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愛車價值大減?您有權利要求完整賠償!
您剛經歷一場車禍,雖然愛車已經修復,但心裡清楚,這輛車已經被貼上了「事故車」的標籤,未來若想轉賣,價格絕對不如從前。同時,維修廠換上的新零件,對方保險公司卻說要「扣折舊」?
這些都是事故當事人最常面臨的困境。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根據臺灣的法律實務,為您完整解析車輛毀損後,您能請求的兩大類損害賠償:修復費用折舊(技術性貶值)與交易價值貶損(市場貶值)。
1. 法律基礎:您的求償依據在哪裡?
車禍事故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肇事者因過失造成您的車輛損壞,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主要的法律依據是:
《民法》第196條:請求減少的價額
這是請求車輛損害賠償的直接法條。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這條文確立了,您的賠償範圍不僅限於維修費用,還包括車輛因毀損而實質減少的市場價值。
《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是「回復原狀」,也就是讓您的車輛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當無法完全回復原狀(例如零件必須更換),您就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2. 釐清兩大車損概念:折舊 vs. 貶值
在實務上,法院會將車輛損害區分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失:
2.1. 零件折舊(技術性貶值):「以新換舊」的扣減
當您的舊零件被換成全新零件時,法院認為您獲得了不當利益(舊車裝新零件),因此必須扣除「新舊差額」,這就是所謂的零件折舊。
- 折舊範圍: 僅限於零件材料費用。工資、烤漆、塗裝等勞務費用,通常不會被折舊,應全額請求。
- 計算依據: 參酌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非運輸業用客車(一般自用車)耐用年數通常為5年。
- 計算方法: 法院實務最常採用定率遞減法,因為它更符合車輛實際耗損的狀況。
- 殘值保障: 即使您的車齡已高,折舊累計總額也不能超過原價的十分之九。換句話說,零件賠償金額至少會保留十分之一的殘值。
2.2. 交易價值貶損(市場性貶值):事故車的烙印
這是指車輛經過修復後,因有事故紀錄,在二手市場上的交易價格仍低於同款、同年份的非事故車輛所產生的價差損失。
重要提醒: 交易價值貶損的請求,關鍵在於舉證。您必須證明這種價值減損確實存在。
如何證明?
您必須委託專業鑑價機構(如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汽車鑑價協會等)出具鑑價報告書。這份報告會比較事故發生前與修復後的市場交易價格,量化您的損失。
3. 實務指引:修復費用與貶值損失可以併行請求嗎?
過去曾有爭議,認為交易貶值損失必須超過修復費用才能請求。但近年來的法院實務已傾向採納兩者可併行請求的觀點。因為:
- 修復費用(扣除折舊)填補的是車輛物理結構的損失(技術性損失)。
- 交易貶損填補的是市場接受度的損失(價值性損失)。
兩者性質不同,只要您能透過專業鑑價報告證明交易價值確實有減損,就有機會獲得賠償。
實戰案例:鑑價報告成功求償貶值
某甲的車輛被乙車撞擊導致嚴重受損。甲車的維修費用雖然經過折舊計算,但甲仍認為車輛價值受損。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價,報告指出,甲車在事故發生時市價約38萬元,修復後市值僅約20萬元,價值減少了18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採納了鑑價報告,除了核定扣除折舊後的必要修復費用外,另准許甲請求交易價格貶損損失18萬元。這顯示了專業鑑價報告在求償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
4. 事故當事人必備的行動清單
如果您正準備向肇事者求償,請務必執行以下步驟:
| 項目 | 具體行動建議 | 法律依據/目的 |
|---|---|---|
| 1. 保留單據 | 收集所有維修估價單、發票及付款證明。 | 證明修復費用發生及金額。 |
| 2. 委託鑑價 | 儘速聯繫具公信力的汽車鑑價協會,申請「交易價值貶損鑑價報告」。 | 證明市場價值損失,為請求貶值賠償的唯一途徑。 |
| 3. 索取代步費 | 保留維修期間使用計程車、租車或大眾運輸的單據。 | 請求必要之交通費用(代步費)。 |
| 4. 訴訟請求 | 在訴狀中,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工資及烤漆費用」、「交易價值貶損」及「鑑定費用」等項目分項列出。 | 確保求償範圍完整,並可請求自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之年利率5%遲延利息。 |
重要提醒: 鑑定費用本身,如果被認定是用來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的花費,亦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
結論:爭取完整賠償,從專業鑑價開始
車禍求償不僅是修車費用的問題,更是回復您財產權價值的過程。面對保險公司或對方的折舊主張,您必須理解:零件折舊是法律規定,但交易價值貶損是您的權利。切記,專業的鑑價報告書是您成功爭取車輛貶值賠償的入場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車輛零件折舊的「定率遞減法」具體是如何計算的?
A: 定率遞減法是一種加速折舊方法,初期折舊較快,後期較慢。計算時會依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通常自用客車為5年),並採用規定的折舊率(如5年耐用年數的折舊率為0.369)。計算公式為:零件原價 × 折舊率。法院會逐年計算折舊額,直到累計折舊額達到原價的十分之九為止(即殘值至少保留十分之一)。
Q: 如果我的車齡已經超過5年(耐用年數),零件費用是不是就拿不到賠償了?
A: 不是。即使車輛已超過耐用年數,法律仍保障零件有殘值。根據實務見解,折舊累計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的十分之九。因此,即使折舊已達上限,您仍可請求該零件原價至少十分之一的賠償金額,這就是殘值保障。
Q: 我請求交易價值貶損,是否一定要先將車輛賣掉才能證明損失?
A: 不需要。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請求交易價值貶損不以實際交易為必要。您只需透過專業、具公信力的鑑價機構出具報告書,證明事故發生前後的市場價值差異即可。損失的認定是基於市場客觀的評價,而非您個人的實際交易行為。
Q: 如果車禍中我也有部分過失,這會如何影響我的賠償金額?
A: 如果法院認定您對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停車等),將適用《民法》上的「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會依據雙方過失的比例,減輕肇事者應負的賠償金額。例如,若鑑定結果您有三成過失,則您的所有損害賠償(包括修復費用和貶值損失)都將被扣減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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