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代步車費用能向對方求償嗎?兩大關鍵法律依據
對於通勤族來說,車輛不僅是交通工具,更是維持日常生活的命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子送修或身體受傷無法行動,額外產生的代步費用往往成為受害人最頭痛的問題:這筆錢,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標準。在台灣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代步車費用必須精確區分其請求基礎,才能確保求償成功。
釐清你的損失:代步車費用的兩大法律基礎
代步車費用的求償主要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民法》第184條)。但根據您的損失性質,適用的法條和舉證方式會完全不同:
1. 車輛維修期間的租賃車費用:『所失利益』
如果您的車輛因車禍受損送廠維修,無法使用,這段期間您租賃代步車所產生的費用,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您損失了車輛的使用利益,屬於所失利益的範疇。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實務關鍵】:法院會審查您租賃的期間是否與車輛的合理維修期間相符,且您必須提出實際支出的證明(如租賃契約與發票)。
2. 身體受傷後的殘障代步車費用:『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如果事故導致您身體嚴重受傷,影響行走能力,必須購買殘障電動代步車或輪椅等輔助器具,這筆費用則屬於因受傷而必須額外支出的費用,稱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關鍵】:此類請求的門檻極高,必須有醫學上的必要性,通常要求醫師證明您因傷勢嚴重(如截肢、重度肢體輕癱)而無法獨立行走。
實務教戰:法院如何審查你的代步費用?
法院對於代步車費用的審查非常嚴格,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讓您了解證據的重要性:
情境一:車損後租車代步(證明實際支出)
陳先生的自小客車在通勤途中被追撞,必須進廠維修15天。陳先生為了不影響工作,向租車公司租賃了一輛同級距的代步車,花費新台幣1萬5千元。
-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陳先生的車輛維修期間合理,且他提供了租賃發票作為實際支出的證明。法院認為,車主在車輛毀損期間失去使用利益,租賃代步車是填補此損失的合理方式,故准許這筆求償。
指導意義: 只要有實際支出,且租賃期間合理,非營業用車的租賃費用亦可請求。
情境二:輕傷後想買電動代步車(證明醫學必要性)
李小姐因車禍導致鎖骨骨折及輕微腦震盪,她認為短時間內行走不便,因此購買了一台電動代步車,並向對方請求賠償費用。
- 法院判決: 法院審查李小姐的傷勢報告後發現,雖然她有骨折,但並無證據證明她遺有難以行走的永久性後遺症,也缺乏醫師證明她有使用電動代步車的必要性。因此,法院認為該代步車費用缺乏必要性,予以駁回。
指導意義: 殘障代步車或輔助器具,必須有重度或永久性的傷害,並取得醫師的必要性證明,否則難以獲得賠償。
通勤族求償SOP:證據準備清單
為了成功求償代步車費用,請務必準備以下關鍵文件:
| 費用類別 | 法律基礎 | 必備證據清單 |
|---|---|---|
| 租賃代步車費 (車損) | 所失利益 (民法216) | 1. 租賃契約或發票/收據(證明實際支出) |
| 2. 車廠維修估價單或完工證明(證明合理維修期間) | ||
| 殘障代步車費 (人傷)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民法193-I) | 1. 購買發票或收據(證明實際支出) |
| 2. 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證明因傷勢導致無法行走,具備醫學必要性) |
重要提醒: 損害賠償原則是『填補實際損失』。如果您是向親友借用車輛代步,沒有實際支出任何租賃費用,則法律上認定您沒有此項損害,法院將會駁回您的請求。切記,沒有收據,就沒有損失!
結論:掌握證據,保障權益
代步車費用在車禍求償中是常見項目,但其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您是否能提供實際支出證明以及必要性證明。通勤族被害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諮詢專業人士,並按照上述指引妥善保留所有單據和醫學文件,才能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車子只是輕微刮傷,只維修了三天,我可以租車三天求償嗎?
A: 可以。只要車輛確實無法安全行駛,且維修期間是合理的(三天通常合理),您就可以請求這三天的租賃代步車費用。重點是您必須提供租賃的發票或收據,證明有實際支出。
Q: 我原本開國產車,車禍後可以租賃進口豪華車代步嗎?
A: 實務上要求租賃的車輛應與您受損的原車輛等級相當,以符合『合理必要』原則。如果您原車是國產中小型車,卻租賃高價位的豪華車,法院可能會認為超出合理範圍,僅會准許相當於國產中小型車的租賃費用。
Q: 我的車輛維修期間長達一個月,但我只租了兩週的代步車,我可以請求一個月的租車費用嗎?
A: 不可以。損害賠償以填補您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既然您只租賃了兩週,您只能請求這兩週的租賃費用。另外兩週您未使用代步車,可能視為您使用其他交通方式(如大眾運輸),若有支出,則可請求該期間的交通費用(如計程車費、捷運費等),但不能請求未發生的租賃費用。
Q: 如果我受傷後需要殘障代步車,但還沒購買,可以先預估費用向對方求償嗎?
A: 實務上通常要求您必須實際支出購買費用,並提供發票。如果您還未購買,可以先請求法院裁定,但更穩妥的做法是先購買並取得醫師的必要性證明,才能確保法院能直接判准該筆費用。若傷勢為長期或永久性,則可請求未來換新代步車的費用,但需有專業鑑定報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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