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費用貴得不合理?挑戰公證人估價的法律戰略
當您經歷車禍或重大財產損失後,好不容易進入和解或訴訟準備階段,卻發現公證人核定的資產或標的價額高得離譜,導致公證費用暴增,這無疑是雪上加霜。
公證人核定的「標的價額」是計算公證費用的基礎。如果這個價額不合理,您絕對有權利提出質疑並尋求法律救濟。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面對不當估價,車主被害人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 法律依據:您的「異議權」與「抗告權」
當您認為公證人核定的價額「違法或不當」時,應立即啟動《公證法》賦予您的救濟程序。這是一個兩階段的程序:
階段一:向公證人提出「異議」(公證法第16條)
您必須先向原公證人提出書面異議,詳細說明估價不合理之處,並附上證據。
《公證法》第16條:「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如果公證人接受您的異議,會進行調整。但若公證人認為您的異議無理由,他必須將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交所屬地方法院處理。
階段二:向法院提起「抗告」(公證法第17條)
法院會以「裁定」方式決定公證人的估價是否合理。如果您對法院的裁定仍不服,可以在十日內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重要提醒: 對於法院的裁定,您只有十日的抗告期限,且依法「不得再抗告」,務必把握時效。
2. 估價標準:必須以「客觀市價」為準
公證人核定標的價額的標準,並非隨意喊價,而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依據《民事訴訟法》準用之法理,公證人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這意味著,公證人不能僅依據您為了快速和解而申報的低價,也不能僅依據稅務機關的課稅現值(通常低於市價),或是一個明顯偏高的估算。公證人有職權調查的義務,確保估價貼近市場實際情況。
3. 如何證明公證人估價不當?(實務證據指引)
在異議或抗告程序中,證據是您成功的關鍵。實務上,法院最看重的是客觀且專業的證據。
| 證據類型 | 說明與適用性 |
|---|---|
| 專業估價報告書 | 由合格的專業鑑價機構(如不動產估價師、車輛鑑定師)出具的報告,具有最高的證據力。 |
| 市場交易資料 | 蒐集鄰近或類似標的物的實際交易價格,例如:中古車市場的同款車型交易行情、具公示性的實價登錄資料等。 |
| 金融機構鑑價報告 | 銀行或金融機構為貸款目的所做的鑑價報告,通常比稅單更貼近市價。 |
實務案例啟示:專業報告勝過主觀認定
法院實務上多次裁定指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並曾採信經專業估價師分析的估價報告書,推翻了原先核定的高價額。這告訴我們,面對不合理的估價,專業的第三方報告是推翻原估價最有效的武器。
4. 法律風險警告:切勿虛偽申報
雖然您有權利挑戰過高的估價,但請務必誠實申報交易或標的價額。
如果當事人為了規避公證費用或稅賦,故意提供虛假的買賣契約、和解契約或相關文件給公證人,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民間公證人被視為廣義公務員)。
最佳策略: 誠實申報,若認為估價不合理,應循《公證法》第16條、第17條的合法程序進行救濟,而非提供虛偽資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證人核定的價額,為什麼不能只用車輛的殘值或稅單上的價值?
A: 公證人核定價額的標準是「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市價)。稅單上的課稅現值或車輛殘值通常遠低於實際的市場交易價值,因此實務上認為這些數字不足以作為核定公證費用的依據。公證人有職權調查義務,應以更貼近市場行情的資料(如實價登錄或專業鑑價)為準。
Q: 如果公證人駁回我的異議,我該如何向法院提出抗告?
A: 如果公證人認為您的異議無理由,他會將案件送交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會以「裁定」方式處理。如果您對法院的裁定仍不服,您必須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向原法院提起抗告。抗告狀中應詳細說明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並附上證明市價的客觀證據。
Q: 提出異議或抗告時,哪些證據最具說服力?
A: 最具說服力的證據是專業估價報告書。若涉及車輛,則應是專業汽車鑑價師或公會出具的報告。其次是具有公示性的市場交易資料,例如鄰近或類似車型在中古市場的實際成交行情,或銀行為貸款目的所做的鑑價報告。
Q: 如果我擔心公證人估價太高,是否可以先向公證人申報一個極低的價額?
A: 不建議。雖然您有權利挑戰估價,但若您故意申報一個明顯不實的低價,且公證人依據您的虛偽申報進行公證,您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正確的做法是誠實申報交易事實,若公證人核定價額過高,再依法定程序提出異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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