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痛苦,法律必須看見。無論是突如其來的意外、醫療疏失,或是最難以啟齒的性自主權侵害,這些創傷帶來的精神折磨和身體功能喪失,都是真實且沉重的損害。在台灣法律中,被害人有權利針對這些「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
法律基礎: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
當您的權利被不法侵害時,請求賠償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於《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
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只要有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如身體權、健康權、貞操權),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依據
更直接保障創傷被害人權益的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這條規定明確列出了幾項重要的「人格法益」,當這些權益受損時,即使沒有實質的金錢損失,您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兩種重大損害的法律認定
在創傷案件中,我們主要關注以下兩種損害,它們都屬於上述法條保障的範圍:
1. 性功能障礙或喪失(侵害身體與健康權)
無論是因車禍、重大意外或醫療過失導致的性功能受損,法律上都認定這是對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害。
- 重點提醒: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高度依賴專業醫療鑑定。您必須證明性功能障礙確實是加害人行為所導致,而不是源於您既有的疾病(例如糖尿病)或其他無關因素。如果鑑定結果無法確立「相當因果關係」,您的請求可能會被駁回。
2. 性自主權侵害(侵害貞操權與人格法益)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案件,是對被害人貞操權及性自主權最嚴重的侵害。
- 精神痛苦的證明: 實務上,法院會根據被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來裁量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如果您因此罹患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或憂鬱症,這些精神科的診斷證明和就醫紀錄,將成為證明您痛苦程度的關鍵證據。
實務案例解析:證明「因果關係」的重要性
情境一:醫療過失與性功能障礙
某男子因醫院檢體錯置,誤信罹癌而接受了不必要的手術,結果導致他出現約一年的性功能障礙。法院認定,醫院的過失行為確實侵害了該男子的健康權,判決醫院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相關輔助治療費用(如威而鋼費用)。
情境二:性自主權侵害與精神疾患
在強制性交案件中,被害人因創傷罹患了嚴重的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法院審酌其精神痛苦程度,判決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指導意義: 法院裁量精神慰撫金時,不僅要看您主觀感受到的痛苦,更要看客觀的醫療證據。專業鑑定報告和精神科就診紀錄是您成功求償的基石。
配偶的求償權利:情節重大的門檻
如果您的配偶因創傷導致性功能受損,您是否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配偶因他方身體健康受侵害,導致身分法益受損時,亦可請求賠償。但法律設下了極高的門檻:必須達到「情節重大」。
實務上對此採嚴格認定。例如前述醫療過失案例中,法院認為一年性功能障礙,且可透過藥物改善,並不構成對配偶身分法益的「情節重大」侵害,因此駁回了配偶的請求。
實務操作指引:蒐集證據的關鍵
創傷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主動蒐集證據來佐證損害的嚴重性:
- 醫療鑑定報告: 請求法院或主動向醫審會申請鑑定,以確立加害行為與性功能障礙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 精神科就診紀錄: 證明您因創傷而罹患憂鬱症、PTSD等精神疾病,這是衡量精神痛苦程度最直接的依據。
- 必要費用單據: 蒐集因應性功能障礙而產生的必要醫療費用(如威而鋼、輔助治療)單據。
- 證人證詞: 親友、心理諮商師等證人關於您創傷後生活變化的證詞,也能輔助證明精神損害的嚴重性。
結論:您的權益,我們來守護
法律是您尋求正義與療癒的工具。請求精神慰撫金不僅是為了金錢,更是為了讓加害人承擔責任,承認您所受的傷害。請勇敢地尋求專業協助,透過精確的證據蒐集和法律途徑,讓您的創傷得到應有的賠償與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
A: 法院會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資力、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有PTSD或憂鬱症),來核定一個「相當」的金額。
Q: 如果我的性功能障礙是既有疾病(如糖尿病)造成的,還能求償嗎?
A: 這是法律上最常見的爭議點。如果您本身有既有疾病,您必須透過醫療鑑定,證明加害人的行為(如手術或意外)是造成性功能障礙的「主要原因」或「加重原因」。如果鑑定認為損害與加害行為無關,則因果關係不成立,請求將會被駁回。
Q: 醫療糾紛中,醫師沒有充分告知風險,但手術本身沒錯,我能告嗎?
A: 即使醫療行為符合常規(無醫療過失),但醫師若未充分告知病情、治療風險,則侵害了您的「醫療自主權」(人格權)。此時,雖然無法依侵權行為請求,但可依「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Q: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有時效限制嗎?
A: 有的。《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時間非常寶貴,請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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