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瑕疵訴訟:鑑定費用是您勝訴的關鍵門票
身為中古車車主被害人,您已經歷了愛車出問題、向車商求償卻遭拒的困境。當您決定走上法律途徑,法院通常會要求對車輛的「瑕疵狀態」或「必要維修費用」進行專業鑑定。這一步雖然是釐清事實、爭取勝訴的關鍵,但隨之而來的高額鑑定費用,往往讓許多車主感到壓力山大:這筆錢到底誰要先付?如果輸了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法院鑑定費用的完整流程與法律解析,讓您在訴訟路上走得更安心。
一、鑑定費用:訴訟進行的必要支出
許多車主會誤以為鑑定費用是車輛損害賠償的一部分,但法律上並非如此。法院囑託專業機構(如汽車公會或技師事務所)進行的鑑定費用,在法律上被歸類為「訴訟費用」。
1. 鑑定費的法律性質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人、證人的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都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這意味著,鑑定費是為了讓訴訟能夠順利進行,法院查明真相所必須支付的成本。它與您請求的「維修費」或「車價差額」等損害賠償項目是分開計算的。
2. 預納義務:誰要先墊付?
由於鑑定是證據調查的一環,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聲請,定一個期限,要求當事人預先繳納(墊付)這筆費用。
在中古車瑕疵訴訟中,通常是由主張車輛有瑕疵並請求賠償的您(原告)先被命預納。法院也可能斟酌情況,要求雙方平均繳納。
法律提醒: 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二、最嚴重的後果:不預納費用,訴訟恐被撤回
這是您在訴訟中最需要注意的風險。鑑定費用一旦經法院核定並命您繳納,您就必須在期限內完成繳納。若您不繳納,將會面臨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
1. 訴訟程序停止或視為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明確規定了不預納費用的後果:
- 第一步: 當事人不預納鑑定費,導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法院會通知對方(車商)是否願意代為墊支。
- 第二步: 如果您和車商兩方都拒絕預納或墊支,法院將會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最終結果: 停止訴訟程序超過四個月,且未繳納費用者,將被法院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2項: 「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這代表,即使您提出了完美的證據和法律論述,只要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鑑定費,您的訴訟請求就可能被視為撤回,導致所有努力功虧一簣。
2. 實務情境:鑑定費導致訴訟停擺
想像一下「王小姐的中古車漏油案」。王小姐控告車商隱瞞重大瑕疵,法院認為必須鑑定修繕費用約新台幣15萬元。法院裁定王小姐先預納,但她認為車商應付。雙方僵持不下,均未繳納。
法院此時會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先通知王小姐限期繳納;若未繳,再通知車商墊支。如果兩造都拒絕,法院就會裁定視為停止訴訟。如果停止超過四個月,王小姐的訴訟就會被視為撤回,等於她白忙一場,無法繼續求償。
三、最終負擔原則:勝訴者拿回所有費用
雖然您可能需要先墊付鑑定費用,但請記住:這筆錢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1. 敗訴者負擔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代表,一旦您勝訴,法院在判決確定後,會依據勝敗比例,裁定車商必須負擔您所有墊付的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裁判費等。您可以透過「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要求車商償還您墊付的鑑定費用。
2. 法院如何核定費用?
法院在核定鑑定費用時,會審酌鑑定事件的複雜度、專業機構的收費標準,以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來決定合理的報酬金額。因此,若您對鑑定機構的報價有疑慮,應及時向法院提出意見,由法官進行審核。
四、實務操作指引:中古車主必備行動清單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務必遵循以下建議:
| 步驟 | 具體行動建議 | 法律依據/目的 |
|---|---|---|
| 1. 主動建議機構 | 在法院要求期限內,主動提供您信任且專業的汽車鑑定機構名單給法院參考。 | 確保鑑定公正性與專業性。 |
| 2. 積極預納費用 | 收到法院繳費通知後,務必在期限內繳納鑑定費,避免訴訟被視為撤回。 | 避免《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的嚴重後果。 |
| 3. 保留所有單據 | 妥善保管鑑定費用的繳納收據、匯款證明等,這是日後向敗訴方求償的證據。 | 作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依據。 |
| 4. 確認鑑定範圍 | 確保法院囑託鑑定的範圍(如瑕疵、修繕費用)與您訴訟中爭執的重點一致。 | 確保鑑定結果對您的訴訟有實質幫助。 |
重要提醒: 鑑定費用本身是訴訟費用,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它不能直接作為「損害賠償」項目向車商請求。您必須透過訴訟費用確定程序,才能從敗訴的車商那裡拿回這筆錢。因此,專注於打贏官司,才是收回鑑定費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費用太高,我負擔不起,可以不繳嗎?
A: 不可以。鑑定費是訴訟進行的必要條件。如果您不繳納,訴訟將面臨停止甚至被視為撤回的風險。若費用確實超出您的能力範圍,您可以向法院說明經濟困難,請求法院考量是否能命對造先墊支,或請求法院核實費用是否過高。但最終,為保全訴訟,您仍應盡力籌措並繳納。
Q: 如果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我墊付的鑑定費還能拿回來嗎?
A: 不能。鑑定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如果您敗訴,代表車商勝訴,您不僅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還必須負擔您自己墊付的鑑定費,以及對造為訴訟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律師費、對造的鑑定費等)。
Q: 鑑定費用是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嗎?我可以直接要求車商賠償鑑定費嗎?
A: 依據台灣多數實務見解,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而非「損害賠償」。因此,您不能在訴訟請求項目中,直接將鑑定費列為損害賠償金額。您必須等到判決確定後,透過「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才能要求敗訴的車商負擔並返還給您。
Q: 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我不信任,可以要求換一間嗎?
A: 您可以主動向法院陳報您建議的適當鑑定機構,並說明您對法院指定機構不信任的理由(例如專業性不足或潛在利益衝突)。法院在選任鑑定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意見,但最終決定權仍屬於法院的訴訟指揮權,法院會依職權指定最合適的鑑定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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