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被告不必慌!法院鑑定維修費的法律自保指南
身為被告,面對原告提出的高額維修費用請求,您最關心的莫過於:「這筆錢到底該不該付?」「鑑定費用誰來付?」「我能挑戰鑑定結果嗎?」
在民事訴訟中,特別是財產或侵權糾紛(如房屋瑕疵、車禍損害),法院通常會透過專業「鑑定」來確認損害範圍和修復成本。了解這套程序,是您在法庭上保護自身權益、避免被「速斷」的關鍵。
一、鑑定費用的法律身份:預納、墊付與最終負擔
鑑定費用在法律上屬於「訴訟費用」,而非損害賠償本身。雖然它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先要求當事人「預納」或「墊付」。
1. 預納(墊付)的程序與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訴訟行為需要支出費用,法官就可以命令當事人預先繳納,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這代表什麼?
- 被告也可能被要求預納: 雖然通常會先命聲請鑑定或負舉證責任的原告繳納,但若原告不繳,法院會轉而要求您(被告)墊付。
- 不繳納的嚴重後果: 如果雙方都不願意預納,且鑑定是判斷勝敗的關鍵證據,法院可能裁定「不為該行為」(不進行鑑定),甚至視為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這可能導致案件久懸未決或對您不利的判斷。
2. 最終負擔:敗訴者買單
無論您或原告誰先墊付了鑑定費用,這筆錢的最終負擔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或由法院依勝敗訴比例來決定。案件確定後,法院會透過「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將您墊付的費用算清楚,若您勝訴,可向敗訴的原告請求返還。
二、維修費的認定標準:法院如何決定賠償金額?
原告請求的維修費用,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民法》第213條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法院的鑑定報告,就是為了量化這個「必要費用」。身為被告,您應關注以下兩個核心爭點:
1. 鑑定報告僅是證據,非最終判決
鑑定報告雖然專業,但它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法院不能完全依賴鑑定報告就做出判決(俗稱「速斷」)。您有權利對鑑定報告中的評估方法、基礎資料或結論提出抗辯,要求法院詳盡調查鑑定人獲得結論的理由。
2. 修復費用是否應扣除折舊?
這是在維修損害案件中最大的爭議點:
- 不動產(房屋)修復: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請求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無須扣除折舊。因為目的是讓房屋恢復到正常使用狀態。
- 動產(車輛或設備)修復: 針對車輛等動產,早期判決曾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後扣除的案例。因此,您應針對原告請求修復的物品性質,主張是否應考量折舊,避免過度賠償。
三、實務案例解析:鑑定費用與訴訟風險
情境模擬: 假設您是一家營造公司(被告),被業主(原告)控告房屋有嚴重結構瑕疵,並要求支付高額修復金。法院裁定送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 費用類別 | 發生時機與性質 | 被告應對策略 |
|---|---|---|
| 法院囑託鑑定費 | 訴訟進行中,屬訴訟費用 | 留意法院的預納裁定,若需墊付,應保留收據,待勝訴後請求返還。 |
| 原告私人鑑定費 | 起訴前,屬損害賠償項目 | 檢查該鑑定是否為伸張權利所必要,且與您的侵權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若不必要,應主張不予賠償。 |
實務教訓: 即使鑑定結果對您有利,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該鑑定行為是為了進行訴訟所必要,則鑑定費仍屬於訴訟費用,由最終敗訴方(可能是您)負擔。因此,積極參與鑑定過程,確保鑑定範圍公正且必要,至關重要。
四、被告的實戰操作指引
當您收到法院要求鑑定或對鑑定報告有疑慮時,請採取以下步驟:
- 積極配合預納,但保留權利: 收到預納裁定時,應在期限內繳納,避免訴訟停滯。同時,清楚認知這只是「墊付」,最終勝訴即可取回。
- 陳報建議鑑定機構: 法院通常會要求兩造建議鑑定機構。您應選擇具有公信力且專業性足夠的機構(如特定技師公會),以確保鑑定結果公正。
- 針對鑑定報告提出抗辯: 仔細審閱鑑定報告,重點檢查報告中的修復工法是否過度、費用估算是否合理、有無將「升級」費用誤認為「回復原狀」的費用。必要時,應具體提出書狀,說明鑑定意見不可採納的理由。
- 區分費用性質: 若原告將起訴前的私人鑑定費列入請求,您必須主張該費用應作為損害賠償項目來審核,並質疑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而非直接接受其為訴訟費用。
重要提醒: 鑑定程序是民事訴訟中耗時且高成本的環節。身為被告,您對鑑定範圍的掌握與費用的控制,將直接影響訴訟的結果和您的財務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認為鑑定報告的金額估算太高,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利對鑑定報告提出書面意見或抗辯。您應具體指出報告中哪些部分(例如工法選擇、材料單價、是否包含不必要的升級)不合理,並可提供您自行蒐集的市場報價作為佐證。法院不能直接將鑑定報告視為最終判決,必須審酌您提出的反對意見,若法院未審酌即判決,可能構成判決不備理由。
Q: 如果我被法院要求預納鑑定費,但我覺得我會勝訴,我可以拒絕嗎?
A: 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命您預納,是程序上的要求,與最終勝敗無關。若您拒絕預納,可能導致法院不進行鑑定,如果該鑑定是釐清責任的關鍵,最終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對您不利。建議您按期繳納,並保留收據,一旦勝訴,可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向敗訴方請求返還墊付的費用。
Q: 原告在起訴前自己找的鑑定報告,我可以要求法院不採納嗎?
A: 原告起訴前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屬於「私人鑑定」,法院會將其視為一般證據資料。您可以質疑該報告的公正性、鑑定人的專業性或鑑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該費用被原告列為損害賠償請求,您應主張該支出不具備「伸張權利所必要」的因果關係,要求法院不予賠償。
Q: 在房屋瑕疵訴訟中,如何主張修復費用應扣除折舊?
A: 針對房屋等不動產的修復,實務上多傾向不扣除折舊,因為目的是回復房屋的使用功能。但若原告請求修復的部分,明顯屬於已達使用年限且應汰換的設備(例如老舊的冷氣主機、裝潢),而非結構性損害,您可以主張該部分若進行全新更換,應考量「新舊價差」或「不當得利」,要求法院酌予扣減,以避免原告獲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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