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您的維修費該如何被法院認定?
身為事故當事人,無論是車禍導致車輛受損,或是鄰房施工造成的房屋龜裂,最核心的爭議往往就是「維修費用」的金額。當雙方對報價單或修復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時,訴訟階段法院通常會啟動鑑定程序,以釐清損害的真實範圍與合理費用。
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您的權益能否獲得完整保障,就看您對鑑定程序、費用負擔及計算原則的了解程度。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細節。
鑑定費用:誰要先付?誰該最終負擔?
1. 鑑定費用是「訴訟必要費用」
法院囑託專業機構(如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或估價師)進行鑑定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上被歸類為訴訟費用。
這是因為鑑定是協助法院調查事實、判斷責任歸屬與損害金額的必要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這條文明確指出,鑑定人報酬屬於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
2. 關於「預納」與「視為撤回」的風險
雖然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但法院在程序上會要求當事人先行墊付,這稱為「預納」。
法院會定期限命原告或聲請鑑定的一方預納。如果您未在期限內預納,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如果因為您不預納鑑定費用,導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法院會通知對方墊支。若雙方都拒絕墊支,最終可能導致您的訴訟或上訴被視為撤回。因此,收到法院的預納通知,務必嚴格遵守期限。
3. 最終負擔:勝敗比例是關鍵
請記住,「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您預先墊付的費用,最終將依照判決結果的勝敗比例,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如果法院判決您勝訴七成,那麼對方就必須負擔七成的鑑定費用(包含您預納的部分)。
維修費計算的核心原則:無須扣除折舊
在損害賠償案件中,當您請求房屋或車輛的修復費用時,許多人會擔心舊物維修是否會被要求「扣除折舊」?
實務上,法院多數是依據《民法》的規定來計算您的損失:
《民法》第213條第3項: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費用旨在將受損物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通常效用。因此,原則上,請求維修或修復費用時,無庸扣除折舊。
這對事故當事人非常重要,代表您應請求的是實際修復到原狀所需的金額,而不是被折舊率打折後的金額。
實務案例:自行委託鑑定費用也能求償?
許多當事人為了及早釐清損害,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中,會自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那麼,這筆自己花錢找人鑑定的費用,能要回來嗎?
【情境故事】
王先生的透天厝因為鄰近工地施工而受損,他為了打官司,不等法院指定,自己先花費15萬元請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以確定損害原因和修復費用。後來在訴訟中,王先生主張這筆費用應由建商賠償。
【法院認定】
法院最終判決建商必須連帶賠償王先生自行支出的鑑定費用。因為法院認為,這筆鑑定費用是王先生為伸張權利所必要的支出,目的在於釐清侵權行為責任與修復費用,因此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由侵權行為人(建商)負擔。
指導意義: 雖然法院囑託的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但若您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確實有助於釐清損害,且是「伸張權利所必要」,實務上仍有機會被法院認列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要求對方賠償。
實務操作指引:當事人必知重點
1. 鑑定意見只是「證據」,非最終判決
鑑定報告雖然專業,但它僅是法院調查證據的方法之一。法院會依據自由心證,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含鑑定報告、證人證詞、書面資料等)來判斷事實。
重要提醒: 如果鑑定結果對您不利,您不應放棄。您可以提出其他證據,或針對鑑定報告的資料基礎、推論過程或專業性提出質疑,要求法院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避免法院直接將採證職權委諸鑑定人。
2. 積極參與鑑定程序
當法院裁定鑑定時,您應主動向法院陳報您建議的適當鑑定機構(例如:車輛事故可建議專業估價師或公會;房屋損害可建議建築師或技師公會)。
同時,務必在鑑定人現場勘驗時到場,確保鑑定人充分了解您的主張和損害細節。
3. 確保請求範圍完整
請求維修費用時,記得明確主張是依據《民法》第213條第3項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並強調這筆費用不應扣除折舊,以爭取最大的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費用由誰預納,會影響最終的勝敗嗎?
A: 不會。鑑定費用由誰預納,僅是程序上的墊付義務,不影響最終的勝敗判決。最終費用負擔是依據法院判決主文所定的勝敗比例來決定。例如,如果您預納了全部費用,但最終勝訴八成,對方需負擔八成,法院會將多墊付的費用退還給您。
Q: 如果我經濟困難,無法預納鑑定費用怎麼辦?
A: 如果您無法預納費用,法院會依序通知訴訟的另一方(他造)是否願意墊支。若他造願意墊支,訴訟程序可以繼續;若雙方均不墊支,且鑑定是訴訟進行的必要條件,法院可能會裁定將案件視為合意停止程序,甚至可能導致您的訴訟被視為撤回,因此應慎重考慮,必要時可向法院說明困難狀況或尋求法律扶助。
Q: 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我不信任,可以要求換人嗎?
A: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說明您對該機構專業性或公正性的疑慮,並建議其他更合適的機構。法院會斟酌您的意見,但最終仍由法院依職權指定。若鑑定報告出來後,您認為其結論有誤,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其他專業意見或資料)來質疑該報告的理由基礎,而非僅以不信任為由拒絕。
Q: 我的車輛已經很舊了,維修費真的可以不扣折舊嗎?
A: 是的,依據《民法》第213條第3項的實務見解,如果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回復原狀」(例如將受損房屋修復、將車輛修復至可使用狀態),則原則上應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無庸扣除折舊。但如果您的車輛已經達到報廢程度,無法修復,法院則可能改採「財產價值減損」來計算賠償金額,此時就可能考量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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