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估價單求償?被告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當您成為訴訟中的被告,最常見的狀況之一,就是原告會提出一張或數張「估價單」作為證據,要求您賠償估價單上記載的金額。這些金額往往高得驚人,讓您心生不滿:難道一張估價單,就能決定我該賠多少錢嗎?
答案是:不一定!
作為被告,您有權利且有責任去質疑這份估價單的法律效力。這篇文章將教您如何區分估價單的兩種「證據力」,並提供實戰中有效的防禦策略。
1. 估價單的法律身份:私文書與舉證責任
在法律上,估價單通常被歸類為私文書。這類文書的證據力,必須通過兩道關卡:
關卡一:形式真正性 (Document Authenticity)
形式真正性指的是:這份估價單是否確實由它上面所寫的公司或人所製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方提出估價單,您必須先質疑它是否為真。此時,舉證責任會回到提出估價單的原告身上。
但請注意,如果估價單上具備以下條件,法律會推定它為真: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這意味著,只要估價單上有公司的印章或負責人簽名,它在形式上就先站穩了腳跟。此時,如果您要否認它是真的,您就必須提出反證(例如證明印章是偽造的)。
關卡二:實質證據力 (Substantive Probative Value)
即使估價單被證明是真的,也不代表它上面寫的金額就是法院最終認定的賠償金額。
實質證據力指的是:估價單上記載的金額,是否確實反映了客觀的市場交易價額(市價)或實際的損失?
法院會依照自由心證來判斷其證明強度。一張估價單僅是「報價」或「預估」,如果原告無法提出實際的交易發票、付款收據或其他佐證,單憑一張估價單的證明力是非常薄弱的。
您的防禦核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告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例如損失了多少錢),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您要做的,就是質疑原告的估價單無法證明「實際損失」這個事實。
2. 被告實戰策略:如何有效質疑估價單
面對原告提出的估價單,您的防禦策略應區分對待:
策略一:質疑金額灌水,聲請鑑價
這是最常見且最有效的策略。如果估價單上的金額明顯高於市場行情,您應立即提出質疑,並聲請法院囑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價。
例如:原告主張一項損壞的設備價值100萬元,但您知道市場上只需50萬元就能買到新的。此時,您應要求法院選任公正的鑑定人,以客觀的市場交易價額為準,重新評估損失。
實務案例啟示:交易價額優先於課稅價值
在不動產爭議中,法院實務已確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起訴時的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準。土地的公告現值或房屋的課稅現值,因為只是課稅基準,與實際市價往往有落差,因此證明力較低。
這對您的意義是: 法院看重的是「市價」,而非單方面提供的「報價」。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證明市價更低(例如其他廠商的報價單、市場調查資料),就能有效削弱原告估價單的證據力。
策略二:質疑形式真正,要求發出人出庭
如果您懷疑估價單上的印章是偽造的,或者根本不是該公司發出的,您應明確否認其形式真正。
雖然實務上,發出估價單的公司可以透過「陳報狀」或書面聲明來證明估價單為真,但您仍可以要求法院傳喚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經辦人到庭作證,接受您的詰問,以確認其真實性與製作過程。
風險提醒: 切勿使用虛假或變造的估價單作為反證。在訴訟中提供偽造證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偽造文書罪或誣告罪。
3. 被告的行動清單總結
| 估價單爭議點 | 您的應對策略 | 法律依據 |
|---|---|---|
| 金額過高,不符市價 | 提出反證(如其他廠商報價),或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鑑價。 | 法院自由心證、客觀市價原則 |
| 懷疑印章或簽名偽造 | 明確否認估價單的真正性,並要求法院進行筆跡或印文鑑定。 |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 |
| 單一估價,缺乏佐證 | 質疑原告未盡舉證責任,要求原告提供發票、收據、付款證明等補強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總而言之,估價單不是鐵證。作為被告,您必須主動出擊,針對其形式和實質證據力提出質疑,才能確保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合理且公正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原告只提出一張估價單,沒有其他發票或收據,法院會採信嗎?
A: 單憑一張估價單的實質證據力較弱。法院會認為估價單僅是「報價」或「預估」,而非實際交易價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告有責任證明實際損失。如果缺乏發票、收據或付款證明等補強證據,您應強力質疑其證明力,法院通常不會完全採信該單一估價金額。
Q: 如果我懷疑估價單上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我該怎麼辦?
A: 您應在法庭上明確否認該估價單的「形式真正性」。您可以聲請法院向該估價單上記載的公司地址進行函詢,確認該公司是否確實存在、是否為其製作。若該公司查無此人或否認製作,則該估價單將喪失證據能力。
Q: 我該如何證明原告估價單上的金額是灌水的?
A: 最直接的方法是提出反證,例如:1. 尋找兩到三家同業廠商,針對相同的損害項目取得新的估價單,證明市場行情較低;2. 如果爭議金額巨大,正式聲請法院選任具公信力的專業鑑定人進行鑑價,以鑑定報告作為最強力的反證。
Q: 如果估價單涉及刑事案件(如詐欺或偽造文書),證據力會有什麼不同?
A: 在刑事訴訟中,估價單如果屬於廠商在業務上製作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2款,原則上具備證據能力。但如果估價單本身是偽造或變造的,則會喪失證據能力,反而可能成為證明原告或共犯犯罪的證據。若您被指控使用偽造估價單,必須立即證明其來源及真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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