程數、配備和市場交易行情,以證明事故前的實際價值。
Q: 如果我的車輛殘骸已經賣掉了,賠償金會受影響嗎?
A: 是的,會直接影響。根據《民法》損益相抵原則,您將殘骸出售所獲得的價金,屬於您因事故獲得的利益,必須從總賠償金額中扣除。因此,您必須保留殘骸出售或報廢的收據,作為計算最終賠償金額的依據。
Q: 保險公司已經理賠給我了,我還能自己向加害人求償嗎?
A: 可以,但您請求的範圍僅限於保險公司未賠付的部分。例如,如果您的實際損失是60萬元,但保險公司只賠了55萬元,那麼剩下的5萬元差額,您仍然可以自行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保險公司已賠付的部分,則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Q: 車輛如果只是嚴重受損但沒有全損,零件換新時,對方可以主張折舊嗎?
A: 在台灣實務上,如果零件是『新品換舊品』,多數法院會採納折舊主張,尤其針對消耗性零件。法院會依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率,要求您負擔部分折舊費用,以避免您獲得不當利益(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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