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費用過高怎麼辦?被告必知:挑戰公證人估價的法定程序
您是否在辦理不動產買賣、借貸契約或任何涉及私權的公證文件時,被公證人開出的費用嚇了一跳?公證費用並非公證人可以隨意喊價,它有嚴格的法律標準。如果您認為公證人估價不合理,或有超收費用的情況,您絕對有權利提出挑戰。
根據《公證法》第108條規定,公證費用之收取,應依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增減其數額。這意味著,公證費用必須基於一個客觀、可計算的標的價額。
1. 公證費用計算的法律基礎:標的價額的核定
公證費用的計算核心,在於如何核定「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費用標準與準用原則
《公證法》第109條規定了公證費用的分級累進標準。而當《公證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計算特定事件的價額時,公證人必須依循:
《公證法》第110條:「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這條文賦予了公證人核定價額的法律依據,通常會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規定(例如以請求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不動產價額的「從高認定」原則
在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中,實務上公證人核定標的價額時,必須採取「從高認定」的比較標準,以確保費用計算的客觀性:
- 契約所載的買賣價額(或實際交易價額);
- 買賣標的物的公告現值(或申報移轉現值)。
公證人會取兩者之中較高者作為計算公證費用的基礎。此外,若契約中附帶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依實務見解,這部分不應併入標的價額計算公證費用,準用民事訴訟費用不併算價額的規定。
2. 費用估價不合理?唯一的救濟途徑:異議程序
如果您認為公證人核定的價額或收取的費用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您不能直接向消保官投訴,必須依循《公證法》規定的異議程序尋求救濟。這是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挑戰公證人估價的唯一法定途徑。
異議的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16條:「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
《公證法》第17條第1項:「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提出異議
- 書面溝通,取得依據: 首先,應以書面方式向該公證人請求提供估價依據(例如不動產公告現值、實價登錄資料或準用之法條)。
- 正式提出書面異議: 若溝通無效,應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公證人提出異議,詳細載明您認為費用核定不合理的理由及法條依據。
- 等待法院裁定: 公證人若不接受您的異議,會將案件及意見書送交所屬地方法院。此時,您應準備好所有證據(如實際交易契約、證明文件)向法院主張公證人核定價額的錯誤。
3. 實務案例提醒:必須有「權利保護必要」
實務上曾有當事人對公證人詢價後,認為費用過高而未辦理,事後對此「詢價」行為提出異議。法院裁定結果通常會駁回異議。
這是因為,根據法院見解,您必須是公證事務的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且公證人必須實際執行公證事務並收取費用,您才有依《公證法》提出異議的「權利保護必要」。如果只是單純詢價後覺得貴而沒辦,無法透過此程序救濟。
重要提醒: 必須保留公證人收費單據、公證書影本,以及足以證明標的物實際價額的文件,這是您向法院主張公證人估價錯誤的關鍵證據。
結論:掌握證據,勇於挑戰不合理費用
公證人估價爭議的處理機制是明確的,關鍵在於您是否掌握了正確的證據,並依循法定的「異議程序」進行。記住,公證費用是採分級累進,標的價額越高,費用也會隨之增加,因此核定價額的準確性至關重要。當您認為收費不當時,請立即採取書面異議,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證人核定標的價額時,如果實際交易價額遠低於官方公告現值,會以哪個為準?
A: 根據實務上的「從高認定」原則,公證人通常必須以實際交易價額與不動產公告現值(或申報移轉現值)兩者中較高者作為計算公證費用的標的價額。即使您實際支付的金額較低,若公告現值更高,仍會以公告現值為準計算費用。
Q: 我在公證書上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公證費用會因此增加嗎?
A: 不會。依實務見解,公證書中若約定附帶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該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公證費用僅依主要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標的價額計算。
Q: 如果我已經繳費了,還可以提出異議要求退費嗎?
A: 可以。只要您認為公證人收取的費用有違法或不當之處,無論是否已經繳費,都可以依《公證法》第16條提出異議。但建議您在繳費後應儘速提出書面異議,並保留所有繳費收據作為證據。
Q: 公證人拒絕我的異議,將案件送到法院後,我需要做什麼?
A: 當公證人將案件送交地方法院後,法院會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定。您應準備好所有支持您主張的證據,例如:證明標的物實際價額的文件、公證人提供的估價單、以及法條依據,並向法院陳述公證人核定價額的錯誤或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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