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狀態車禍求償指南:慰撫金、看護費與平均餘命計算
當至親因意外陷入植物人狀態,家庭所承受的傷痛與經濟壓力難以言喻。在面對漫長的醫療與照護需求時,法律是您爭取長期穩定生活的重要後盾。
本篇由律點通為失能被害人家屬量身打造,將深入解析臺灣法律實務上,如何針對「植物人狀態」主張完整的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慰撫金與終身看護費的計算方式。
一、法律基礎:您能主張的三大賠償權利
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加害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嚴重受損(如植物人狀態),家屬可以透過以下三個核心法條,主張全面的損害賠償:
1. 財產上損害:終身照護與醫療費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
這類請求主要涵蓋「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由於植物人狀態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終身需要專人照護,因此,您有權請求:
- 醫療與耗材費: 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及長期耗材。
- 看護費用: 這是長期求償的關鍵。無論是聘請專業看護或由親屬自行照顧,實務上多數法院均認同,親屬無償付出的勞力,不能因此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因此仍可比照專業看護的費用標準請求。
- 勞動能力損失: 計算被害人餘生本可賺取的收入損失。
2. 被害人本人之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
雖然被害人處於植物人狀態,但其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所帶來的精神痛苦,仍應由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及加害人過失情節來決定數額。
3. 近親屬之精神慰撫金:身分法益侵害(《民法》第195條第3項)
這是家屬最常忽略,卻至關重要的權利。當被害人重傷至植物人狀態時,對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而言,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的身分法益已遭受「情節重大」的侵害。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表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獨立向加害人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因親人重傷所承受的巨大精神煎熬。
二、長期照護費用計算關鍵:採「一般人平均餘命」
在計算未來數十年的看護費、耗材費等長期費用時,「被害人還能活多久」是決定賠償總額的關鍵。
- 實務爭議與趨勢: 過去曾有觀點認為植物人餘命較短。但臺灣法院最新的主流見解(如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傾向採納「一般人平均餘命」作為計算基礎。
- 保障權益: 法院認為,隨著醫學科技進步,只要照護得當,植物人患者的壽命不必然比常人短,且不應讓加害人因其侵權行為的嚴重性而獲益。因此,在請求長期費用時,應以一般國民平均壽命為計算期間,並使用「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請求一次性支付。
重要提醒: 採用一般人平均餘命計算,能大幅提高長期看護費用的總額,確保被害人終身獲得妥善照護。
三、實務案例:植物人慰撫金的核定範圍
我們參考實務判決,瞭解法院在植物人案件中,如何核定慰撫金數額:
| 請求對象 | 依據法條 | 實務核定範圍(參考) | 說明 |
|---|---|---|---|
| 被害人本人 | 195條第1項 | 約新臺幣100萬至300萬元 | 根據兩造經濟狀況與加害情節而定。 |
| 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 195條第3項 | 約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人 | 認定親情倫理受侵害情節重大,可獨立請求。 |
例如,在某起車禍案件中,被害人詹先生因車禍成為四肢癱瘓的植物人狀態,法院最終核定詹先生本人慰撫金為100萬元,同時也准許詹先生的配偶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明確保障了家屬的身分法益。
四、實務操作指引:準備與風險
1. 證據保全與計算
- 診斷證明: 必須取得載明「植物人狀態」或「需專人24小時照護」的診斷證明。
- 費用單據: 完整保留所有醫療、耗材、藥品單據。
- 未來費用精算: 應委請專業人士或律師,以「一般人平均餘命」為基礎,精算出未來數十年看護費用的總額。
2. 風險提示:與有過失與強制險扣除
- 與有過失: 若法院認定被害人對事故發生亦有部分過失(例如未依規定穿越馬路),將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 強制險扣除: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您已領取強制險的重傷或醫療給付,該金額應從最終判決的總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結論
面對失能被害人的長期照護,家屬必須積極主張權利,確保終身費用有著落。請務必記住,您不僅能為被害人爭取賠償,家屬本身因親情受損所承受的痛苦,法律也提供了獨立的慰撫金請求權。掌握「一般人平均餘命」的計算基礎,是您爭取合理賠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由親屬無償照顧植物人,是否仍能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用?
A: 是的。根據實務見解,親屬基於身分關係所提供的無償照護勞力,其價值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您仍可以比照聘請專業看護(如外籍看護或本國看護)的市場費用標準,請求這筆「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
Q: 法院在判決時,被害人本人的慰撫金數額為何通常高於近親屬的慰撫金?
A: 被害人本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的慰撫金,主要針對其身體健康權被侵害所受的痛苦,這是最直接且嚴重的損害。近親屬依第195條第3項請求的慰撫金,則是針對「身分法益」受侵害(親情、倫理關係受損)。兩者權利基礎不同,且被害人本人所受傷害程度最重,因此金額通常較高。
Q: 請求未來的看護費用時,什麼是「霍夫曼式計算法」?
A: 由於未來數十年的費用是現在一次性支付,必須扣除這筆資金提前取得的利息,這就是「中間利息扣除」。霍夫曼式計算法(或稱勞動能力損失計算表)是一種精算公式,用於將未來的損失折算成當前的現值,確保賠償金額既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Q: 如果車禍發生時,法院認定被害人也有部分過失,賠償金額會如何影響?
A: 根據《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法院會依據被害人的過失比例,從總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比例。例如,若總損害為1000萬元,被害人被認定有三成過失,則加害人僅需賠償七成,即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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