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全損」怎麼賠?重購新車差額法院會判嗎?
車禍發生,愛車嚴重受損甚至被判定「全損」(Total Loss),心痛之餘,您最關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賠償金?許多車主會想:「我的車被撞爛了,理所當然要換一台新車,那新車價扣掉舊車市價的差額,難道不能向對方要求嗎?」這個就是法律上常討論的「重購差額」問題。
今天,律點通將從台灣的《民法》和實務判決出發,為您深度解析車輛全損時,您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範圍,以及為什麼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您要求「重購差額」。
釐清法律基礎:車輛毀損的賠償原則
在台灣,車輛因他人侵權行為(車禍)受損,損害賠償的基礎是《民法》的規定。核心原則只有一個:填補實際損害,讓您的財產狀態回復到事故發生前,而不是讓您因此獲利(利得禁止原則)。
關鍵法條解析:賠償的範圍上限
當車輛受損時,我們必須依循《民法》第196條來計算賠償金額。這條法規決定了您的賠償上限: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實務上如何計算這個「減少之價額」呢?
- 非全損(可修復): 賠償金額是「必要合理的修復費用」(零件需扣除折舊,工資不折舊)。
- 全損(無修復實益): 當修復費用(已扣除折舊)高於車輛事故前的客觀市場價值時,即判定為全損。此時,賠償金額上限為:事故前車輛的客觀市場價值 減去 車輛殘體價值。
什麼是「全損」?
「全損」並非僅依保險契約的約定,而是法律上的判斷。簡單來說,如果修車的錢比您這台車還值錢,那車子就算全損了。此時,您只能依照《民法》第213條的規定,請求金錢賠償,但該金額受限於舊車的市價。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不能要求「重購差額」?
許多車主認為,舊車換新車的差價是損失,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讓我們來看一個生活化的情境:
【情境故事:老王的三年舊車】
老王有一台開了三年的進口車,市價約150萬元。不幸被酒駕的李先生撞到報廢(全損)。老王決定重買一台全新的同款車,花了250萬元。老王向李先生求償時,除了舊車150萬元的市價外,還要求250萬與150萬元的差額,即100萬元的「重購差額」。
法院怎麼判?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實務見解,法院會判決李先生賠償老王舊車的客觀市場價值(150萬元,若有殘值需扣除)。
為什麼不賠100萬元的差額?
因為如果李先生賠了100萬元的差額,老王就會從擁有一台「三年舊車」的狀態,變成擁有了一台「全新車」。這使老王的財產狀態優於事故發生前,違反了法律上的利得禁止原則。因此,請求重購新車的費用與舊車市價的差額,在現行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下,難以獲得支持。
律點通提醒: 法律賠償的目的是「填補」您的損失,而不是讓您「升級」獲利。您所受的實際損失,就是舊車的市場價值。
車主必知:全損求償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全損,車主應該專注於準備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車輛的價值:
- 證明客觀市場價值: 準備好事故發生前,同廠牌、同年份、同規格車輛的中古車行估價單或網路成交證明。這是您求償的上限。
- 處理殘體價值: 根據《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的「損益相抵」原則,車輛殘體(報廢車體)若能拍賣或處分獲得收入,這筆金額必須從您的總損害額中扣除。
結論:掌握市價,保障權益
車輛全損雖然令人沮喪,但只要您掌握了法律規定的賠償上限——即事故發生前的客觀市場價值,並理解「重購差額」在法律上難以被支持的原因,就能更有效地與對方或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保障您的最大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險公司判定全損的金額,就是我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的金額嗎?
A: 不一定。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理賠的金額(通常是約定價值或推定全損條款),對肇事者(第三人)不具拘束力。法院最終會依據《民法》第196條,判斷您的實際損失,即以「事故前的客觀市場價值」減去「殘體價值」作為賠償上限。
Q: 我要如何證明我的舊車在事故前的「客觀市場價值」?
A: 您可以準備以下證據:中古車行或原廠的估價單、同型車輛在中古車交易平台的實際成交價格紀錄、或請公正的鑑定機構進行估價。證據越充分且客觀,越能支持您的求償金額。
Q: 如果車子只是受損嚴重,但還沒到全損,修車時零件折舊怎麼算?
A: 根據實務見解,修復費用中的材料費(零件費用)必須扣除折舊,因為舊零件換新零件會使您的車輛價值增加。但工資(維修工時費用)則不需扣除折舊。折舊計算通常會參考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Q: 如果我買了「重置成本保險」,是不是就能向肇事者求償新車價?
A: 「重置成本保險」是您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契約約定,讓您在全損時能獲得足夠重購新車的費用。然而,這項契約利益不能轉嫁給肇事者。您對肇事者提起的侵權求償,仍受《民法》「填補實際損害」原則限制,上限仍是舊車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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